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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y Trial

Trial by combat 15th century

Hong Kong Square Statute

 

第三部分

 

                                                美国法律的运作

 

引言:纠正几个常见的误解

 

 

        谈到美国法律的运作,本书主要采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加州的制度、案例和程序。美国不但有联邦法和州法之分,即使联邦上诉法院本身也分成十一个巡回区(circuit),每一区对同一问题的诠释有时也不尽相同。五十个州法律原则虽然相同,但各州也有不同的法律和司法程序。我们尽量讨论美国全国最普遍的原则,但读者仍须注意,不要以为本书的每一小节都是放诸全美国皆准的。

美国法律本来就很复杂,原则又与其开国精神和历史发展有关,所以不单美国的新移民,就是在本土长大和受教育的美国人,受媒体过分戏剧化、商业化和感性化的报道所影响,对美国法律制度也会一知半解,甚至误解。

 

        本书第一部分的重心是介绍美国法律与历史的关系,第二部分则着重介绍美国法律的精神和原则,第三部分主要介绍美国法律的实际运作。我希望首先纠正几个有关美国法律常常出现的误解。

  第一,一般人在处理问题时,常常过分夸大律师的重要性和过分依赖律师,以致低估了当事人自己的角色和责任。其实打官司时当事人才是最重要的主角;当事人的表现,绝对会影响官司的胜负。

 

  第二,谈美国法律当然不能不谈及美国律师。全美律师总数有八十多万,林林总总,五花八门,我们不能在书中概而论之。不过可以强调一点,一般律师并不像电视电影中的形象:衣履煌然、一表人才、词锋慑人、光芒四射……

为什么呢?美国律师一般有审案律师与非审案律师之分,我们在电视上看到的多是上庭的审案律师,此其一。大众常常误以为好的律师一定词锋厉害、雄辩滔滔,但实际上律师打官司更要三缄其口,因为言多必失,此其二。律师行业中有好的律师,有坏的律师;有受人欢迎者,也有受人憎恶者,读者必须有持平的理解,此其三。再者,律师行业既是职业,又是商业,当中有不少矛盾和关系紧张的因素,都是外行人看不到的压力和困难。因此,律师并不像我们在电视上看到以词锋思考取胜那么简单和光芒四射。

第三,一般媒体特别是电视和电影给普通大众一种错觉,夸张了诉讼的重要性,以为法律问题脱离不了打官司。事实上,法律行业绝大部分是服务性质而不涉及诉讼官司(例如立法、移民、组织公司、写遗嘱、置业等),这些正面帮助社会和个人的服务,电视里是不会出现的。从某一角度来看,最好的律师,应该是一个使他的当事人永远不用打官司的律师。

第四,传媒时常报道赔偿案,例如,老妇控告麦当劳的咖啡太热,打翻后烫伤了她,胜诉获赔二百万元;又如旧金山一名女秘书控告她的前上司性骚扰,其前雇主亦即全球最大的律师行贝克&麦肯思败诉,赔偿三百九十万元。这些轰动的赔偿案件往往会造成公众的错觉,以为凡有意外受伤,等于踏入宝山,有取之不尽的赔偿。事实上,赔偿的官司并不是这么简单的。美国的诉讼泛滥与保险业及新兴的所谓“受害者文化”有很密切的关系,我们在本书的总结中会予以评论

 

 

 

第6堂课

 

  民法

 

引言:民法中不易了解的几个原则

 

        谈到民事案件,美国可谓全世界诉讼最多的国家;全国每年入禀法庭的案件约有九千万宗。本堂课首先介绍民事诉讼的程序,然后就民事诉讼中一些常见但却不易为一般人理解的原则和特点,详加分析和讨论。这些特点包括:

 

其一,在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美国,法律费用高昂,表面看来打官司对有钱人较有利,但实际上一穷二白的人往往才是“所向无敌”。

其二,雇员闯祸,雇主遭殃。

其三,在生意上只占1%的合伙人,却要负上100%的法律责任。

其四,美国民事诉讼与保险制度唇齿相依,从某一角度看,保险公司是律师的“衣食父母”。

其五,英美法律制度同源,收费制度却不一样。美国的律师收费方式影响到诉讼的泛滥。

 

        我们在上一堂课已经说明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分别。民事官司有两种裁决结果,即金钱赔偿和禁制令,主要是金钱赔偿。除非判决后当事人违反禁制令变成刑事案件,否则民事案件不会涉及坐牢。

民法的范围较刑法广泛得多,试举我曾处理过的一个案件为例。一个年轻海员在客轮上心脏病发死了,遗下妻子和女儿,我受托处理其身后事。虽然他只是一个小人物,身后财产不多,但其后事就牵涉他的遗嘱、人寿保险、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险金、工会保险、海事法、劳工法、保险法,也涉及死因调查,还要研究雇主有无疏忽等。以上每一个行动和环节,都会牵涉某种法律或规则,最后还是离不了金钱问题。

民事官司可谓千变万化,无所不包。我们不可能全部介绍,只能尽量以一些较为重要和常见的诉讼来说明

 

 

 

第一节刑事案件占优先权

 

刑事案件的范围虽然较民事案件狭窄,但在法庭上却占有优先权。假如两起案件排期同日审讯,但届时法庭只有一个法官有空审案,民事案件就要押后,让刑事审讯先行。

 

        刑事案件占优先权的主要原因是刑事案件会决定一个人的自由,而民事案件只是决定金钱的分配,前者当然比较重要。此外,按宪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有要求迅速审讯的权利,所以在法庭上刑事案件一定是先行的。

 

        近二三十年来,由于与吸毒和贩毒有关的罪案不断增加,美国刑事审讯的数量也急剧上升,常常把民事案件挤了出去。在官司繁多而法官不足的大城市,如洛杉矶、纽约等,民事官司排期审讯等上三五年,是很平常的事。

 

 

 

第二节民法的范围——州案与联邦案的分别

 

        美国的法律中,除了刑法,其他都属于民法范围。

美国政府采取联邦制度,司法也由联邦政府与五十个州政府分辖。所有联邦系统的法官都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确认后正式委任的,是终身制。有些州的法官委任制度虽然也有类似,但大部分法官是由人民直接选出来的,而且大多数州的法官不是终身制。

刑事案件分联邦案和非联邦案,民事案件也如是。联邦法院处理的民事案件有几个特点:

 

第一,联邦和州法院的权责是按案件的性质来划分的,没有上下的从属关系。有些民事案件无论在哪个州发生,都属联邦政府独有的权力范围,州法庭无权过问,例如破产法、版权法、专利法、海事法、移民法等领域的案件。

第二,联邦法庭的权力范围受严格的法律规定,技术上相当复杂,在此从略。超越规定范围的案件例如离婚案、房东驱逐租客等,联邦法庭无权过问。可是如果涉案的租客是联邦机关,例如邮政局,联邦法院就可以参与了。

第三,联邦法院系统有自成一体的刑事和民事程序。例如不论是刑事或民事案件,联邦的陪审团都是由十二人组成,而且他们都要达成一致共识才可作裁决。相对而言,各州在民事案件方面可能有不同的程序和要求。

为了统一本书的数据和避免过分复杂化,除非特别声明是联邦法范围,本书的例子都出自加州的司法系统。加州是美国最大和最富有的州(占全国人口的15%),司法制度健全,具有代表性。不过,值得再三强调的是,美国五十个州的法律原则和哲学虽然大致相同,但具体的法律制度是有很大区别的。

 

 

 

第三节民事诉讼程序与法庭

 

一、诉讼程序

 

        所有民事诉讼,不论案子大小,开始都是由原告提出控诉,视其案件性质,将诉状提交到纠纷发生所在地的法庭,例如联邦区域法庭、州的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或者小额钱债法庭等。

原告入禀法庭后,必须根据适当的手续,将告状书派递到被告的手上。这种手续名为“通知手续”(service of process)。

 

  被告在收到告状书后,必须在法庭指定时间内(除特例案件,通常是三十天)向同一法庭答辩,否则就被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在法律上又称为缺席(default)。确定被告缺席,原告可以单方面请求法官接受他的要求。在没有对抗的情况下,法官理所当然也就批准原告的所有要求了。所以在民事案件中,除非有特别原因,被告是绝对不应放弃答辩权利或缺席的。

 

        被告答辩后,双方大多会开始展开调查和谈判,同时准备审讯。这些调查、谈判和准备工夫,才是整件官司的“重头戏”。

基本上,美国大部分的官司,无论是刑事或是民事的,多是用谈判方式达成和解。即使在谈判破裂后,双方大都仍会协议采取调解或者仲裁。到无可选择之余,才到法庭由法官或陪审团审讯裁决。案件真的到法庭开审的话,法律规定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权选用陪审团审判。法庭作出的结论称为裁决(民事称为judgment,刑事称为verdict)。

 

        随着美国近年诉讼泛滥、处理案件的时间延迟、法律费用(特别是审讯时的费用)昂贵,在典型的官司中,原告被告双方都希望尽量无须对簿公堂就可以解决纠纷。因此调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甚至租用一个私人法庭和法官来审案,都是越来越流行的途径,而法院法官在开审前也尽量鼓励双方谈判解决,以减轻法庭的负荷。

 

        在美国的制度下,任何一方“赢”了官司,也不一定表示他会“赢”钱,原因是裁决的赔偿数目不一定足够支付当事人所花的费用。另一点也十分重要:即使原告胜诉,拿到法庭的裁决文件,也得看对方是否有能力付出赔偿的金钱。例如败诉的对方一穷二白,或宣布破产,或利用各种法律漏洞逃避责任,原告还要继续付出金钱(律师费及其他费用)、时间和精力去追讨。有些国家的制度是判决后,法庭会负责执行法官的判决命令;但在美国,民事案件法庭判决后是不负责执行的,所以当事人赢了官司,换来的可能是另一场噩梦。因此一个好的律师必须要顾及当事人在这方面的利害关系,就应否打官司的问题上,给当事人分析及提出建议。

 

        以上只是民事官司程序方面一个非常简略的介绍。此举原因有二:其一,美国民事官司程序并不统一,过分详谈反而会误导读者。其二,民事诉讼是非常繁复的,因此才有律师专业的兴起,普通人不要以为知道程序就懂得诉讼。按我和很多同行的经验,律师最难“侍候”的当事人常常是大学教授、医生等高级知识分子,因为他们常常以为自己教育程度和社会地位高,办事精明,往往坚持己见而不听律师的忠告,这就关系到诉讼的胜败了。

 

二、加州法院的组织

 

        我们用华人众多的加州为例,说明州法院的组织。

 

        美国的法庭性质大致分成两种,即审讯法庭(trial court)和上诉法庭(court of appeal)。加州按案件的赔偿额大小为标准,决定哪一层法院审理什么民事案件。

 

        最底层的法庭是小额钱债法庭(small claims courts),原告索偿及法庭判赔的金额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涉及赔偿额超过五千元而少于两万五千元的民事案件,则归市法院(municipal courts)审理。至于涉及赔偿额两万五千元以上的民事案件,则交由县的最高法院(county superior court)审理(美国的县市概念与中国不同,美国是州下面分若干县,每个县下面分若干市;加州人口三千两百万,分为五十四个县,每个县分成几个至几十个市不等)。

 

        县高等法院之上有州的上诉庭。因为加州地大人多,全州分为五个上诉区,每区有一个上诉法庭。上诉庭再上一层是州的最高法院,由七个法官组成,负责民事、刑事和州宪法的最高上诉和裁决。属于州管辖的案件,州最高法院就是终审法庭。华裔陈明在1995年成为加州最高法院七个大法官之一,是第一位担任加州最高法院法官的华裔

 

三、仲裁的兴起

 

        西谚有云:“迟来的正义,已不算正义”(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过去这句话通常是用于刑法,如果一个犯人在监牢里迟迟得不到公平的审判,即使最后他获判无罪释放,其实已经受了不公平的惩罚。

 

        这句话在前些年的美国法律界有了新的意义。由于美国刑事案件和诉讼案件的爆炸性增长,法院的人力物力渐渐不能应付需求,于是连最普通的民事案件也出现“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的情况。刑事案件在法庭上有优先权,而且刑事被告有要求迅速审讯的宪法权利(一般是六十天之内要开审),民事案件则没有这种规定。在法庭不足、案件太多的情况下,人口众多的地区如洛杉矶,一件民事诉讼排期四五年才有机会得到法院审理也绝不为奇。非亲身经历的人实在很难体会律师为民事案件争取法庭排期的困难。

 

        长期轮候审讯的损失,在金钱方面或许还是次要,最重要的是当事人的精神负担和延期等待对于案情的影响。准备案件出庭的工夫并不简单,各方面花了很多精力,要千方百计找证人,说服证人出庭作证,诸如此类。这次证人来了案件不开审,下回证人或许没空,又或者改变主意不肯出庭,都是未可知的变数。

 

        由于案件积压太多,法庭非常鼓励双方谈判和解,若和解不了,则鼓励他们去仲裁。仲裁大体上是双方同意找一位资深律师,另定时间在法庭以外的地方如仲裁员的律师行,进行与正式审判类似但形式稍为简单的聆讯和双方辩论,最后由仲裁员作出裁决。然而,除非双方在事前已经协议遵守协议,否则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满意,官司还是可以打下去的。在某些情况下,比如针对一些小案件,法庭也会指令双方仲裁解决。由于法庭排期日久,最重要的是前述的不确定因素,诉讼双方大都愿意先寻求仲裁解决,所以,近年在民事案件方面,仲裁越来越流行。

 

四、出租法庭和出租法官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美国有几个州,包括加州在内,兴起一门“出租法官”的生意。租赁法官审案只限于民事诉讼,经诉讼双方同意后,共同“租”一个法官作为这件案件的审判官。

 

        除了出租法官,还有“出租法庭”。一种新兴的法律服务公司提供类似正式法庭的场地,还因应客人要求,有文员、记录员等供应。很多时候这些“出租法庭”的设备比真正的法庭还先进得多。这些公司都是私人的商业组织,其实提供的是一种中介及调解的服务。加州有一家规模颇庞大的公司,旗下有不少退休或离职法官;而公司多位股东正是退休法官和律师。出租法官和法庭收费并不便宜,在加州平均每小时是三百五十元;较复杂的诉讼案,用上全线服务的话,几天聆讯下来,消费两三万元并不为奇。

租好了法官和法庭,案件就可以审讯了。程序和正式的法庭审讯是完全一样的,好处是免除到政府法庭排期之苦。

 

        比较之下,政府法庭当然是“价廉物美”,但由于法庭供不应求,排期日久,即使轮候到开审,又随时可能被法庭延期。为避免陷于“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的局面,有时出租法官的确是一个很有吸引力的选择。这一概念在严肃的英国社会和跟随英国法的中国香港社会,大概不会出现。

 

        出租法庭虽可与人方便,但除了费用高昂之外,更重要的是出租法官并不保证大公无私。据一些律师的经验,出租法官可能倾向偏袒大律师行而对小律师行不利,因为大律师行不断有大案,会成为出租法官的长期主顾。所以小律师行在决定租用法庭和法官时,必须小心。

 

 

第四节打官司的大原则

 

一、小债主临门——工夫也要做足

 

        无论律师或者当事人,无论案件大至涉及亿万还是小额钱债,打官司最基本的前提是准备工夫要做好,这是最重要的原则,也是对待案件应有的态度。有关准备工夫的内容,我用一个真实的小额钱债案来说明。

我有一位朋友是卖鸡蛋的小批发商。一天她接到小额钱债法庭的传票,她被一个鸡蛋供货商控告,指控她积欠货款两千五百元没有清还。这位朋友求助于我,我解释小额钱债法庭是不能雇用律师代表的。可是她的英语水平有限,也没有打官司的经验,于是我代她起草了一封简短的信件,有条有理地解释了案情和她的理据,让她把信带到法庭给法官看,那么法官很快就可以了解她这一方的情况了。在这个案件中,这位鸡蛋批发商除了到庭答辩外,还可以反诉(cross complain)对方,要求原告对兴起这场无理的诉讼负责赔偿。

 

        无论什么法庭,法官的时间都很宝贵,如果准备工夫做得不好,证据文件不全,法官问起来答话结结巴巴没有条理,那就吃亏了。如果英语不佳,或者表达能力不好,把案情精简地记下来,到时照着描述,或许请人帮忙用英文写下来给法官看,是一个很好的办法。不过法官看过简述的文件,仍会问当事人一些问题,这就要脑筋清楚,随机应变了。小额钱债法庭一般是可以让当事人带同一位懂英语的亲友做翻译,这与其他法庭规定要雇用有专业资格的独立翻译员不同。

 

        到了审讯当天,原告提出了文件和账目,证明被告每次收到账单后都没有按单价全部付清,所以积欠了二千多元。被告除了呈给法官一早准备好的一封简述案情的信件外,并向法官解释她没有全部付款的理由,还请了一位原告的前销售员做证人。证人作供说,为了推销生意,销售员常常会口头上给批发商一些批发折扣或是特别促销优待等,所以批发商根据单价打折扣付款是合理的。

 

        法官听了双方陈情后,认为既然供货商自己的雇员给了客户折扣,供货商就得实践,于是就裁定供货商败诉,并且要赔偿给批发商二十七元的庭费。不过,对于批发商反诉供货商无理兴讼的赔偿要求,法官则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供货商故意无理取闹,所以反诉不成立。

 

        以上的故事不但显示了小额钱债官司的程序和基本运作,更重要的是,此案说明,即使最小的官司,事前的准备工夫也是决胜的最基本因素。像以上案件的原告供货商,只要事先做点调查,就会知道是自己的员工给了折扣,那就没有理由控告别人了。反过来说,如果小批发商在审讯前没有将事情条理弄清楚,英语不行又没有请人替其以书面方式把案情向法官解释,没有找证人出庭作供,官司结果可能就不一样了。

 

二、秋菊打官司——适可而止

 

 

        秋菊打官司》是一部很有趣味的电影。故事讲的是中国北方一个村妇秋菊,她丈夫与村长争吵时被村长踢中下体,筋骨受了伤,可能影响以后的生育能力,亦即可能失去一个生男孩的机会,为此秋菊愤而向人民法院控诉村长伤人。秋菊其实并非为了要对方赔钱,只是想寻回公道,要求村长诚心道歉。谁料村长下不了台,死不认错,于是秋菊不畏艰辛,一级又一级地往上打官司,打到北京也在所不惜,个中情况,在此不详述。

秋菊打官司这个故事最有人情味和讽刺色彩的地方是,当官司打到最激烈时,秋菊生产出了问题,幸得村长与村民合力把她送到市里去救治才得以母子平安,村长成了秋菊一家的恩人。秋菊诞下男婴后,生育男丁的问题放下,心气一平,加上论情度义,就与村长和好,亲自到村长家邀请他来喝满月酒。可是当大家兴高采烈地等村长时,发现原来秋菊的官司赢了,村长被捕。秋菊跑到路上想追,只落得后悔和惆怅。

 

        秋菊在原则面前坚持不懈,不畏权势,一定要寻求公义,这是十分可敬的。可是我们从中也可以得到一些启示,就是过分坚持,超过适可而止的地步,就会造成反效果,自己后悔。这个道理在现实打官司的时候,是最要注意的。

 

        律师的工作中,不论是替客户打官司或谈判生意,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坚持,什么时候适当地作出妥协,这是对律师最大的挑战。这种考验,叫做“judgment call”,我们后面再谈。此处再举一个小额钱债案的例子来说明。

 

        一位富商要盖一栋豪华别墅,他一位朋友的太太是室内设计师,在一次社交晚宴中,这位太太自动请缨替他做室内设计,富商欣然接受,第二天立刻就把别墅的图纸寄给她。

 

        两个月后,富商收到这位太太的室内设计服务费账单,收费一千五百多元。富商拒绝付账,而朋友的太太则入禀小额钱债法庭追讨。在法庭审讯时,富商提出两个拒绝付款的理由:第一,这位朋友的太太说替他服务时没有说明如何收费,也没有签订服务合约;第二,他认为这位太太在账单中夸大了服务项目和所花的时间,与事实不符。

法官聆听了双方的证供后,决定室内设计师胜诉,但判她应得服务费为九百元而不是原来要求的一千五百元。

富商不服气,决定上诉,根据程序,小额钱债案的上诉庭是高等法院。上诉结果是高等法院的法官不但判富商败诉,并且改判设计师应得原来要求的一千五百元服务费,同时富商还得缴付前后两次诉讼费。

 

        这位富商如果看过《秋菊打官司》,或者会领悟到适可而止的道理。或者,如果他读过我们这本书,可能了解打官司正是“兵凶战危”的局面,胜败难料,因此放弃上诉,那就省回几百元了。

 

三、三缄其口——言多必失

 

        美国法学院课堂上,教授最流行讲一个故事:甲先生被控和乙先生打架,咬去了乙先生的耳朵,使乙先生重伤。在法庭审讯时,主控官传召了一个在场亲睹其事的证人丙先生出庭作证。代表甲先生的辩护律师在质询证人时问丙先生:“当甲先生和乙先生打架的时候,你在场吗?”

 

丙先生答:“对!”

问:“在那时候,你有看到甲先生咬去乙先生的耳朵吗?”

答:“没有!”

辩方律师应该在这时停止提问,因为他已达成了自己的目的。可是他忍不住多问一句:“既然你没有亲眼看到,为什么你说甲先生咬去了乙先生的耳朵呢?”

丙先生答:“因为我看见甲先生吐出一只耳朵来!”

 

        在诉讼当中,从问口供到上庭作证,除了要讲真话之外,“三缄其口”和“言多必失”是律师和当事人必须谨记的戒条。以上的故事显示律师“多口”的失误,但律师出现这种情况的失误还不算多,当事人犯这类失误就十分常见了。

在刑事案件中,很多时候被告(还有被告的家属)觉得自己在案情某些地方被冤枉了,一肚子的气,常常埋怨律师不让他到庭上对法官说话。在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中,律师都不会选择让当事人上庭作供,正是由于“言多必失”。我们必须谨记,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列明刑事被告有不作任何对己不利证供的沉默权,可保障被告不会被迫供迫问。美国沿用普通法的原则,一个被告未定罪前是假定无罪的,而证罪的责任在控方而不在辩方。我们已举过的“辛普森案”为例,控方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辛普森杀人,而辛普森根本无须向法庭证明他当时不在场。如果当时辛普森放弃沉默权,控方律师就有权迫问他很多相关的问题,言多必失。所以,律师在指导当事人或证人作证时,一定警告他:“不要自动为对方提供任何数据。”(Don't volunteer 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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