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Scale of Justice

Supreme Court

Congress

 

                                   第六节法律的体育精神 - 对事不对人
         

        在“对抗式制度”下,诉讼时双方律师各出奇谋,勾心斗角以期获胜。可更值得注意的是,官司打完之后,两方律师总会握手言欢。在案件进行期间,法官与律师各守岗位办事,案办完了,律师仍可以与法官庭外论交情。这种情况在美国普遍存在,正因为美国人习惯对。维系这种法律制度的运作而又公私分明的作风,其实背后有一种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

 

        读者或者还记得在《教父》续集电影里,教父被他极为信任且追随他多年的下属出卖,以致被敌人袭击重伤,但他一直不动声色。教父去世后,他的儿子才把这个家伙找出来,行私刑处决之。这个部下被擒时,知道是出卖教父的前事东窗事发,黯然对教父的儿子说:“这只不过是生意而已!”(It is only business.)意思是说,他之所以出卖老板,只是一个生意上的决定,与私人感情无关。

 

        所以,我从西方法律再推广到公民教育,结论是一个法治和民主的社会,一定要建立在公平竞争和互相尊重的基础上,这是公民教育不可忽视的内容。

上述例子反映了美国人一种所谓“It is only business”的公私分明的原则。在任何案件中,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很紧密,律师必须知道当事人所有的数据,共同商讨如何打官司。如果那是一件罪案的审判,这两个人,一个是贼或杀人犯,一个是律师,他们的思想行为是截然不同的,唯一使两个人紧密接近的,就是把业务和私人感情分开。律师接了案,就应该在法律原则上不遗余力地替被告辩护,而不能计较自己对此人的好恶。我称这种精神为体育精神,是因为它跟运动员的精神有异曲同工之处。一个好的律师,与一个好的运动员一样,要尊重公平竞赛。除此之外,律师更重要的守则,是绝不能把私人感情和私人关系过分涉入工作当中。一个律师培养体育精神,其实远比他的法律技巧更为

重要。理由有三:其一,没有公平竞争和大公无私的气度,不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多么严谨,贪污和滥用私人的情况都很容易出现。其二,律师的工作必须就事论事和本于客观的分析,不能为私人感情所左右。其三,不论多能干的律师,打案成败的机会总是五五,假如律师每次都受胜败的影响,胜则兴奋,败则沮丧,这个律师绝对不能长期维持心理平衡。

 

        从东方文化背景出身而念西方法律的人,特别得注意这种体育精神的培养,因为东方人在传统上太注重个人关系,缺乏公平竞争、客观论事的教育,很容易把各种事情个人化。我们见到中文报章上文字的论争,初而论理,很快就渗入人身攻击,最后则发展到揭人私隐,破口大骂。另一些例子,是在政治的争论中,一言不合就翻桌子砸凳子打人等现象,都是缺乏客观论道和体育精神的缘故。


 

第七节公平的审讯——不公平的判决

 

        美国曾发生过一件全世界瞩目的“金恩案”。金恩是一个南加州的黑人,在被捕时被四个白人警察殴打至重伤,偶然给一个过路人用录像机拍摄了下来。后来这录像带不单成为政府主控官起诉四个警察使用过分暴力的证

据,还在全世界的电视新闻都播映了多次。只要看过这录像带的人,大概都会同意铁证如山,这四个警察一定难逃法网了。可是,出人意料地,由十个白人、一个亚裔和一个西班牙裔组成的陪审团,在审讯完毕后,宣判四个警察无罪。

 

        裁决宣布后,触动了数十年来美国最严重的反种族歧视暴动,随即演变成趁机放火打劫,读者知之已详,在此不赘述。“金恩案”结束后,很多传媒和专家分析主控官起诉失败的原因主要有几点:其一,出于种族敏感,政府特别选了一个黑人主控官负责起诉,可惜他的经验不够丰富。其二,政府过分信任录像带的证据,以为即使没有任何黑人在内的陪审团也不会放过殴打人的警察。其三,主控官根本没有传金恩出庭作证,其中一位陪审员表示,假若金恩出庭,判决或许会不一样。

 

  总括来说,这次主控败诉的主要原因,其实是控方过分自信。一般国内外的美国民众,大概也不会赞同“金恩案”陪审团的决定。我们用这样的一个例子,正好阐明美国法律上“公平的审讯”和“公平的裁决”之间的关系。

美国刑法的两个最重要的原则,一是前面提过的“在证实有罪之前假定无罪”;另一个则是被控者一定要有一个公平的审判。公平的审判就是按照适当的法律程序,各方遵守法律的原则来进行审讯和裁决。公平的审判,却不一定有公平的结果,上述“金恩案”的第一次审讯,四名

警察被判无罪就是一个例子。可是,如果没有公平的审讯,不论结果怎样,都是不公平的。从这个角度看,我们虽不同意“金恩案”和后来的“辛普森案”的判决,但也应该欣赏美国坚持公平审判的传统和对人权的保障。

 

第八节无辜与无罪

 

        “辛普森案”最后结案陈词的阶段,根据旧金山湾区一个电台所作的民意调查显示,70%以上的人认为辛普森杀了人,但只有不足60%的人认为陪审团会判他有罪。

  

        我们试分析一下,辛普森如果真的杀了人,他当然不是“无辜”的;但如果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就得判他“无罪”,因为在美国法律下,刑事案件必须有足够“毫无疑点”的证据,同时陪审团要达成共识,才可以判一个刑事被告有罪。所以,在这种制度下,一个人的“无辜”与“无罪”,并不是同一回事。

  

        “无辜”(Innocent)与“无罪”(Not guilty)两个词,在中文只差一字,在英文的写法则完全不同,因为它们都含有很深奥的法律哲学。  美国曾有一套电影名为《推定无辜》,讲述一个主控官自己受到谋杀嫌

疑和控罪。电影的名称就是引用美国刑法最基本的原则,即任何人受到刑事控告,在罪名未成立前是被假定无辜的。除非主控官提出证据证实被告的罪名,否则即使被告是众所周知的罪犯,也无法把他入罪。案件的举证责任,即寻找及呈献证据的责任,是放在主控者肩上的。英国和中国香港地区的刑法大致也和美国一样,都有这样的基本推定。

  

        以现代国家而论,欧洲大陆的国家,特别是德、法,再加上亚洲的日本,所施行的是“大陆法”,我们已经论述过其原则与英美刚好相反。大陆法下只要政府提出刑事起诉,被告便被假定为有罪,除非被告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无辜的,否则他便会被入罪。换言之,举证责任落在被告身上。

 

        举一个在我们生活上常常发生的真实而有趣的例子。一位朋友在不准转线的路上受到另一辆车的影响而被迫转了线,拿了一张违反交通规则的传票,她本来准备赶快认罪罚款了事。当时交通警员截停她,她也坦白承认违反规例,并讲出违例的理由,交通警员当然不理会,“牌”照“抄”。我对她说:“你暂时不要认罪,排期上庭见法官,一般情况下法官是相信警察多于相信被告的,所以你不要期望法官判你无罪。但你向法官陈述理由,请求法官减轻刑罚,或许减少罚款,或许判你到交通学校上课,那就可以不留记录。如果你走运,或许还有一个完全幸免的机会。”

 

        朋友果然到交通法庭排期审讯。到了审讯那一天,法庭上有无数的案件待审,每一次法官都传召当事警员和被告站到庭前审讯,过程先由警员叙述当日被告违例的情况,然后被告可与警员对质,再由法官判定被告是否有罪。尽管被告有申诉和对质的权利,但警方有详尽的记录,被告通常难以反驳其为“抄错牌”,所以十居其九被告都被判罪,只是法官可能会同情犯例理由而轻判一点。到朋友的案件时,法官传唤警员,发现当事警员缺席,立刻就在庭上撤销该案,保金发还。

 

        美国的交通违例案件每日千千万万,事主大都认罪了事,因为几乎所有的被告其实都是真的犯例而收到罚单的。不过,假如被告有异议的话,法庭就得接受他们的申辩,举行审讯了。在案件中警察是控方证人,但出庭证明却不属警察工作范围之内,几年前警员出庭往往还得用私人时间,交通法也没有指定警员必须出席,因此偶尔也有警员不能出席法庭。当警员缺席,没有证人证据,主控官没有提出罪证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就假定证据不足,案件就立刻撤销。朋友身为被告绝不“无辜”,但法律上结果却是“无罪”。

      以上是一个不太荣耀的例子,但这是对无辜与无罪的最好说明。欧洲有一两个国家干脆设有三个审讯结果的判决,让法官选择:无罪、无辜和未经证实(not proven),这样一来,就清楚得多了。

 

        在美国,尽管是芝麻绿豆的交通违例案件,被告“假定无罪”的权利仍受到保护,其他大的刑事案件,被告可能侥幸逃过法网的机会就更大了。像我这位朋友如果在法国、日本,甚至在中国香港地区,大概不会这样侥幸吧!

为什么美国人还会拥护这种法律呢?这就是涉及上节讨论“公平的审讯,不公平的判决”的问题了。世界上既然没有十全十美的法律,美国人还是认为宪法的法律原则是最理想的,虽然要付出一些看似不合理的代价,但也是值得的。

 

第九节美国资本主义的神髓

 

        前苏联解体以后,美国成为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其实美国在十八世纪立国时,经济仍以农业为主,真正成为工业大国和资本主义的典范,还是二十世纪初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事。过去几年的重大演变,使美国的民主政治和资本主义为世界上一些发展中国家所追求、比较、参考和效法。

一般的观点认为,以美国为模式的经济主义拥有几个特点:国内和国外的自由市场经济、尽量减少国家对经济的干扰、法治而非人治的民主制度、保障国人自由和私有财产的宪法等。这些特点,读者大抵都耳熟能详了,可是不少经济界和学术界的分析其实只是流于表面的撮要,缺乏深入了解美国经济主义的背后精神。

 

        前面谈过美国的立国精神和法律特点后,我们大概可以总括性地点出美国政治和经济制度背后的神髓:

 

第一,美国传统上对个人自由的珍重,是建基于十六世纪开始移民到新大陆追寻宗教自由的热忱,因为《人权法案》第一条开宗明义声明:“国会不得制定有关确立宗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的法律;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新闻出版自由的法律;不得制定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法律。”

 

第二,在未独立前,美国已开始普及教育和建立高水平的大学,直到今天,美国大学的质量还是世界之冠。普及教育对美国两百年来民主制度和经济的贡献,是不能不强调的。

 

第三,自由的另一面是自律、自觉、自动和自制。美国的个人主义并不等于自私主义。

 

第四,美国的资本主义是建立在公平竞争的理想上的。这个理想中的每一个人,在大公无私的政治和法律的保障下,都有同样的权利和同样的机会去公平竞争,力求上进。基于这个理想,美国的法律制度注重公平的审讯,从对抗制度中寻求真相,并且有愿意接受“让最好的队伍得胜”的体育精神。

尊重自由、自律和接受公平竞争,加上普遍较高的教育水平,正是美国资本主义的神髓。掌握这几点,也就有助于我们认识美国的法律了。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