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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 claims judge

Rampant lawsu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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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堂课

                     

                            透视民事官司之一:人身损害案的法官审判

 

                                         第一节加州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

 

 

        在介绍美国民事官司时,我们会从局内律师的角度来观察。因为我们的读者接触到美国刑法的可能性很少,直接或间接牵涉民事官司的可能性却大得多。

 

一、电影导演的梦魇 

 

有人比喻,一个律师在面对一次陪审团审判时,其角色有点像一个电影的导演。

 

        假如一个电影导演准备在好莱坞拍警匪高速追车爆炸的一幕,开拍当天,准备工作已做好,主要街道已封闭,警车、炸药、临时演员、摄影师也全都到位,早上九时,男主角的家人打电话给导演说男主角突发急病,吉凶未卜。于是,拍戏只能推迟,待男主角病情清楚后,再谈排期吧。

 

        如果阁下就是这位不幸的导演,所有的准备和投资付诸流水,你会不会痛哭流涕、呼天抢地? 

 

        与不幸的导演相似,一个准备陪审团审判的律师,他的噩梦是什么?那便是在所有证人都已集中在法庭等待法官开庭的那天,法院方面告知,这几天没有法官有时间开始该案的审判,你们重新排期吧。于是,不但几星期的准备工夫泡了汤,千辛万苦才找到的证人,下一次是否还愿意出庭作证就难说了。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正是美国的民事官司积累如山达到顶峰的时期,在大城市如洛杉矶、旧金山、纽约,一件民事案子,一般需要四五年的等候排期才终于等到一次法庭审判的机会。

 

        在那个时期,如果你是一个在洛杉矶执业的律师,等待法庭排期审判自己代理的民事案件,仿佛一场噩梦。那种焦急的等待,那种不安和压力,比真刀真枪的审判还难受。我以前说过,美国的民事诉讼中,陪审团审判占的比例远低于1%。遥遥无期的等候是一个原因。后来租赁法官作仲裁以代替法庭审判,就在这种环境下兴起的;租赁法官的好处,是起码有固定的审判日期。

 

二、雷厉风行的改革 

 

        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积案最严重的加州终于进行了一连串的改革,雷厉风行,大获成功。加州改革要点如下:

 

1.把小额钱债法庭的限额由两千五百元提高至五千元; 

2.规定五千元至一万五千元的较小案子交仲裁、调停处理; 

3.法院多利用高科技手段(如网络、录像、电话会议)来办事; 

4.立法简化民事官司程序; 

5.建立统一的表格应用于常见的官司和程序; 

6.迎合自里根总统以来的保守趋势,法官、陪审团、保险公司达成共识,不再给索赔者慷慨的回报,打消其索赔兴讼的热忱; 

7.加强法院排期的管理,强力执行最后期限,律师延误过时绝不容情,一件案子在立案后三年尚未审判者,可能被取消,五年后则绝对予以取消; 

8.民事案件的陪审团不需达成共识,只需九票对三票即可裁判; 

9.延长交通索赔的立案期限至两年,即给索赔者两年的时间谈判和解,然后才看需不需要立案。

 

以上的一连串改革在加州推行了十多年后,果然产生了效果。高等法院的积案大为减少,新的立案也少了,取得陪审团审判也不像以前那样拖至遥遥无期。

 

三、笔下虽有千言,不如一针见血 

 

       雷厉风行的改革,社会的保守趋势,还带来了一个不明显但却很重要的改变: 

 

“辛普森案”中主审的依藤法官控制场面能力过弱,给辩护律师无限空间去自由发挥,是该案变成马戏班的一个主要原因。依藤的表现受到分析家严厉批评。加州的法律改革,刚好是在“辛普森案”终结后开始。改革后,越来越多法官加强了对局面的控制,提高审判的速度,减少律师“作秀”的机会。

 

美国另有一种被称为“拼命三郎”的律师(Rambo Lawyer,直译即“兰博律师”;“兰博”是好莱坞炮制的孤胆英雄)。这种律师永不妥协,不合作,大小官司都摆出一副铁了心、拼到底的形象,自法律改革以来,这类律师也少见了。

 

其实,律师本来就是一个保守的行业,也是言行都受严格规制的行业。自上述改革以来,创造性和滔滔雄辩的机会更少,能利用宝贵时间说话一针见血的律师,才是成功的律师。

 

第二节交通意外与人身损害

 

        汽车生产是美国最大的工业,与汽车有关的任何事业如公路建筑、汽油、保险、修理等也是大事业。在美国几乎每一个人都驾车,也几乎每一个驾车者或乘客都有过交通意外的经验。交通意外案件,特别是意外导致人身损害的案件,无论是代表原告索赔或代表保险公司,成为很多美国律师的主要业务。

交通意外的情况很难概括言之,不过我想用两个最简单的实例来说明。

一次在下班时,我在交通缓慢的公路上开车,突然被尾随的汽车碰了一下。我从倒后镜看到那是一部奔驰房车,驾车者是一位老人家。为了不阻碍交通,我把车驶往路旁,奔驰车也就随后停下来。我下车观察,发觉自己的车损害轻微。这时老人走来,表示他是个医生,说:“你的车没有损害,算了吧!”本来我也觉得意外很轻,不用报警了。不过,按照规矩,遇到交通意外应该与对方交换驾驶执照和保险数据;我们交换了数据后就各自离开了。

 

        我回家仔细检查汽车,发觉尾部的保险杆中间陷入了少许,于是拿到修车行去修理,这才知道原来保险杆里面也有损害,修理费要九百元。我只好联络对方的保险公司,向他们报告意外经过、当事人、日期、时间和修车费用等。由于保险公司不否认其受保人(驾车碰到我的老人家)的责任,很快就按我提出的估价支付修车费用,事情也就完结了。

从上例我们知道,遇到任何交通意外,无论多轻微,都不要忽略基本的程序:与对方交换个人资料和保险数据,回家后要自己记录意外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有无证人和意外经过等详情,以便万一要向对方索偿时派上用场。像上面的情况,如果我一时疏忽,就会损失九百元了。

 

        再举一个稍微严重的意外案例。在另一次下班时,我驾车在市中心行驶,在很正常的交通状况下于交通灯前停了车,但一名女子驾车突然从后面重重地撞了我的车。我的车尾受损,同时人也感到有点晕眩。由于事故比较严重,可能要保留现场的证据,所以即使阻碍交通,我也没有驶离撞车的地点,而是致电报警。五分钟左右警察来了,记录了双方的口供、名字、地址和保险数据等。当时驾车的女子很老实地向警察承认她开车时可能心不在焉,没有看到交通灯,所以没有刹车而造成意外。警察问我有没有受伤,要不要招救护车送医院。我说除了晕眩之外没有什么问题,就无须救护了。

 

        谁料过了一天,我觉得头痛、晕眩持续和颈后抽筋,凭经验,这是常见的所谓 whiplash 受伤现象。这种伤痛在意外当时未必立刻出现,通常在一天或几天后才渐渐加重。所以,按照规矩,我就进行了以下的程序:

 

第一,看医生,检查及接受治疗,务求尽快把受伤的地方治好。

第二,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告意外。

第三,自己直接(也可雇请律师)向对方的保险公司报告,说明意外详情,指出受伤及正在接受医疗,病情稳定以后,将向他们索赔。

第四,到警察局取一份交通意外报告备用。

第五,用一个记事本详细地记录下交通意外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前后经过;记下受伤情况和不同时间的症状,如头痛、身体哪些部位疼痛、失眠等,同时还要记录因意外而不能上班、终止或减少正常活动如驾车、家务、运动或花园工作等。这份记录详尽的笔记本或日记簿,在向医生报告或将来万一要诉讼时就十分有用了。否则时间过去,记忆淡化,到诉讼时事实记不清楚就吃亏了。

第六,如果雇有律师,那么任何对方的人,包括当事人、保险公司的调查员或律师联络我,我也绝不会回答他们任何问题,并请他们联络我的代理律师。一般来说,对方知道你有律师之后,是不可以直接与你联络的。

  第七,最重要的一点是,遇到意外受伤,千万要忍耐。在伤势未稳定前,不要与对方庭外和解,因为这类和解是一次性的,在你未发现全部伤情和损失前和解了,以后再发觉另有伤害,也不能再提出索赔。很多时候,意外受伤案件拖延了好几年才解决,正是因为伤者的伤情多年还悬而未决,没有肯定的赔偿答案。

  第八,在加州,所有人身损害包括交通意外,法律规定在意外发生的一年内必须入禀法庭。过了一年,超过时间规定,伤者就会被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所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即使一年内未能解决受伤问题,也不要疏忽入禀法庭的时限。

 

        以上我利用自己经历的两个例子,极为简单,原因是双方有保险,谁是谁非和责任归谁都没有争议,涉及的伤情与损失也不太复杂。用这种简单例子,读者比较易掌握基本的程序和原则。然而,遇上更复杂的交通意外,往往涉及责任和人证物证的争辩,而伤情又久拖不决,那就需要专家和律师来分析,不可一概而论了。

 

第三节法官审判的交通事故诉讼

 

 

        我们用美国最常见的交通意外索赔案子来仔细分析一个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战略战术。

 

        对这个实例,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看一宗美国民事官司:

1.了解民事官司的程序。

2.透视律师及其当事人所作的决定。在诉讼中,战略性的决定就是接受和解还是官司打下去。选择法官审判还是陪审团审判等战术性则是决定。

3.利用审判的问答记录以解释证据法的原则。

我们可从一个律师接受一宗交通诉讼开始。本案在加州发生。

 

第一阶段:接受当事人委托 

 

        美国汽车多,交通意外索赔的诉讼也多,小的撞碰,俗语称之为“fender bender”或“low impact”,即轻微的交通纠纷,多在小额钱债法庭处理。据统计,90%的车祸索赔额都在一万元以下。

 

        家住旧金山的王先生有一天找到张律师,问张律师能否代理他为一起交通意外索赔。在决定受理之前,张律师从警察局拿到一份交通意外的报告。根据报告和王先生的叙述,意外发生的经过如下: 

 

        2004年11月24日晨九时,王先生驾驶着一部丰田车准备到大学上课,同车的有前座乘客李先生,后座乘客是王的母亲。他们在圣何西道往北行驶,接近范那朗尼道街口时,突有一辆本田房车从王先生侧后东南方向西北横过两条线向左冲,刚好拦在王的车前,王紧急左拐并刹车以避开这辆本田车,但已来不及了,两车相撞。两车均严重损毁,王先生三人都受了伤,后来救护车把李先生和王妈妈送往旧金山公立医院。本田车的驾驶员托尼则似乎没有受伤。

 

        据警察到意外现场调查的记录,王先生说为了避开托尼的车,他只能向左急拐,横过了圣何西道的中间双重黄线,但仍与本田车相撞。

 

        本田车的驾驶员托尼说,他在圣何西道最接近中间的路线北行,正在向左转的时候,一辆丰田车从后穿过中间双黄线,意图从左面爬过他的车,结果相撞。

 

        看过警察的报告及与王先生和两乘客交谈,证实说法一致后,张律师对三人说,警察报告对你们不利,而且对方托尼当时的意图是作U转以参加街对面的一个会议,那里有他西班牙裔的朋友,他们会为托尼做目击证人。不过整体来说,还是你们的证供较合常理和具有可信性。张律师受理了这宗案件。

 

        当然,在张律师未决定受理案子之前,他已经确定了王先生和对方托尼都有足够的汽车保险,并去现场拍过照片;同时他也衡量过,王先生和乘客李先生都是大学生,英文流利,出庭作证时会给陪审团一个好印象。

 

        接了这案子,就是张律师的第一个战略性决定。之后张律师便跟王先生三人各签了一份委托书和分账协议(contingency fee agreement)。

 

        律师与当事人的分账协议,是美国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最广泛应用于意外索赔或追收债务的案子。典型的做法,是律师免费代理当事人索赔,如在官司尚未立案前已拿到赔偿,则律师取得三分之一,当事人取得三分之二(医药费从其中扣去);如官司在立案后才取得赔偿,律师收费会增至40%。如打官司最后是败诉,则当事人固然是两手空空,律师也要为诉讼费用如立案费、翻译员费、记录员费等倒掏腰包,血本无归。律师当然不想打无把握之仗,但百无一失的案子能有多少?

 

张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当事人王先生三人作出指示: 

 

1.不要与任何人谈及这宗意外,言多必失;保险公司来的电话、文件都转给张律师。

 

2.对当事人最重要的是就医,尽快恢复健康,打官司索赔是次要的。

 

3.保持忍耐。在当事人的伤情清楚和稳定前,不能开始索赔,以防在双方达成协议后才发现当事人有未发现的伤情如脑震荡之类,到时再要求赔偿就太迟了。

 

4.当事人要为自己的病情做记录,如头痛、失眠、头晕或其他现象,除自己的记录外,还要告诉医生,让医生也有记录,不然,几年后出庭作证时,关于意外的记忆可能会模糊不清。

 

5.同样,当事人要保留所有就医、买药、租轮椅等为意外付出费用的凭据,还有因意外而不能工作的经济损失记录等,这些都是将来索赔的重要证据。

 

第二阶段:与保险公司谈判 

 

        张律师代表王先生三名当事人,首先要作一连串的行政工作,包括通知己方和对方的保险公司有关可能的索赔,建立一个索赔档案编号(claim number),安排保险公司检验王先生撞毁的丰田汽车并取得王先生三人的口供,处理如雪片般飞来的医药费账单等,在此不赘述。

 

        王先生的案子还有一个不常见的情形,那就是对方托尼不但否认引致意外的责任,还向王先生反诉要求赔偿。对于托尼的索赔工作和辩护,张律师转交给王先生自己的保险公司负责,英文称之为“tender defense”。

 

第三阶段:谈判失败

 

        过了好几个月,王先生等的疗伤已大致平稳。把所有相关文件,包括医药费、工作损失证明等整理好后,张律师便开始跟托尼的保险公司谈判。

 

        谈判并不顺利。最大的争议是王妈妈的伤情。她主要受伤部位是在右腿,酸软无力,久治不愈,后来才发现有血凝块,前后治了一年。她的医生认为治疗到此为止,要完全恢复意外前的健康,大概是办不到了。

 

        王妈妈还有两个特殊情形。她长期在两家酒店做清洁客房的工作,两膝有积累的劳损;此外,交通意外之后,王妈妈因伤而辞去两份酒店工作其中之一,这种经济损失又如何计算? 

 

        张律师和托尼的保险公司讨价还价,但并没有拉近双方的距离,分歧依旧。

 

第四阶段:决定打官司——官司一响,亏本多两 

 

        在收到托尼的保险公司提出最后的赔偿数字后,张律师与三名当事人开会讨论是否接受这个赔偿。

 

        三名当事人征求张律师的看法。张律师说保险公司赔的数字太低,不能接受。另一个选择是正式在法院立案打官司,打官司是律师的责任,不成问题,可是当事人要有足够的心理准备才能作打官司的决定,因为官司旷日持久,期间当事人本人会经历无数压力,极为消耗精力。如果决心不够,就不如忍气吞声接受保险公司的条件。

在详细讨论后,张律师得到三位当事人的共识和支持,打官司就这样决定下来。

 

        为了不影响当事人的决定,有一点张律师没有跟当事人说,那就是为了律师的尊严,他也情愿打官司。此话从何说起? 

 

        套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流行的一句话:马达一响,黄金万两。那是针对从滇缅运输军火到重庆的货车司机而言。张律师的处境是:官司一响,亏本多两。意思是说,王先生的案子如果要打官司才能解决,不论审判结果如何,张律师做的都是亏本生意。

 

        算盘很容易打。张律师要投入打官司的精力、时间和诉讼费用,一定会超过拿到(并无保证)赔偿后他能分得的40%。然而这亏本的交易他仍然要做。对他来说,这是原则。当对方提出的数字低到太不合理的时候,若律师仍继续忍让的话,不但以后保险公司会认为此人可欺,就是律师看自己也像从门缝看人。这是张律师的第二个战略性决定。

 

第五阶段:官司的开始 

 

        张律师代理的是原告。官司的开始是立案,把诉状派递到被告托尼手上。说来容易,做起来不一定简单。这一次托尼搬了家,张律师折腾好一番才找到托尼的新地址。

 

        托尼收到诉状后,其保险公司的律师詹姆斯先生便开始接手。詹姆斯除了代理托尼答辩外,还反告了王先生一状。

 

        加州自施行法制改革后,为了简化程序和提高效率,很多常见的官司如车祸索赔案,只须填表格便可以立案和答辩。不过在此特别强调:被告收到任何(不限于车祸官司)诉状后,他必须在30天内把答辩书呈交法庭存档,不然便算弃权,原告可不费吹灰之力而胜诉。

 

第六阶段:发掘证据,专家证人 

 

        官司开始后的下一步程序,通常是双方会提出若干动议。这些是比较技术性的动议,不影响整体程序的进行。再下来,便是一连串的庭前证据开示行动了。

 

        庭前证据开示(discovery)是美国民事诉讼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重大创举,其他普通法国家如英国、澳洲等是没有的。根据庭前证据开示的理论基础,如果诉讼各方在审判前把底牌证据互相交换,他们便了解各方地位的强弱,而进行实际的和解谈判,避免了无谓的审判。即使和解不成,互相发掘证据仍有利于审判的效率,减少在法庭上无谓的猜疑和临时出怪招的现象。

 

        对于发掘和交换证据的庭前证据开示程序,目前仍是毁誉参半。批评者指出这一程序常导致昂贵的费用,也容许太多过分的机会让一方乘机揭人隐私,或带给对方难以负担的费用而迫使对方投降。

 

        滥用该程序揭人隐私的著名例子,便是前述琼斯控诉克林顿总统性骚扰一案。琼斯利用法律程序取得了克林顿的口供。

 

        取口供是发掘证据的一个方式,即被传召的证人须在指定的私人办公室(不是法庭,多在律师事务所)宣誓后回答对方律师的问题(证人的律师也在场),所有问答由速记员记录下来订成一册。在审判的时候,册子记录的口供就可以用作证据,与证人在法庭作证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正所谓项庄舞剑,意在沛公。众所周知,琼斯控告克林顿不过是她背后的共和党极右分子想攻垮克林顿的一个幌子。想不到这些极右分子在质问克林顿时竟有巨大的收获! 

 

        琼斯的律师向克林顿提出的一个问题:你在白宫有没有跟妻子以外的女人发生过性关系?克林顿回答:没有。这个回答后来被证明是假的。至于克林顿跟莫妮卡·莱温斯基的关系如何曝光,莫妮卡著名的蓝衣裳如何被发现而导致共和党的特别主控官以作假证罪名起诉克林顿,共和党如何利用这个借口弹劾克林顿……足够可以写十本书。

 

        由此可见,在庭前证据开示的法律程序下,可以发掘(要对方交出或提供)的资料很广泛,很容易被滥用,也很容易引起双方强烈的争议。尤其是商业官司,发掘证据的阶段,往往比最后审判更消耗资源,更具决定性;双方发掘证据完毕后,通常是摊牌谈判和解的最好时候。也因为美国有发掘证据的程序,到真正在法院审判时,双方(或多方)的律师(如果准备工作做得好)早已把握案子的细节,陈述或交叉盘问证人时都显得有条不紊,词锋犀利。

 

        发掘证据的工具,除了取证人的口供外,还有其他种类,如问卷(interrogatories)、要求承认事实(request for admissions)、要求提供文件(request for production of documents)等。这些颇为技术性的律师运作,对一般读者就没有必要详细解释了。

 

         在这件车祸索赔案中,张律师特别注意的两件事,是对方律师要求王妈妈接受对方医生的检查。王妈妈不大愿意,但张律师提醒她,在决定打官司时,她曾答应合作,而对方的要求是不能以隐私权拒绝的。张律师接着提示王妈妈在对方医生检查时她应注意的事项。

 

        鉴于王妈妈受伤的程度与伤情的永久性一定会受到对方的挑战,张律师雇用了一位矫形医生担任他的专家证人,对方律师自然也雇用了对他有利的专家。按庭前证据开示的程序,在审判前双方会交换专家证人的资料和他准备的证供。

 

        以上虽是十分简略地介绍庭前证据开示,读者仍可以体会到,这个阶段的工作,是很令人烦恼和消耗精力、时间和资源的。对方每一个发掘证据的要求都有期限,过了期便有后果;同时,读者也明白了张律师为什么从立案开始就坚持要求当事人要有心理准备,没有当事人的合作,再好的律师也难免被动。

 

 

第七阶段:法官还是陪审团的选择? 

 

        时间不等人,是否需要开庭审判来解决的这个案子,得尽快作出决定。代理托尼的律师詹姆斯和张律师有过和解或仲裁的讨论,但分歧仍然太大,但起码两方同意放弃陪审团审判。

 

        张律师放弃陪审团审判是一个战术性的决定,也是一个保守的决定。选择陪审团审判,未见其利先见此弊。陪审团不一定比法官对王先生更有利和慷慨判赔,而消耗三倍的时间和资源却是肯定的,这个险值得冒吗?万一陪审团不能达到九对三的判决,案子悬而未决,需要重审,对张律师来说则跟输了官司没有分别,因为他不会再费力气打一个无把握之仗。

 

王先生等当事人也同意张律师的分析,事情就这样决定了。 

 

 

第八阶段:法官审判 court trial) 前奏 

 

        法官审判虽较陪审团简单,却不见得可以掉以轻心而不做充分的准备。在审判日期那一天,

 

        王先生跟托尼双方都在旧金山高等法院主理法官(相当于中国法院里的庭长)的法庭等待分配。法庭挤得满满的,都是一组一组的律师和当事人在等候审判的安排,或是律师的助手推着一箱箱的文件。轮到张律师的时候,主理法官估计审判约需排到六天后,便说,我现在没有空闲的法庭,你们回去等候吧。

 

        幸运的是,没过两天,张律师收到主理法官书记员的电话,明天审判开始,早上八时要到罗伯森法官的法庭报到。 

 

        次日,双方律师到了法院,第一件事是向罗伯森法官呈递他们的审判撮要(trial brief),把关于案子的事实、法律、证据各作简述和总结。法官看了撮要后,便把双方律师召进他的私人办公室说,撮要我看过了,在未开审以前,你们看有和解的可能吗?双方律师都摇头。法官便说,好吧,在开审前,你们有什么诉讼协议吗? 

 

        诉讼协议是把审判简化的一个好办法。以王先生的案子为例,在张律师和詹姆斯律师商量后,他们告诉罗伯森法官对方已达成了以下关于事实同意的协议(stipulation of facts):交通意外在2004年11月24日发生,地点在旧金山圣何西道,王先生是丰田车的驾驶员……

 

        因为有了诉讼协议,审判时双方便不用花时间讨论没有纷争的事实。如果案情很复杂的话,特别是陪审团审判,主持审判的法官会对律师们施加压力,促使他们达成诉讼协议,以避免审判时间无谓消耗。 

 

这些前奏完成之后,法官才开庭宣布,审判开始。 

 

第九阶段:证人作证——苏格拉底式盘问 

 

法官开庭后,所有言语行为都会被法院速记员记录下来。 

 

        法官对双方的律师说,你们的审判撮要我已看过了,你们还要作开庭陈述(opening statement)吗?这其实是法官的暗示,希望审判从简从速,律师也自然会放弃开庭陈述的步骤。 

 

        张律师代表原告,他传召王先生作为第一个证人。他希望王先生能简洁地证明:第一,对车祸要负责任的是托尼;第二,王先生要求的赔偿额是合理的。张律师把每一个重要的问题都已事前写好,并跟王先生讨论过如何应对;当然,张律师提醒自己:言多必失,不要问你不知道答案的问题。 

 

        代理托尼的律师詹姆斯的战术则是要在王先生作证时不断地表示反对,令王先生受到干扰,精神不能集中;如果王先生说错了话,詹姆斯会在交叉询问时攻击王先生的证言。 

 

        以下是法庭速记员记录中王先生证言的一部分: 

 

张律师首先问自己当事人王先生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 

 

 

张律师:王先生,你是不是与发生于2004年11月24日的交通事故有牵连? 

证人:是。

张律师:发生了什么意外? 

詹姆斯律师:反对,过分广泛。要求证人给一个描述。 

张律师:我是在节省初步问题所用的时间。 

法官:反对有效。 

张律师:好吧。王先生,意外在何时何地发生? 

 

詹姆斯律师:反对。复合的问题。 

法官:反对有效。 

张律师:好吧。王先生,意外在哪里发生?

 

证人:在旧金山的圣何西道。 

张律师:你当时在驾驶吗? 

证人:是。 

张律师:你驾的是什么车? 

证人:一辆丰田产的科罗拉轿车。 

张律师:牵涉这桩意外的还有其他车辆吗? 

证人:另外有一辆本田思域轿车。 

张律师:你知道是谁驾驶本田思域轿车吗? 

证人:知道。他叫托尼。 

张律师:托尼此刻在法庭吗? 

证人:是(指向被告托尼)。

张律师:尊敬的法官。请求记录证人正指向被告托尼。 

法官:知道了。 

张律师:谢谢你,尊敬的法官。2004年11月24日的意外,牵涉的还有其他车辆吗? 

证人:没有。 

 

 

张律师跟着问证人王先生有关对方车主托尼的情况。 

 

 

张律师:你如何知道托尼的名字? 

证人:意外发生后,我们交换保险资料。在那时候我知道了他的名字。 

张律师:托尼戴墨镜吗? 

詹姆斯律师:反对。与案件无关,缺乏基础。 

张律师:尊敬的法官,我是想了解托尼有没有戴墨镜,如果有,他的视觉是否受影响。 

法官:反对有效。律师,你应该先建立一个基础。 

张律师:谢谢你,尊敬的法官。王先生,意外当天,天气怎样? 

证人:天阴要下雨。 

张律师:你看到托尼戴墨镜吗? 

证人:是的。

 

 

证供继续了一会儿,张律师又发问。

 

 

张律师:你看见托尼从车里出来时有没有受伤? 

证人:没有。 

张律师:托尼跟你说话了吗? 

证人:说了。 

张律师:托尼有没有向你道歉? 

詹姆斯律师:反对。提示性问题。 

法官:反对有效。

张律师:好吧,让我重新再问。托尼从车里出来时有跟你说话吗? 

证人:有。 

张律师:他说什么? 

詹姆斯律师:反对。传闻证据。 

张律师:那是一方的承认,属于传闻证据的例外之一。 

法官:反对无效。 

张律师:请回答问题。 

证人:他向我道歉。他说对不起。 

 

张律师追问关于托尼的朋友罗密欧愿付钱平息事故的情况,但遭对方詹姆斯律师极力反对。

 

张律师:托尼跟你谈话时,有一个朋友跟他在一起吗?

詹姆斯律师:反对。没有基础说和他在一起的是一个朋友。这是假设不存在证据的事实。

法官:反对有效。

张律师:好吧。让我重问。有没有人跟托尼在一起?

证人:有些人从街对面过来。一个人加入到托尼和我的谈话中来。

张律师:那个人的名字叫什么,如果你知道的话?

证人:他叫罗密欧。

张律师:托尼跟罗密欧是什么关系,如果你知道的话?

证人:我想他是托尼的一个朋友。

 

张律师:罗密欧对你说话了吗?

詹姆斯律师:反对。传闻证据。 

张律师:我并没有问他罗密欧说什么,只问罗密欧有没有说话。

法官:反对无效。

证人:有。

张律师:罗密欧对你怎样说?

詹姆斯律师:反对。传闻证据。

法官:反对有效。

张律师:那么我等到向托尼交叉询问时再问吧。

 

在努力下,张律师终于把托尼一方愿付钱平息的事引入证据:

 

 

张律师:你有没有收到付钱给你的建议?

詹姆斯律师:反对。时间模糊。没有基础。

法官:反对有效。

张律师:王先生,你在意外发生地的时候,你和托尼以及罗密欧之间有没有讨论过付钱?

詹姆斯律师:反对。传闻证据。

张律师:我只是问是否有过这样的讨论。

法官: 反对无效。

证人:有。

张律师:付钱给你的讨论是你提出的吗?

证人:不是。

张律师:你有没有收到付钱给你来和解这桩意外的建议?

詹姆斯律师:反对。传闻证据。

张律师:我没有问罗密欧说什么。

 

法官:我准许这个问题。

证人:有。

张律师:付多少钱?

证人:三百元。

张律师:你有没有接受付款?

证人:我拒绝了。

张律师:我问话到此为止。谢谢你,王先生。

法官:王先生,你仍受到如实作证的誓言约束。詹姆斯律师,轮到你问证人了。

詹姆斯律师:谢谢你,尊敬的法官。

 

 

第十阶段:案子以和解方式解决

 

        詹姆斯律师在交叉询问王先生后,发现王先生是一个很强硬的证人,虽然他旁敲侧击或正面挑战,王先生仍不为所动,维持供词不变,无懈可击。在作证一天后,詹姆斯律师跟张律师说,与其继续打官司,不如考虑各让一步,争取消除分歧,解决官司。但托尼的反诉,仍然继续,那是王先生的保险公司与托尼之间的事,不用张律师费神。

 

        张律师跟当事人商量后,决定接受詹姆斯律师的条件。当然,这种妥协,对双方来讲都不是理想的结果,但双方也不愿冒全军覆没的风险。张律师最后一步战略性决定,就这么定了下来。

 

法官对两个律师说,既然双方达成协议,我们把协议在庭上做个记录吧。

 

开庭后速记员记录如下:

 

法官:现在法官作出记录,显示诉讼双方及其代理律师均在场,同时有翻译员苏艾美女士。律师们,据知你们已经有了一项和解协议。

 

詹姆斯律师:是的,尊敬的法官。双方同意就被告的控诉达成以下和解条款:被告在没有承认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同意在三十日之内付给王先生七千元,付给李先生一万两千元,付给王太太四万五千元。原告收到付款之后,即撤销他们对托尼先生的状告,并不会再起诉。双方各自支付本方的开支。托尼先生的反诉将另行分开审判,并非本和解案件的一部分。

 

法官:张律师有何意见?

张律师:那便是和解协议,尊敬的法官。

法官:托尼先生,你的律师跟你解释过该协议的条件吗?

托尼:有。

法官:你同意该和解协议吗?

托尼:同意。

官:王先生,你的律师跟你解释过该协议的条件吗?

王先生:有。

法官:你同意该和解协议吗?

王先生:同意。

法官: 李先生,你的律师跟你解释过该协议的条件吗?

李先生:有。

法官:你同意该和解协议吗?

李先生:同意。

法官:王太太,你的律师跟你解释过该协议的条件吗?

王太太:有。

法官:你同意该和解协议吗?

王太太:同意。

法官:好吧。我会定期在三十天后开一个案件管理会议,让你们报告和解的情形。到时我会排出审判反诉的日期。 

法庭休庭。

 

注:法官利用速记记录轻而易举地把和解协议定了下来,因为对答记录清楚,此后任何一方都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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