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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 interprets the law?

第二部分  了解美国法律

 

 

引言

 

 

        要了解美国的法律,如果只看法律本身的内容,很容易会流于表面化而难于理解美国这个法治国家的运作,亦很难明白她的法律制度怎样发展到今天的样子。所以我们在前面扼要地介绍了美国立国历史和开国精神,往后讨论实际的法律问题时,读者就有脉络可循了。

 

  美国宪法全文不过二三十页,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联邦政府权力的规限;如何组织政府;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和历史是现代美国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与生活在美国的每一个人,包括公民、移民,以至留学生甚至游客,都有直接而密切的关系,这是与其他很多国家所不同的。可是我们也必须注意,由于历史因素和宪法对联邦政府的规限,一般与人民日常生活有关系的大部分法律(例如婚姻、遗嘱、交通、劳工、住房地产、商贸等),主要都是属于美国各州州法的范围。

 

  不过,不论是宪法、联邦法,或是州法、城市法,主要原则都是相同的。在本书的这一部分,第三、四堂课会介绍美国的法律精神、原则和特点;而这些都与前两堂课述及的美国历史发展有关。在美国,人民受到法律的公平保护,遇事兴讼时也有适当的法律程序可循,这都是由美国宪法衍生而来的。

 

 

 

第3堂课

 

 美国法律的精神和原则

 

 

第一节法律的精神——自由与自律

 

 

        开宗明义,美国宪法的目的是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宪法阐明人民的权利,但对人民的责任和义务却只字不提,原因是美国的开国祖先认定人性基本是善良的,偶有穷凶极恶的人,除非他大权独揽,否则对整体社会不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他们认为一个国家只要没有极权政府的压迫,人民的潜力就可以尽量发挥。美国移民在通过公民考试后,入籍时宣誓向美国宪法效忠,誓词中也强调他对宪法效忠是“自由地、没有任何精神上的保留或逃避目的而承担此义务”。

 

        相对而言,中国的“法家”如韩非子、李斯等,却认为人性是恶劣的。统治者要维持政权和富国强兵,最好是“治乱世用重刑”,严厉控制人民,排除异己,甚至焚书坑儒。在中国“法家”的字典里,“自由”两个字是不存在的。所以,我们必须清楚的是,中国法家的“法治”与近代西方社会的“法治”,基本精神和原则都截然不同。

 

  美国的自由是建筑在对人性善良的信心上,不过,与“自由”携手同行的一个概念是“自律”,人民也被要求自动遵守法律和主动为社会作贡献。

在这里,我们先谈谈美国的自由。“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这是一个多么动人的口号!美国人中有多少愿意为自由而牺牲生命和爱情,虽未可知,但好莱坞的电影和电视常常给外国观众一个典型的印象:美国人是开放的、自由的、充满个人主义的。我们看到美国青年穿着牛仔裤,嚼着口香糖,边走边啍着摇滚或黑人音乐,身体东摇西摆,一副玩世不恭的样子;他们吃的是汉堡包,喝的是可口可乐;他们性开放,离离合合家常便饭 …… 从电影电视里认识美国人的外国观众,在羡慕美国青年写意自由的生活之余,或许随即会问:一个这样放任的社会,怎么会成为世界上第一强国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最简单是请他们看看1989年旧金山湾区大地震的新闻纪录片。

 

        1989年10月19日,加州旧金山湾区发生了一次七级大地震。港湾大桥断了一截,交通瘫痪,不少公路、房子、汽车受到严重破坏,幸好伤亡人数相对而言不算太多。地震后的几天之内,旧金山湾区的人民都遵循有关机构的劝告留在家中,把街道让给救援人员和车辆使用。没有动乱,没有趁火打劫和抢购粮食。有好几区的居民要疏散到露天的公园里,市内的餐厅立刻弄好餐食,用车送给灾民;市民纷纷把家中的罐头、毛毡等用品送到灾区。街灯坏了的黑暗街道上,市民自动拿着手电筒轮班指挥交通,维持秩序。地震最严重的地区之一屋仑市,一条主要的高架公路塌下了。那是一个很穷的黑人区,平日治安不太好,而此刻该区的市民纷纷从家里拿出绳子梯子等,热心地协助救人。在大地震当中最奋不顾身、冒着生命危险抢救伤难者的几个英雄,竟是平日被白人和中国人看不起的黑人普通市民。

 

        我们在前面提及十八世纪的启蒙思想,谈到原始时代的人茹毛饮血,仅能在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大自然中挣扎求存。没有集体的组织和人类互相协助的社会,个人永远只能在惊涛骇浪的不稳定中求生存。有了集体的组织,当然就要有集体遵行的规则;人们得到权利和保护,也要尽义务和付出代价。这些原始的共同信守的规则,就有着法律的性质。可以这样说,在一个集体的社会里,没有法律,就不可能有自由。自由的“兄弟”是自律,自由的另一面是自我约束和尊重别人的权利。上述旧金山地震的例子,证实美国人基本上都能自律、有公德和尊重别人。

 

  我并不是在这里歌颂美国,因为美国人和美国文化也存在很多缺点,特别是个人主义的过分滥用,吸毒、犯罪、枪械泛滥等。可是如果我们深入理解这文化背后的精神和原则,再观察大部分美国人的生活行为,就明白到上述的缺点并不足以影响我们对美国人能够平衡个人自由和集体纪律的肯定评价。德国人和日本人都是著名守法和有纪律的民族,不过他们的传统强调的是集体高于个人的原则,所以都曾经出现过军国主义、威权主义和极端的国家主义。换句话说,德国人和日本人的奉公守法,不过是“听话”而已。美国人的奉公守法,是基于要求有个人自由,所以会尊重法纪,并且能自我约束。

只认识美国片面的访客或新移民,或许没有机会欣赏到美国的公民教育。公民教育除了解释个人权利、自由和宪法对人民的保障,也强调公民对社会的责任,还有人与人间互相尊重彼此的权利。不论移民入籍或总统就职,他们都一律要宣誓效忠宪法。

 

        这段誓词的中译文大致是:“本人在此宣誓……本人将支持及维护美国的宪法及法律以抵抗所有外国及国内的敌人;

 

 

奥巴马总统在就职仪式上宣誓效忠宪法

 

本人将怀着挚诚,并向上述者效忠……同时本人是自由地、没有任何精神上的保留或逃避目的而承担此义务;上帝帮助我。”

 

        初到美国的新移民,常常以为自由等于解放所有束缚,可以为所欲为而不用对社会负责任,这是对美国式自由的极端误解。惯于生活在极权环境或人民必须顺从政府的国家的移民初到美国,往往缺乏自动遵守法律和规矩的觉悟,其中原因之一是他们不理解自由的意义,另一个原因是缺乏公民教育和文明社会的熏陶,这都可以在日常生活中看得出来。在本土美国人集中的地方,即使在上下班最繁忙的时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地铁巴士,乘客都会自动排队,耐心等候。在新移民群集的地方,那种争先恐后、不守规矩、没有礼貌的习惯,就毫不自觉地表现出来了。

 

        这种缺乏公德和自律的表现,不一定与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有关。例如旧金山及圣荷西湾区较富有的地区,华裔移民中的学生有时会引起当地居民的反感。他们父母的教育程度和经济水平往往都超过普通美国人。他们特别搬到这些地区或千方百计取得当地居民资格,因为那里学区的公校以提供高水平的中学教育而著称。可是这些好学校的华人学生家长,大多数绝不参加学校的慈善及文化活动,也不作任何主动的服务和捐献。美国人很慷慨,但却不是傻瓜,他们看得出中国人有本领,但也观察到中国人只问收获、不肯贡献的表现,所以华裔家长在不少地区受到美国人的抗议。

 

 

第二节联邦宪法所标示的法律原则

 

        我们在前面已介绍过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该修正案使得政府守法,并且不能随意制定法律以鱼肉百姓。保障个人权利,在美国法律上有两项最重要的原则:“适当的法律程序”和“平等的法律保护”,两者都是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定出来的。

 

一、适当的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提出的适当的法律程序,是美国法律中最基本、最广泛但也最不容易明白和解释的概念。

在西部电影里常常可以见到一些小镇居民用私刑把坏人吊死的场面:一群激动的市民不由分说把犯众怒被擒的人捆起,未经审判就把他吊死。这种用私刑的做法,英文称为“Lynching”,是宪法所不容许的,理由是没有“适当的法律程序”。

 

  “适当的法律程序”本来出自联邦宪法的第五修正案,是为了保障刑事犯人而设的。从刑事的角度来看,第五修正案的目的是禁止联邦政府或任何政府对人民“屈打成招”,防止像上述不经审判就定罪的违宪行为。“适当的法律程序”的概念源于英国普通法的“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后来在英、美各自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大致殊途同归,颇为相似。要深入将两者作比较,将超越了本书和我的专业范围,但简单地说,在普通法传统通行的地方,如加拿大、澳洲、英国、香港等,“自然正义”与美国的“适当的法律程序”,同是法律制度的基石。

 

        然而,美国立国初期的一百年间,联邦宪法所约束的只限于联邦政府;各州的权力并不受联邦宪法所限制,这包括第五修正案在内。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间的权力斗争,也是南北战争爆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南北战争结束,北方获胜并且解放了黑奴后,联邦政府发现,南部各州解放了的黑奴不但没有得到州政府的保护,反而更受到控制州政府的白人所仇视甚至残杀。南方战败了的白人迁怒于黑人,滥用私刑,不问情由就把黑人杀死或吊死,是当时十分普遍的事,而州政府对这些不法的私刑却视而不见。

 

  为此,联邦国会在1868年通过了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建立了保障人民的适当法律程序的原则:“没有任何一州可以制定及执行任何褫夺美国公民的权利或豁免权的法律;在没有适当的法律程序下,任何一州亦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能在其管辖范围拒绝任何人的公平法律保护。”

这法案通过后,特别在后来的联邦最高法院的诠释下,大大增加了联邦政府的权力。第十四修正案就是把第五修正案所提出的“适当的法律程序”限制,进一步加诸州政府头上,由此建立了一个全国一致的、人民受宪法保障的标准。

宪法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是限制政府、统治者或官员用无法无天的手段对付人民,所以 due process of law 虽然在字面上译为“适当的法律程序”,但实际上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中,都把“适当”一字诠释为“合理和公正”,即是说:政府不经过合理和公正的法律程序,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至于在什么情况下法律程序是不适当的,那就要看处理案件的法官或上诉庭的诠释和裁决了。

 

        “适当的法律程序”是一个十分广泛而引用起来五花八门的概念。警察不法地把犯人屈打成招,这当然违反了宪法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而个人日常生活也可能牵涉这两条法案。举一个虚构的例子:假如加州政府通过了一条法例,规定任何人只要触犯了轻微的交通规例,包括非法停车,都会马上被吊销驾驶执照。愤怒的加州居民中一定会有人入禀联邦法庭申请推翻这条过分苛刻的条例。入禀的理由将会是:这条法例不合理、不公正地吊销人民的驾驶执照,亦即剥夺人民的行动自由,因此违反了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普通人,尤其是从不同文化环境移民来美国的人所难以理解的是,美国法律制度对程序的重视。我们常常见到很多案件在适当法律程序下进行审判,却未必得到合理的裁决,有时会使人感到疑惑或气馁。可是,在适当的、有严格规定的法律程序下所作出的决定,最起码是合法的。如果程序本来就不适当,或者没有严格可循的法律程序,或有程序却没有得到严格遵循,此类裁决,永远都是不合法的。

 

  在美国的法律下,例如警察没有适当的搜查令而得来的证据,或者是不按法律程序而取得的犯人口供,都不会被法庭所接受。如果警察或控方不依程序,一个本来死有余辜的刑事犯的判罪,就会被法庭或上诉法庭推翻,这些例子屡见不鲜。我们在后面会详细讨论。

 

二、平等的法律保护

 

  “平等的法律保护”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标示的另一个法律原则,比较来说,“平等的法律保护”是一个较为简单的概念,可是应用起来就洋洋大观,并且与我们的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我的律师生涯也曾受惠于“平等的法律保护”,因为根据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前的法律,非美国公民是没有资格在美国执业当律师的。后来有一位只持有绿卡的韩裔移民,认为非公民不能执业为律师的限制不公平,于是开始诉讼。最后在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这项法律限制偏袒公民而歧视绿卡移民,违反了“平等的法律保护”原则。因为这个案例,我在成为美国公民前就可以执业了。

 

  在诉讼泛滥的现代美国,特别是少数族裔或团体引用“平等的法律保护”原则向州及联邦政府挑战的诉讼,可谓不胜枚举。我们常常看到传媒报道同性恋者反对政府不准他们参军的政策,或者女人反对政府限制她们当步兵上阵等而打官司,都是其中的例子。

 

        1994年,加州通过了一项“一八七提案”,宣布加州政府将不会为非法的移民提供任何教育、医药和救济等福利。反对提案的人在法案通过后立刻入禀联邦最高法院,要求法院颁发禁止令,禁止加州执行该提案,主要理由是该提案把加州人划分为合法居民和非法居民,给予不同的待遇,他们认为此举违反了“平等的法律保护”的原则。

 

 

第三节谁是法律的诠释者?

 

        有了法律,世间一切的事是否就黑白分明,毫无争论余地呢?当然不是,否则就不会出现加州通过的“一八七提案”要等待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事情,而法治社会如美国也不会有多如牛毛的官司了。因此,我们必须谈谈谁是法律的最终诠释者的问题。

 

一、世上有没有天衣无缝的法律?

 

        世上究竟有没有十全十美、天衣无缝的法律?这个问题最贴切的说明方法,就是问一问世上究竟有没有天衣无缝的合同?我们前面讨论过,社会秩序,或者今日所谈的法律,其实是生活在集体社会里的个人共同订立而愿意共同遵守的约法,等于共同遵守一个合同的规条。如果世界上没有天衣无缝的合同,当然也就不会有天衣无缝的法律了。

 

         在任何法学院里,合同法都是必修的基本课程。如果有一位好的教授,千变万化的合同法是最有意思也最具智慧挑战性的一门课。多年前教授我合同法的教授常常说:世界上没有天衣无缝的合同,也没有写得天衣无缝的法律。这位教授指定所有学生代表一个虚拟的客户,为该客户起草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目的是要保证万一签约双方其中一方不履约时,会得到法定且适当的制裁。

同学在草拟合同时,都清清楚楚地列明合同的各种条款,尽力避免漏洞。我所草拟的合同也以为如是,可是在教授的盘问及质疑下,合同渐渐就变得模糊了。本来以为白纸黑字十分清楚的地方,慢慢变成灰色,或者变成白色了!

 

        结果,全班所有同学所草拟的合同,在教授精辟的质疑下,全崩溃了,无一幸免。同学们一方面对教授毫不留情的质问以及挑剔且咄咄逼人的态度产生了很大的反感和对抗,另一方面也不能不佩服教授的精明和分析能力。我们只得心服口服地承认:世界上真的没有一份天衣无缝的合同,尽管你以为自己拟的合同已是完美周全,但总有人可以看出漏洞。

 

        离开了法学院多年,我才认真地体会和欣赏到当年合同法教授的授课方式,这种方式代表了法律教育的精华。正如我在前言所说,西方教育的一个特点,特别在法学院的训练中,是采用苏格拉底式的严格问答、辩论、批评、分析,从而找出事实或原理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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