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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million lawyers

   Prof. Kingsfield in Paper Chase

 LA Law divorce lawyer Becker is on top right

                                                  第12堂课

 

                                             如何与律师打交道

 

                                              第一节  谁是主角?

 

一般人常常以为打官司的主角是双方的律师,其实这只是一种错觉。这个错觉每每因电视剧和电影而加深,因为电影和电视剧的主角都是律师而非当事人。不过在现实里,在真正的官司中,无论案件大小,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我们要谨记一点,律师虽然重要,但主角并不是律师而是案件的当事人(原告或被告),律师只是编导而已。我们已提及多次的“辛普森案”,在刑事审讯中辛普森无须作供,结果胜诉了;但在民事案件中他出庭作供多天,漏洞百出,失去陪审员的信任,结果败诉。官司中谁是主角,不言而喻了。

 

  一般人因为不太了解法律,总以为案件交给了律师处理,付足律师费,那便尽了责任,能否胜诉就看律师的本领了。当然,律师的素质也是决定案件胜败的重要因素;案件交给一个好的律师,当事人处于恶劣的形势也能反败为胜;反之,交给一名不够精明或不负责任的律师,在再好的形势下也可能败诉。

 

  我们要说明一个原则: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努力合作,或者事主不够精明,就是最好的律师也无计可施。既然主角是当事人,就有几点必须注意了:

 

  第一,不能过分依赖律师,以为请到一个好律师,一切问题都可以由他来解决。事实上,在处理案件的过程当中,很多资料必须由当事人合作提供,很多决定要由当事人考虑。如果要出庭作证,当事人不能做一个好的证人,那么再好的律师也是无能为力的。

 

  第二,即使无须出庭作证,当事人仍是官司的主角。例如我们谈过的“辛普森案”,被告在法庭上的一举一动和面部表情都逃不过陪审团注视,而这些举动和表情,对陪审团的决定都是有影响的。

 

  第三,有经验的律师在官司未开始前,必须客观地评估自己的当事人:他或她会是一个好证人吗?他们的表达能力如何?是否能够有条不紊地表达意思?他们的仪表和谈吐可以得到法官或陪审团的好感和同情吗……律师必须得到这些问题的答案,才能客观地评估和设定谈判立场,以及万一谈判不成要上庭时,胜算机会如何。

 

  很多华籍移民受到语言、文化和表达方式的限制,通常都不是最理想的法庭证人。不过,如果碰到一位好的律师,当事人又肯听从律师的分析和指导,语言和文化造成的困难是可以克服的。但如果当事人自以为是,不接受律师的指示,他作证的表现就一定不会让人乐观。说来讽刺,据我和不少同行的经验,律师最怕处理的当事人往往是医生、教授或者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士,因为他们自信教育水平高、分析能力够,却不知在法律上,很多分析和策略与普通事情是不一样的,很多对策还要看对方来势和案件整体的分析而定。例如,一个学者在地产交易中被骗,律师大抵会劝他三缄其口,谁知到了法庭上,学者却自然而然地想显示他的精明和分析能力,雄辩滔滔,法官或陪审团又怎会相信这样精明的人会被骗呢?即使不至于完全不信,他们也会认为他被骗一事的可信度不高。主角是当事人,此为一例。

 

  第四,不要忘记的是,很多事情律师只能提供意见,最后决定权仍然操纵在当事人手上,律师是不会替你作决定的;当然,当事人自己要负起作出决定后的责任。不明白这个道理,可就大错特错了。我们举个实例来阐明这一点。一位丈夫被控殴妻,主控官控告他重罪,即罪名成立的话坐牢可能超过一年。案件在初步聆讯后,辩护律师认为证据对当事人不利,如果开庭审讯,败诉的机会很大。按一般的做法,律师就与主控官谈判“认罪协商”的条件。主控官开出的条件是如果被告在现阶段认罪,可以改控他轻罪,要求法庭判他坐牢三个月和监守行为两年。双方又与法官商议,法官也初步同意这样解决。这位律师已尽其所能,争取到他认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条件,但是否接受就要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了。当事人的决定只有两个:其一是立刻认了轻罪,后果一定是坐牢三个月;其二是不认罪,要求开庭审判。如果决定选取后一方法,他可能被判无罪,但如果被判有罪的话,就一定是重罪,很可能要坐牢一年以上。律师认为证据不利证人,建议其认罪,但证人是否要“博”审判无罪的微小机会,就必须自己做决定了,而后果也必须自己承担。

 

  在此我们再强调一点,像上述案件中的“认罪协商”,可以说是司空见惯,美国大部分案件都是这样解决的。可惜的是,不明白美国法律的移民,常常以为这是律师“偷懒”,想草草解决了事,造成心理上对律师的不满,这是天大的误会。反过来说,遇到证据和案情本来对当事人就不利的案件,律师还不断鼓动当事人打官司,当事人就要特别注意了。

  因此,要谨记,法律事务是律师做的,当事人也应该听律师的分析和建议;但谈到打官司,你才是主角。

 

 

第二节律师是当事人的保密顾问

 

        很多朋友都曾经问过我一个有趣的问题:一个杀人犯如果真的杀了人而对其辩护律师讲真话,律师可以为他保守秘密吗?

 

  答案很直接:律师有权为他保守秘密,而且职业上必须为他保守秘密。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中有一项最重要的元素,就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保密,并且,这种保密受到法律上特别的保障,名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保密特权”(Attorney-Client Privilege)。律师拥有为当事人保密的特权,道理很简单,因为,如果律师不能保密,犯人会告诉律师真相吗?律师不了解真相,又如何辩护呢?如果律师的保密权没有法律的保障,那么主控官或法官把当事人的律师传召上法庭作证,犯人不就完蛋了吗?

 

        所以,律师为当事人保密是他最基本的责任。律师如果违反了这个原则,就会受到律师公会最严重的处分,甚至被吊销执照。

不过,律师虽有保密的责任和特权,但实行起来往往并非易事。例如在一部电视剧里有个故事,被控绑架一个小女童的被告人向他的律师透露了藏匿这位女童的地点。律师虽然想把地点告诉警方以救回女孩,但又不能不遵守律师保密的责任和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何去何从呢?

 

  再举一个现实中常见的例子。一对新婚夫妇会见移民律师,妻子要凭丈夫身为美国公民的资格申请永久居留权(绿卡),不过,他们坦白告诉自己的律师,他们的婚姻是假的。听到了当事人的秘密,律师该怎么办呢?

 

        像以上的例子,如果当事人根本没有向律师透露假结婚的情况,律师就没有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是“不知者无罪”。可是,如果当事人真的透露了,一般律师的应付方法只能是拒绝接受雇聘,以免协助他人违反移民法。不过,更难的情况是,当事人没有透露真相,律师替他们办理了申请绿卡的文件手续,但在移民局面试之前才发现当事人的婚姻是假的,律师就进退两难了。幸而申请移民还不像谋杀案那么严重,律师可以即时退出,放弃继续代理当事人,或许还不太迟。因为如果律师继续代理他们,移民局发现了假婚姻后,必定会相信律师从一开始就知道真相,那么,这位移民律师在移民局眼中就失去了信用,他以后也休想顺利地办移民事务了。

 

 

第三节选择律师

 

        美国诉讼案之多,法律之复杂,法律费用之高昂,备受批评。连皆为律师出身的克林顿总统夫妇也表示关注;本身同样是律师的副总统戈尔曾经提出过取缔“分账”式律师费以减少兴讼的提议,结果未能实现。事实上,一些美国律师行,尤其专门服务华尔街或跨国公司者,收费高达四五百美元一小时,大公司也觉得不能让这种趋势继续下去,开始采取各种方法,限制这样的“通货膨胀”。

 

  这几年美国经济不景气,能够负担得起官司费用的客户大为减少,律师数目又不断增加,所以,一般的律师费已开始保持稳定,普通案件中,律师收费每小时约为一百五十元至两百五十元。

 

  法律费用高昂,读者会问:如何找到一个收费合理的好律师?这个问题无疑越来越现实了。找律师正如购物一样,名牌可能让你有更大的信心,但一个优秀且收费昂贵的律师对于无力负担的一般大众实在是没什么用处。另一方面,即使可以负担四五百元一小时的律师费,一件涉及两三万元的公债案,是否需要收费如此高昂的名律师替你办呢?

 

  怎样选择一个好的律师是一门复杂的学问,见仁见智;而且,个别案件的性质情况不同,不可能有一个必然性的答案。所以,在此我尝试先从最基本的出发点分析,当读者真的需要雇请律师时,可以考虑一下这些基本原则。

 

  律师的英文名称是 Lawyer,要么便是 Attorney,而美国对律师的常见称呼却是Counsellor。Counsellor最一般的意思是“顾问”或者“辅导员”,但这个名词用于法律情境,则很难有完全贴切的中文翻译,“法律顾问”是一个可以接受的称呼,但也不能完全反映Counsellor一词中Advisor这重含义,更正确的翻译可以再探讨。

 

  我提出Counsellor一词,目的是要说明一个律师的基本服务是给他的客户意见和忠告,并且从这一点出发来讨论一下好律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以下试举我自己的一个经验为例。

多年以前,我在一个律师行当见习生,经手的第一件案子是撞车伤人案。一个当事人被别人的车撞成重伤,负责案件的律师把档案交给我研究整理。当我翻开档案的时候,觉得事情不简单,不论在法律方面和事实调查方面,都有难以解决之处。我于是花了两星期时间日以继夜地工作,写了一份长达数十页的报告,交给上司作决定

递上报告的时候,我这个初出茅庐的见习生,对自己的心血结晶颇为满意。上司是一个经验老到、执业多年而颇有名气的律师,他拿了档案和我那份数十页的报告书之后,翻了还不够两分钟,便对我说:“这件案子不用做了,请你致电客人,说这件撞车伤人案没有获得赔偿的希望。”

 

         我当时十分惶惑,猜想是否自己的研究工夫做得不到家,报告不合标准,于是战战兢兢地问上司为何放弃案件。上司不耐烦地对我说:“你也不看看档案数据,撞车伤人的对方是一个七十岁的老人,家无恒产,靠政府救济金为生,而且他没有买汽车保险。在这种情形下,即使我们打官司胜诉,所得照样是零,我们绝不能浪费自己的时间和客人的金钱。”

 

  让上司斥责了一番,心里当然很不好过,黯然离开他的办公室后,我致电告诉客人我们的结论。这个身受重伤的客人听了自然十分失望,悻悻然地表示对我们的律师行不满。

 

  这个客人可能对我那位上司失望和不满,但经过多年工作,汲取了不少经验后,我对上司就这件案子给我上的课感到终生受用。这个小小的例子反映出作为一个好律师,除了精明能干之外,最少要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

 

第一,应该本着“忠”的原则办事。这位律师就事论事,虽然他的结论对客人不利,而且引起客人不满,有时客人甚至会误会他不肯尽全力;但他绝不心软,劝告客人放弃没有机会获得赔偿的案子。虽然这可能使他损失了一个客人,而且也错过了收取可观律师费的机会,但他仍然本着忠诚的原则办事。

 

  第二,判断要快而准,不能拖。越早作出正确的判断,就越能为当事人省钱省精力,还省去将来无可避免的失望。有时,一个律师的能耐,不在他滔滔不绝的雄辩,也不在于长达数十页的报告,而是在他一语中的的那份判断力。

 

 

第四节如何节省律师费?

 

        很多朋友都问我,有没有可能节省一点律师费呢?要节省律师费,最简单的做法就是不找律师。问题是有些情况还是要雇用律师的,例如撞车伤人引致的纠纷,那就非有律师代理不可。此外,有些个人事务,如立遗嘱、与人合作签合同等,如果个中情况复杂,那么不单要雇用律师,而且最好尽早与律师商量,增强自己的保障。

 

  如果到了非雇用律师不可的时候,事主是无法要求律师“减价”以省钱的。那么,如何能够尽量减省律师费呢?我们在前面曾指出,大多数的案件,决定胜败的主角不是律师而是事主;同样,办一件案子是否能节省费用,也不完全是律师单方面的责任。

 

  在美国,律师收费最常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包打分账式”。换言之,律师在办毕全案后才从胜诉赔偿中扣除律师费,通常分取赔偿款项的若干百分比,有时高达40%。这种收费办法的好处是事主无须准备律师费,但胜诉所得的赔偿则要分许多给律师,自己所得大减。另外,胜诉机会不高或者对方一穷二白而付不起赔偿的话,律师也不肯接案。

 

  另一种更普遍的方式是按时收费,视乎案件的性质而定。我尝试提供一些在普通情形下事主可能减省律师费的做法。

 

一、自己做好准备

  律师按服务时间收费,所以,节省律师费的第一原则就是节省律师的时间,道理很简单

 

  第一,能够自己做的事,尽量自己去办。这一点当事人可以与律师商量。一般可以自己办的事包括到医院、警署取记录,到银行取财政报告,诸如此类。

 

  第二,在与律师见面前,自己花点时间将自己所知跟案件有关的各种情况整理、组织并记录下来,见律师的时候就可以有条理而精简地向律师解释。如果自己杂乱无章,律师要从茫无头绪的对话中整理出一个大体情况,肯定会花很多时间,这可不是律师的问题了。

 

  第三,见律师之前把所有个人的资料准备好。例如涉及钱债的案子,将自己及对方的人名、地址、职业、银行记录、各种票据、合约等尽量搜齐,带往律师办公室。若能把各种文件整理一个次序,待律师问及便即时拿出来,那就会节省很多时间。文件组织得好,律师在做案件研究时就会省却不少整理及寻找文件的工作时间,也等于节省了律师费。

 

  第四,把案件中关键的日期、时间及事情的先后次序理清,最好记录下来。例如涉及生意合伙人的诉讼中,什么时候开始合作做生意?何年何月开业?何时入股?何时出问题?有什么人可以作证?诸如此类,都必须在见律师前翻查记录,整理弄清楚。当律师问及某些事情发生的时间和涉及的人物时,事主才搜肠刮肚地回忆,那耗去的一分一秒都是律师的时间;更糟的是,如果记错了,律师就不可能搞清楚事情的逻辑所在,即使事后能改正,也耗时误事。

 

  第五,提供给律师的数据,必须与案子相关,而且尽量有一个总结,否则徒然浪费律师审阅的时间。例如控告别人造假账骗你,最好预先把假账划出来,同时把数目总数加起来。又如控告别人的某些行为招致你的损失,在见律师之前自己要把损失计算清楚,否则,律师要替你找出项目,逐一计数,难免会花去不少工时,而这些事情,本来是无须高薪的律师去做的。

 

二、怎样见律师?

 

  既然律师是以时间计算费用的,那么见律师的时候,双方能够越精简明晰,就越符合你所付律师费的“经济效益”。以下是一些值得注意的原则。

 

  与律师谈话时,除了把自己事先整理完毕的相关情况告诉律师外,不要多讲无关的枝节话。这是我及很多同行的经验。中国来的当事人往往喜欢把自己的感受对律师说出来徒耗时间。例如我曾有一位客人,她与妹妹在生意上发生诉讼,我向她了解纠纷的内容时,她除了讲述与诉讼有关的缘由情况外,尽管我不断阻止她讲题外话,她还是拼命讲儿时妹妹多好,现在妹妹又如何对她不好,简直是不吐不快。要知道,律师或许可以当你的辅导员,也可以听你讲心事和鸣不平,但“辅导”的费用可是十分可观的。

 

        当事人找律师打官司,都会对律师大数对方当事人的不是,很多人禁不住要对律师讲述自己过去的历史,以证明自己如何老实。要知道,律师接某一件案子,所需要的只是与案子有关的法律证据;至于过去的历史以及关于某人的主观感受,对案件是没有什么作用的,很多时候律师根本不予理会。律师觉得有需要,自然会询问当事人。最不愉快的事是事主信口开河,浪费律师的时间,等到律师的账单到了,却又埋怨费用太贵,结果双方不欢而散。好的律师都不喜欢在公事上花“非事生产”(Unproductive)的时间。当然,有时律师是要安慰和开解客人,这也是好律师的责任,此时就不能说是浪费时间了。

 

  和律师谈话时,一定要集中精神,仔细聆听律师所提的问题,简洁地回答。很多人习惯重复地讲同一个问题,说同样的话。请谨记一点,和律师说话每一分钟都是金钱,律师的职业专长和责任是听一次就会记下来,事主重复说了,是自己在多花时间,亦即多花金钱。

 

  律师告诉事主任何事项,事主一定要清楚了解,若有不明白的地方,必须向律师问明。在办案过程当中,“少许”的误会或错误的数据,不但影响律师工作所花的时间,甚至会影响诉讼的胜败。

还有一点,在办案过程当中,无论做什么事,到什么地方,都要准时,迟到不单误事,所延误的时间也会造成金钱的损失。

 

 

第五节与律师的关系

 

一、信任的基础

 

  当你决定雇用律师,就应该对你的律师信任。凡与案件有关的事情,不要隐瞒或遗漏,因为有任何错漏,或者歪曲了少许事实,可能就会大大影响案情。律师的首要守则是为客人保密,而律师也有“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保密特权”,包括法庭和法官在内,没有人可以强迫律师说出事主的私人数据。处理案件时,律师能够掌握一切数据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在一件诉讼案中,事主没有将某些事项告诉律师,律师只照其所知的数据来组织和策划如何打官司;谁料到那些漏去的事项却给对方找到了,律师为此就要花双倍以上的时间和事主洽商,重整计划,以致费时失事。

 

  在诉讼进行当中,事主本身一定十分焦急,这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很多人就会不断打电话给律师,询问事情进行如何,有时甚至只是打电话告诉律师自己情绪不好,十分焦急,或者是恳求律师尽力,诸如此类。在美国,一般律师和当事人商谈是按时收费的。透过电话来通话,名之谓 telephone conference,即“电话会谈”,与在办公室见面收费一样。案件既然交给了律师处理,什么时候律师需要与事主联络,报告进展,查取数据或商讨对策等,律师自有主意。有事无事打电话给律师,那就是自己花钱,与律师无关了。

 

  客人对律师的不满,往往由收费而引起。律师和顾客之间关于收费的争论,又往往基于两种情况,其一是客人对律师不信任,甚至怀疑律师故意拖延,以便收取更高的费用;其二是事前没有问清楚收费标准,等收到账单时才觉得数目出乎意料。

 

  就第一点而论,我不能说没有律师胡乱收费,但基本上,律师对于收费都有一定的标准,办什么事务收费若干是有谱的。律师处理法律事宜,凭其专业及经验,当然有其认为适当的做法。然而,很多人既要请律师,又对律师不信任,在办案过程中还以为有些事情自己的想法和做法比律师更好,往往就会节外生枝了。

 

  律师最不喜欢的顾客,可能是学者和医生。这两类客人是高级专业人士,习惯了自己是权威,受一般人尊重,又懂得翻书查例,往往以为自己就能够掌握案情并想出应付办法;当律师提出要怎样处理某事时,他们很多时候会坚持己见,而且摆出很多自己搜集的根据。这样一来,律师就很难办事了:他一方面要应付诉讼对方的来势,另一方面还要应付自己的客人。多花时间还是小事,如果他们在最后关头不依律师的建议或策略去做,有可能把律师的全盘计划打乱。打官司就像下棋,一招错,可能满盘皆输。律师碰到自作主张、随时打乱步伐的当事人,真是头大如斗。官司因为无知的当事人误打误撞而败诉,真正损失还是自毁长城的当事人。

 

  举一件我几年前处理的商业诉讼案为例。我代表的原告,是一位退休教授,在一盘生意中被卖方骗了几万元。案件的证据并不够强,本来胜诉的机会也只有五成;而在诉讼过程中,教授又总是意见甚多,认为自己掌握了胜诉要点。他坚持的意见其实只是法律外行人的想法,我要不断向他解释各种法律原则,以过去的经验劝告他,等到他明白和满意,已花去了不少时间。开庭审讯时,我再三叮嘱他不要自我发表意见,炫耀自己的学识,只回答律师在庭上的问话,因为言多必失。可是一出庭,他在答问时不断展示自己的精明和推理能力;而对方则刚好相反,故意表现得糊里糊涂,像一个无知的粗人,逻辑颠倒,答非所问。

官司结果是胜诉了,但我真的捏了一把汗。幸好案子是由法官审讯,若由陪审员断案的话,看到双方的证据分量大约均等,审情度理,可能是相信对方者居多。试想谁会相信一个如此精明的大学教授竟会被一个糊里糊涂的人骗去几万元呢?

 

  我举出各种例子,旨在说明事主一旦雇用律师,除非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律师的能力,否则就一定要与律师合作,听从律师的话。如果对律师产生怀疑,不如干脆把他换掉,否则迁延不决,费时又费钱。

 

二、诚实至上

 

  以下是我亲历的事件。

  数年前,我在一家餐馆吃晚饭,座位背后不远处就是餐馆的收银台。我正与朋友聊天,忽然听到餐馆的女经理大叫:“打劫呀!”我回头刚好看到两个男子夺门而出。我马上的反应是起身穷追两个劫匪,希望知道他们逃走的方向。因为担心他们有枪械,所以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两个劫匪出了餐馆后,就跳进露天停车场上的一辆小货车,而车上已有一个司机同党接应。我追在小货车后面,想看清楚车牌号码。可惜稍有近视的我,尽了最大的努力,也未能如愿,只看到一片白色,但至少认得货车的型号和颜色。由于餐馆经理快速报警,加上能够说明车子的型号及颜色,最重要的还是运气帮忙,当地警察很快就截获了匪徒。

 

        长话短说,几个月后,我被该案的主控官传召出庭作证。 在法庭上,主控官问我案发时目睹的经过后,就轮到被告的辩护律师向我对质询问了。他问及我目睹的小货车颜色和型号,我一一回答了。

 

然后,他问我:“你看到车牌的号码吗?”

我答:“没有!”

律师问:“真的一个字也看不到吗?”

我照实回答:“我只看到车牌,但看不到数字。”

律师问:“车牌是什么颜色的?”

我在脑中搜索记忆,然后说:“白色的。”再回想之后,我补充:“我只是看到车后面一片白光。”律师就没有再追问下去。

 

  作证完毕,主控官在旁边对我说:“幸亏你完全答老实话,否则刚才的作证就坏事了。”我问何故,主控官解释:原来警察捉到劫匪时,那货车的车牌早已被拆掉,我看到的只是车尾保险杆的反射造成的一片白光而已。如果我在法庭上答见到号码,不过看不清楚,或忘记了号码的话,那么对方就会振振有词,我的证供就将丧失可靠性了。

 

  诚实至上,是作证的格言。因为谎话或砌词很容易被拆穿,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恶果。况且处理一件案件的时间可能拖得很长,由第一次问话到出庭作证,可能距离一两年,如果最初回答的不是真话,事隔一段时期,当事人很难记得自己最初如何作答,于是就会前言不对后语了。

 

 这几年,香港地区有不少人移民美国,申请移民往往是很多人跟美国法律的第一次接触,我在这里再举一件真实的案例。

 

  一位律师代表一对夫妇申请移民,太太是美国公民,丈夫是香港居民,他们在香港认识,男方随之来美结婚而留下来。按照美国的移民法,与公民有真实婚姻关系的丈夫申请移民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只要向移民局申请,排期面见移民官即可。移民官审核一切证明后,即会批准公民的配偶“更改身份”,由非移民签证变成“绿卡”持有人。问题出在这对夫妻年龄相距颇远,而且是老妻少夫,老练的移民官对这种情况一般都抱有怀疑态度。所以在面见时答问偶有差错,移民官必定穷追猛打。若然发现婚姻事实有问题,不但会否决其移民资格,并可能起诉其假结婚,今后其再也难有希望进入美境。

 

  这对夫妇有真实的婚姻关系,但由于年龄悬殊,律师早已说明他们必会遭到严格问话,告诫其小心,以免到时出错。所谓准备,首要是务必说老实话,因为移民官可能询问很多夫妻间的私人问题,不答实话随时会出纰漏。律师还花了不少精力和时间,模拟移民官可能诘问的问题,由事主演习回答。如此,律师费虽然会高一点,但经过事先练习,夫妻对一切程序和预期的问题都比较熟悉,律师对他们也就较为放心了。

 

        果然,到了面见移民官的时候,谈话不到两分钟,移民官就把夫妇两人隔离问话。这是移民局对申请人的婚姻有怀疑时的惯用手法,以对证两人的口供是否相符。这一点律师早告诉过他们,所以事主也颇为紧张。移民官先问丈夫跟妻子认识的经过以及为何决定结婚等问题,甚至关于私人生活的事,也有问及。例如妻子起床后第一件事是干什么?睡房有多大?地毯什么颜色?以至妻子的衣服放在哪一个抽屉?诸如此类。丈夫中规中矩地如实回答。移民官问他最后一个问题:“你在结婚时送了什么给太太作结婚礼物呢?”丈夫如实说没有送任何礼物。

 

  移民官向太太问话的时候,太太也颇能如实地对答如流。律师正要松一口气的时候,移民官又问太太结婚礼物这个问题,想不到太太说:“他送了一只钻戒。”精明的移民官不多费时间了,立刻对律师说:“你的两个事主口供不符,这段婚姻是虚假的。”

 

  一个多月的工夫,就在一个问题上弄砸了。事后律师查问之下,才发觉口供不对是因为太太说了谎。律师问她为什么不对移民官说实话,那位太太说:“我想结婚是人生大事,假如说没有结婚礼物,移民官可能不相信,所以临时应变回答,没想到他会说没有。”

就因为说错一句话,他们那次移民申请不但没被批准,还几乎惹来极大的麻烦。后来经过上诉,虽然终于说服了移民局接受其申请,但困难无比,律师费增加数倍。从这个小小例子,大家就得注意,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律师尽管十分高明,但事主本身不诚实,律师也控制不了。

 

三、协议清楚,数目分明

 

  最后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律师费的问题。为了避免支出失算和将来在收费上发生歧见,当事人和律师从一开始就要讲清楚收费的办法和大约的价钱。在美国,事主找律师办事,应该问清楚该律师如何收费。当然,繁复的诉讼和涉及多个范围的事项,律师很难预先估计清楚,但会告诉事主每一工时收费若干,估计基本的法律事项大约需时多少,给事主一个粗略的数目,并且会提醒事主可能有什么额外开销等。

  一般来说,诉讼案件很难作财政预算,因为诉讼是双方的,自己一方想从简尽速进行,但对方若采取拖延政策,或者法官临时指定要额外的证据和文件,那么再好的律师也不能控制费用,只能兵来将挡,少不了要多花金钱。不明白的事主,往往又会因此而对律师不满了。

 

  在美国,请律师办事,尤其是打官司或办理较重大的法律事项,如追讨赔偿,律师和事主初步洽妥,决定接受委托后,一般会和事主订立一纸协议,讲明收费办法及原则(并不是实际数目)。

 

  处理一些较重大的事项或代理诉讼,律师会要求事主预付定金若干;定金会放在律师的一个信托户口里。当事人授权律师开始办案,与案件有关的开销,律师会从订金中取用。如果中途当事人要转聘其他律师的话,所余的款项将退还事主。

 

  很多从中国香港来的移民,在香港从未打过官司,即使有,收费也与美国不一样。来到美国,有事要雇用律师,很多时候是朋友介绍,于是有些人觉得“不好意思”问价钱。此外也有些人根本不知道费用有多昂贵,一开始就豪气地对律师说:“律师费和有关其他费用,做完了开账单给我好了!”如此一来,美国的律师就以为你一定十分清楚美国的行情和收费,结果账单寄来,发现远远超乎想象,就骂律师滥收,这种情况不鲜见。所以,套用一句俗语“先小人,后君子”。先问好价钱,双方都可放心地办事。

 

四、开诚布公,互相尊重

 

        律师与当事人的理想关系,其实可以用一句话来总括,就是“开诚布公,互相尊重”。从当事人第一次与律师见面,直到办事完毕,关系结束,都要谨记这一原则。

 

  第一次会面,律师和当事人应当进行坦白诚恳的交流,当事人要适当而详细地为律师提供必需的资料,包括私人甚至尴尬的事情,只要有参考必要,都要坦白交代清楚。律师方面也要为当事人的事务作出分析,告知费用的估算等,并对客人提出的问题尽量详细解答。

 

  在以后办案办事的过程当中,诚实坦白更是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必要条件。当事人隐瞒了自以为无关紧要的事,或故意隐瞒对己不利的数据,往往是造成案件失败的因素;而且,这样会使律师对当事人失去信心,凡事都要花时间和精力再三核查,徒增麻烦。

不仅要坦诚,更为重要的是互相尊重。假如第一次会面当事人就发现律师对他的事情漠不关心,而且脾气暴躁,就得小心了。水平再高明但不尊重当事人的律师,应敬谢不敏,该另请高明。反过来,当事人也要对律师有同样的尊重,这才是健康良性的关系。

 

五、公私分明

 

        中国人有些习惯,甚至可以说是陋习,在美国社会是行不通而应改变的。例如,有些人自以为是某律师的朋友,有法律疑难时,就利用社交或晚饭等的机会,在席间询问律师。又有些人故意不到律师的办公室,而在晚上打电话到律师朋友的家里,以朋友的身份问法律上的问题,甚至请那位律师“朋友”代为办事。这样做当然就是为了“完全节省”律师费。

 

  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美国的律师“朋友”身上,一定会碰壁。可以肯定,律师“朋友”会说:“请明天打电话到我的办公室,我的秘书会给你约一个时间,到我办公室我们再谈吧!”不过,我和很多中国律师一样,常常都有为朋友免费服务的情况。不过,必须清楚,律师的“朋友”不会少,你以为是律师的朋友,但交情却未必达到值得律师免费服务的程度。

  

        中国人很习惯透过私交来办事,但在美国人眼中,公事归公事,私人交情是另一回事。尤其在饭席上和家中,那是律师的私人时间;美国人最讨厌人家侵犯其隐私权,特别在晚上打扰,极不礼貌,因为晚上是人家休息和叙天伦的宝贵时间。如果碰到不客气的律师,可能明天就送来一张比正常收费加倍的超时工作账单。

 

  所以,除非你有足够的把握,确定那位律师愿意为你免费服务,否则一定要问收费的问题。如果律师决定不收费,当然无须客气,但若他要收费,因为在开始的时候讲清楚了,也就省却了尴尬。假如你认为他的收费比别人高(可能因为他是名律师,或是受雇于收费较高的大律师行,而阁下的事项只须普通律师办理即可),那么就老老实实地改找其他律师,不必过意不去。作为朋友,这位律师也应该尽力帮你的忙,给你推荐另一位可靠的律师。

 

 

第六节没钱请律师怎么办?

 

        在法律费用高昂的美国,只有平均入息的一般美国人,不但没有财力打官司,就连最普通的法律事项,如离婚、申请移民、驱逐房客等,对其而言也是财政上的沉重负担。美国的律师收费主要有两种,其中一种就是胜诉后分账的方式,我们在前面已介绍过了。采用这种分账方式,好处是当事人无须付钱,但并不是任何案件都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如果估计胜诉机会不高或获赔金钱太少,律师就不会接案。分账方式在近年引起颇多批评,反对的人认为由于当事人无须付款,有理没理都去告人,而律师又鼓吹诉讼以从中获益,所以助长了诉讼的泛滥。前副总统戈尔曾经提出方案,想制止这种分账式的律师收费,但遭到极大的反对,其中主要的理由是,如果不容许律师事后分账的收费方式,一般人就无法打官司了,法律变成是富人的专利。

 

  在某些情况和条件下,政府和私人机构会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服务:

 

  如果涉及的是刑事案件,政府有“公辩律师”免费为无法负担私人律师费的被告人辩护。不过,若法庭事后发现被告人有能力缴付部分或全部律师费的话,有权命令当事人付回这笔费用。

 

  如果涉及的是民事案件,政府设有法律援助部门,法律团体如律师公会也有义务计划,以协助确实不能负担法律费用的人士。华裔如有需要,可以查询所属州的律师公会,例如加州律师公会在旧金山就有一个亚洲法律援助的义务计划,可以为亚裔提供初步咨询、转介或其他免费减费服务。

 

  如果问题涉及种族歧视、言论自由等比较广泛和有社会意义的情况,可以联络美国民权联盟(America Civil Liberty Union)、全国有色人种促进协会(NAACP)等机构,请求援助。如果工会的会员在职业上受到不公平待遇,工会也有律师可以提供帮助。

 

  不过,老实说,因为政府近年不断削减法律援助开支,而民间的法律专业团体能够提供的义务援助又非常有限,相对于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实乃杯水车薪。拿到法律援助者,往往只限于当事人确属穷困无助的情形,大部分无力负担高昂法律费用的中产阶级,都只有各自设法另谋他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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