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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is a Noble Profession

        朋友的老父来美探亲,早上携孙女上学,在人行路上被一辆超速而驶上人行路的汽车撞倒,重伤不治。这位年近七十但非常健壮的老人家无端被撞死,当

第五节保险、赔偿与民事诉讼

 

        打开美国电话簿的黄页分类,总会见到不少专办意外和“人身损害”案件的律师广告,并且常见大字标题:“不获赔偿,绝不收费。”这类广告也占了华文报章的颇大篇幅。

 

        阁下如果不幸在意外中受伤,在美国,习惯是找出负责的人(例如街上有个洞使你跌倒,负责的可能是市政府),然后雇请律师向负责人提出诉讼,索取赔偿。负责人如果败诉,通常会由他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这是保险索偿案的简要描述,也是美国最常见的民事官司。保险、法律、律师行业和赔偿这几个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近几十年对美国社会所产生的重大影响,并不是其他国家的人可以轻易理解的。

 

一、谁是无辜者?

然无辜,后来他的家人还发现司机是个十八岁的少女,只有三万元保险额,此外身无长物。虽然证据确凿,证明司机违法驾驶害人一命,但死者家人也只能领回老父遗骸和小额赔偿而已。

以上是一宗家庭不幸事。朋友失去了一个挚爱亲人,还因为犯事者没有足够的保险而拿不到应有的赔偿。受害者因对方一穷二白而对犯事者无可奈何的事例,在美国司空见惯。

 

         不过,相对而言,稍有资财的人犯一次意外或是无辜惹上官司而倾家荡产,又或者因为购有足够保险,结果成为诉讼的对象,这些情况在美国法律制度下也是常见的。因为购有保险而成为诉讼的牺牲者,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接生医生。每年因婴儿出生时有缺陷而被控“职业错失”(malpractice)的接生医生真是数不胜数。其实提出诉讼的父母本身也未必一定认为问题出于医生接生时做得不好,但他们无论如何也要把责任推到医生身上,因为医生有保险,如果胜诉,医生的保险公司可能要负责赔偿养育这孩子的费用。谁不愿意有人负责把自己有缺陷的孩子养大呢?至于对这位医生声誉的伤害或者医生

是否无辜,就顾不得太多了。

 

         这里有一个最戏剧化的例子:1987年,康涅狄格州一座在建高楼突然倒塌,压倒二十多个工人,酿成意外大悲剧。事后政府机构进行调查,结果认定大楼倒塌纯粹是因为建筑公司的疏忽和偷工减料,与他人无关,结果建筑公司宣布倒闭。为了解决诉讼,负责审理的两位法官决定成立一个总值四千一百万元的基金作受害人的赔偿;而这笔巨款要所有与大楼建筑有关的人士均摊,包括政府本来已断定没有责任的规划师、工程师等。原因很简单:他们即使本身没钱,也一定有保险,赔得起!例如结构工程师便要付出一百万元(他的保险公司负责)才能脱身;一家供应建筑材料的公司还未开始送货到建筑地盘去,却贡献了十五万元。最无辜的还是当天在大楼街边摆摊卖三明治的小贩,竟然也赔了七万五千元。

 

         主持赔偿基金的法官对这些负责赔偿的无辜人士说:“你们有两个选择:其一,现在爽快地拿点钱出来了事,本案了结后任何人永远不能再向你们兴讼追究;其二,死难者家属若不获赔偿,难免不断诉讼,那长年累月的官司和结果未知如何,你们将来的损失可能更大!”在两位法官“晓以利害”之下,各方只好同意从命。大家看来可能觉得十分可笑,但该案却是一件发人深省的真人真事,涉及深奥的法律原则和社会哲学问题。处理该案的法官分明是向所有人施加压力,挤出一点钱来给二十多个死难者家属,否则他们就无法获得合理的赔偿。法官对各人所“晓以”的,却是真实的“利害”。可是这批人士明明没有

牵涉在塌楼事件中,也没有任何不当行为,只因为他们有钱,或者因为有保险。为什么要向死难者赔偿呢?究竟谁是无辜者?这正是我们要分析的问题。

 

二、伙计闯祸,老板遭殃

 

        顺着谁是无辜者这个话题,所谓“伙计闯祸,老板遭殃”的概念,就很不容易为外国来的人所理解。在此举一例。一对从中国香港来的夫妇,在加州买了一栋有多个出租单位的楼宇,雇请了一个经理来替他们管理。后来这位经理被八个女房客集体控诉,指控他性骚扰和利用经理的职权威胁她们。陪审团经过审讯后,裁决原告胜诉,被告要赔偿八十万元。

这个案子中的八名女原告当然欣喜若狂了。问题是犯事的虽然是经理,但按美国法律原则,负责赔偿这八十万元的不是那位“伙计”,而是作为老板的香港业主。如果这位老板买有足够保险还好一点,假如没有保险或保额不足赔偿的话,这位老板就要自掏腰包,甚至要把物业拍卖来偿还了。所以,我们说,在美国,老板不易为。

 

        “伙计闯祸,老板遭殃”这一原则其实并不是始自美国,而是源于英国行之数百年的普通法。在数百年前英国的贵族社会里,主人对下属有绝对控制权,甚至是生杀大权,所以属下犯事,主人负责任,原是相当合理的。可是今日在民主的美国,主人(老板)对下属(伙计)不但没有什么控制权,更不用说生杀大权了,所以在美国做生意的人常常自嘲:“叹世界”的

是伙计,而卖命的是老板。例如在不少中国餐馆中,最粗重和肮脏的工作,如洗厕所倒垃圾,很多是由老板来做,因为他雇不到也请不起工人来干这些粗活。虽然如此,伙计犯起事来,遭殃的却是老板。为求自保,老板只能买足保险了。不过,老板买足保险,又常常成为被告的对象,真是左右做人难。

 

三、一分股权十分责任

 

谈到责任,每次客户请我为他们草拟一般的合伙人合约(general partnership)以购买生意或地产时,我必定先向当事人解释所谓“共同和多个单独的责任”(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在法律上的意思。我们试举一例说明:

 

        甲和乙两人组建了一家合伙人公司经营一家餐馆,资本是一万元,甲占九千元,乙占一千元。以这一万元,他们用合伙人的名义签了一份租约。经营不久后,生意太差,合伙公司欠了房东租金一千元。乙对房东说:“我在合伙公司只占十分之一的股份,是否可以付你一百元,解除我的责任?”房东的律师说:“对不起,你在合伙公司里占多少是阁下与合伙人之间的事,按法律,房东可以选择甲乙集体或单独负责任。我看过你们的信用报告,你们两人之间,甲是一穷二白,而你则有一栋房子,所以我准备只向你追回房东即我的当事人那一千元。至于你付了一千元以后,如何找甲按成立

 

        合伙公司时的股份追讨,是你们自己要解决的问题,我们不管了。”

“一分股权,十分责任”,听起来似乎很不合理和不符比例,所以我一定会详细向准备组织合伙生意的当事人预先解释清楚。我们更要注意的是,这种不按比例负责的法律,应用范围十分广泛,不只限于做生意。或许可以说,这又是一个“谁是无辜者”的例子。

 

四、赔偿——美国生活中超乎常理的概念

 

        “赔偿”英文原文为 damages, 这个名词直译是“损失”或“破坏”,在法律上是很广泛使用的术语,而且“赔偿”在美国社会已成为生活上的一个重要概念。一个普通人遇到损失,往往会思量能否寻找赔偿,而一些专门打索偿官司的律师长期在报刊刊登广告,也“教育”了很多人遇事要索取赔偿。

美国法学院最基本的几科民法是合同法、地产法和侵权法(Torts),实际上打起官司来,目的离不开一个主题,就是要求赔偿。

 

        Torts这个词的来源是法文,意思是“错误”或“犯了错”。在民法中,犯了错就要赔偿给受害者,在理论上这是十分简单和符合公理的原则。Torts 最典型的例子是一个驾车者一时不慎,碰伤了行人,就要给受伤的行人赔偿。可是,如果驾车者家无恒产,一穷二白,或者行人所受的伤害是驾车者倾家荡产也赔不起的,又该如何?那就要看驾车者是否购有驾车保险了。又例如:当事人在出事时正替雇主工作,有时更会把雇主“拖下水”,使后者成为驾车不慎者的“替死鬼”。

 

        这个不问情由,只要有保险或有资产便会遭殃的趋势,是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才开始的。当时的新理论领袖是加州最高法院的庭长特利纳。在上述的驾车伤人案中,特利纳法官的解释会是这样的:在交通失事中的受害人无辜受了伤,原本就应该得到赔偿。如果驾车者没有保险也没有资产时,法律应该协助这位受害人从其他方面(特别是有保险的人)索取补偿,不然,受害人不幸受伤,还要两手空空全无补偿,那就十分不公平了。

 

        因此,在特利纳的分析下,受害者个人的不幸,透过法律和保险制度,由整个社会分担承受,那个犯了错但没有资产的驾车人反而逃脱了实际的责任。特利纳法官所代表的理论盛极一时。然而,这股潮流在过去几十年造成了社会和经济上的严重后遗症,如诉讼泛滥、保险费高昂和不合理的赔偿额等。

 

 

五、生死有命,富贵在保险?

 

         中国人有句话说:“生死有命,富贵在天。”在美国,在某些情况下,这句话可以改为:“生死有命,富贵在保险。”我们看看以下两个极端但却真实的故事。

 

        几年前,纽约市一个醉汉在地铁站内自己掉进路轨,辗断了左手。他于是控告地铁公司,结果陪审团判地铁公司赔偿他超过一百万元。陪审团的理由如下:醉汉虽然自己喝醉而发生意外,但地铁公司明文颁布地铁范围内不得饮食,自身却没有严格执行,导致醉汉可以在地铁站内饮酒醉倒而失足。这大笔的赔偿费谁来支付呢?熟悉美国制度的人都知道当然是地铁公司的保险商了。陪审团判赔这么一个天文数字,因为他们知道保险公司“赔得起”。试想,这名失业醉汉大抵一生做梦也未见过这么大数目的钱,大难不死,一只左手换来一百多万,怪不得闻判后欢喜得在法庭大叫:“天佑美国!”

 

        另一个实例发生在旧金山。一个正在念大学三年级的二十岁华裔女学生坐同学的汽车出游,驾车的同学超速驾驶,左穿右插,结果发生意外,女学生和另一同学当场死亡,司机却安然无事。女学生那对刚刚退休的伤心父母聘请律师入禀法庭要求赔偿,发觉惹祸的司机也是个二十岁的学生,没有资产、职业和收入,只购有十万元的保险。初步调查后,保险公司确定了驾驶者的责任,愿意全赔十万元。可是这十万元还得分给两个死者的家属,每方得五万元。

死者的父母无法接受,抗议说:“难道两条年轻有为的生命就只值十万元?这十万元还是保险公司出的,换言之,肇事者可以不负半分责任逍遥法外!”他们坚持要司机得到应有的惩罚,即使她赔不起,也要将她“绳之以法”。代表父母的律师很客观地劝告他们不要打官司,理由如下:

 

第一,失事时没有警察目击,当场没有告票。政府有关部门虽然估计驾车者当时超速违规,但没有证据控告她。司机没有刑事罪,所以没有任何人包括政府主控官在内,可以将她“绳之以法”。死者家属只能循民事控诉,争取赔偿,绝不可能使她坐牢或受到刑事惩罚。

第二,保险额是十万元,当事人可以不用诉讼就确保拿到这笔赔偿。不然,当事人虽然花了诉讼费,但却没有绝对保证可以打赢官司,而且万一陪审员同情司机,判她不用负责,那么就连保险公司的钱也拿不到了。

第三,即使在诉讼后法官或陪审团判司机赔偿一个大数目,原告只不过是取得一纸收不到钱的判决书而已。被告根本没有钱,她的父母虽有一点资产,但在美国法律上,父母是无须为女儿赔款的。

第四,或说假如法庭真的判大笔赔偿,被告当时没有钱,是否可以要她以后偿还呢?理论上可以,但实际上美国人都知道破产法,如果原告“苦苦相迫”,她就会宣布破产。根据破产法,一个人破产后,他过去的债务,包括官司的赔偿,也就一笔勾销了。

 

        这对可怜的父母不单失去了爱女,还遇到极大的文化冲击。他们呼天抢地哀问:“为什么犯了错的人不会得到惩罚?为什么不是根据受害人的损失而根据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来计算赔偿?”

 

        以上两个故事,正好印证了我在引言中的观点,民事官司中一穷二白的一方有时往往是“所向无敌”的。这跟有钱人可以聘请最好的律师和专家从而在官司中占据有利地位,正好是两个极端。这两个极端在美国法律制度下是同时存在的。保险与赔偿官司,正是互为因果。一穷二白的人一无所有,很少会在民事中被控告。一般办理索偿官司的律师在接受案件时,首先看的通常不是自己的当事人是否有钱,而是看被告的对方是否有钱或有保险。亦因如此,在美国,有正常收入,有自置房子或薄有积蓄的人是绝对不敢不买保险的。

 

六、多如牛毛的保险索偿官司

 

        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索偿官司占了很大的比例,而大部分索偿官司对象,其实就是保险公司。诉讼之多,亦因保险公司赔得起之故。

保险索偿的种类有好几种。以一件简单的汽车相撞案件为例:两车相撞而有损失,受害车主要求的第一种赔偿是由这次意外所造成他直接在金钱上的损失,在法律上称为“特别损失赔偿”(special damages);这种赔偿包括修车费和事主的医药费。

 

        第二种赔偿是“一般损失赔偿”(general damages),包括事主因受伤而不能上班,导致薪金和入息的损失。“一般损失赔偿”也包括事主所受到的种种不便和痛楚,亦即所谓“pain and suffering”。这种痛楚是包罗万象的,视案情而定,也视陪审团是否接受事主提出的证据以及是否认为事主的要求合理。例如一个普通人因伤而不能跑步运动,与一个田径运动员因

伤不能跑步,赔偿的数目就不可同日而语。由于这种赔偿没有固定标准,打起官司来争论最激烈的也就是这一项。律师的本事和能耐,也在此显露出来了。

我多年前曾代理一位撞车意外受伤的女士,她最重要的伤害是撞伤了鼻神经,从此永远失去嗅觉。那当然可以获得赔偿,至于应该要求对方赔偿多少,那就要下一番工夫了。我首先要搜罗因意外失去嗅觉或失去听觉等同类的案例,参考其赔偿数字,再配合事主的情况加以调整,作为谈判的基础。谈判后若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就可定出赔偿额。在谈判过程中,律师尽力向对方争取高额赔偿固然费力,但要说服自己的当事人接受合理的赔偿数字也是一项关键性的工作。假如谈判不成功,就得在法庭上说服陪审团了。

 

        第三种赔偿是法庭费用。通常打输了官司,就要赔偿对方的庭费。

 

        第四种赔偿是败诉方付给胜诉方的律师费。这种赔偿不是常规的,并不应用于每一案件上,而且要在入禀时的控告状中预先说明,或经双方协议。像一般的撞车伤人案就没有律师费赔偿这一项。

 

        第五种赔偿是“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这种赔偿也不是在每一案件中出现的。一般来说,属于欺骗性或恶意伤人之类的案件,才有惩罚性赔偿这一项。

       

        再回到以上撞车伤人的例子。因为这是一件意外,受害者可以要求特别损失、一般损失和庭费,但不会得到律师费和惩罚性赔偿。

值得

 

        特别注意的是,我们常常在报章上看到天文数字的赔偿额,多是属于惩罚性赔偿。例如旧金山一个女秘书控告前雇主对她性骚扰而获赔三百五十多万,原告实际的损失才是五万元,三百多万是雇主要付出的惩罚性赔偿。这些赔偿数字,其实多半是夸大了的。举加州的乐透彩票(Lotto)为例:某人若中了一百万元的奖金,实际上是分二十年付款的,每年五万元,没有利息。熟悉经济的人算起来就知道,一百万元奖金分二十年无息付款,实际上还不值二十万元现金。法律上的赔偿往往也如此,尤其是双方和谈解决的情形,很多也是分年摊付的。所以,一百万元的赔偿实际上只值二十万元现款。不过,负责索偿一方的律师,为了夸大自己的战绩,总会强调最高的数字,普通人往往因此误解,打官司时作出不切实际的要求,结果费时费事。

 

        美国索偿诉讼之多,养活了很多律师。事实上,近数十年,保险制度是律师业务成长的重要因素。保险与律师的关系,从一条非常戏剧化的法律界新闻,可知端倪。南加州一个秘密的律师集团曾被揭发串通同行来欺骗保险公司,政府向这群律师提出刑事起诉。这个集团有数十名律师,都是专门从事人身损害案件的,主要办理有关交通意外、撞车伤人等诉讼;其中有些人专门代表受伤者索取赔偿,有些人则专门代表保险公司出庭辩护。集团内的律师表面没有来往,甚至常常在公庭上各为其主,争论得面红耳赤,绝不相让;一

 

        特别注意的是,我们常常在报章上看到天文数字的赔偿额,多是属于惩罚性赔偿。例如旧金山一个女秘书控告前雇主对她性骚扰而获赔三百五十多万,原告实际的损失才是五万元,三百多万是雇主要付出的惩罚性赔偿。这些赔偿数字,其实多半是夸大了的。举加州的乐透彩票(Lotto)为例:某人若中了一百万元的奖金,实际上是分二十年付款的,每年五万元,没有利息。熟悉经济的人算起来就知道,一百万元奖金分二十年无息付款,实际上还不值二十万元现金。法律上的赔偿往往也如此,尤其是双方和谈解决的情形,很多也是分年摊付的。所以,一百万元的赔偿实际上只值二十万元现款。不过,负责索偿一方的律师,为了夸大自己的战绩,总会强调最高的数字,普通人往往因此误解,打官司时作出不切实际的要求,结果费时费事。

 

        美国索偿诉讼之多,养活了很多律师。事实上,近数十年,保险制度是律师业务成长的重要因素。保险与律师的关系,从一条非常戏剧化的法律界新闻,可知端倪。南加州一个秘密的律师集团曾被揭发串通同行来欺骗保险公司,政府向这群律师提出刑事起诉。这个集团有数十名律师,都是专门从事人身损害案件的,主要办理有关交通意外、撞车伤人等诉讼;其中有些人专门代表受伤者索取赔偿,有些人则专门代表保险公司出庭辩护。集团内的律师表面没有来往,甚至常常在公庭上各为其主,争论得面红耳赤,绝不相让;一

经揭发出来,才知道原来他们从中勾结,骗取保险公司的金钱,受害者包括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从1985年至1988年间,估计这个集团共骗去保险公司约五千万至两亿元之巨,可想而知这帮人之脑满肠肥了。

 

        这些律师的欺骗手法甚多,最主要从两方面入手。其一,代表原告的律师配合一些无良医生,伪造医药证据,夸大事主的受伤程度和所需的医疗措施,借以增加赔偿数字。其二,原告律师串通代表保险公司的律师,把本来简单的案件拖延不解决,制造各种浪费时间的机会,例如录取不必要的证人口供,不服上诉,诸如此类,于是代表被告保险公司的律师就可以不断向保险公司收取法律服务费用。又例如为了“收买”原告人合作,有些律师在诉讼期间,负责原告人的生活费。到最后谈判解决时,代表保险公司的律师表面上据理力争,实际上则设法提高赔偿数字,损失的当然是保险公司。取得金钱后,集团内的律师和医生则坐地分赃,各得其所。搜集证据后,美国司法部在1989年以刑事罪名起诉集团内十八人,其中十四名为律师,而且不乏知名人士。集团的首脑是一个在矶杉矶执业的律师,案发后弃保潜逃,不知所终,其余的十七人有数人认了罪,有九人要接受审判。

 

        这件涉及律师集体行骗保险公司的案件,让我们看到美国法律和保险两种制度的关系。当中出现的漏洞,究竟是本质上有问题,还是人为的扭曲呢?这是一个值得美国人深思的问题。保险公司、律师和医生之间的经济关系密切而暧昧,环顾世界各地,可能为美国所独有。我在此必须强调,美国律师种类繁杂,大多数也并非是靠保险公司吃饭的。例如办离婚、破产、商业、移民等案件的律师,跟保险公司的关系就不大了。同时也必须澄清的是,以上述及的集团骗案,属于个别的例子,只是为了让读者了解个中的问题而已,并不是说办人身损害案件的律师都有问题。

 

 

第六节上诉难,难于上青天

 

很多人在打官司的时候常常豪气冲天地说:“如果这件官司输了,

 

        不论花多少钱我也要上诉到底!”律师听到当事人这些意气用事的话,通常也不会太认真,并且总会忠告当事人,说几句似乎很不中听但却是最实际的话:“还是集中精神打好现在的官司吧。胜败在此一举,上诉渺茫,暂时不要去想了。”由于电视报纸每天都会报道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推翻或修改下级法庭原有裁决的新闻,难免使人联想到上诉是很平常的事,其实,成功上诉者只占所有案件中极小的比例而已。上诉的申请中,除非该案件有新的法律观点,或者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原审法官犯错,否则上诉法院就不会受理。以

加州为例,加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每年发表的上诉裁决书最少有几千页,普通人不晓得,这只是多如牛毛的上诉申请中获得受理的极小部分,其他绝大多数的上诉申请,入禀之后只收到上诉法院一张明信片,上面没有解释理由,只有致歉的一句话:“阁下的上诉已被拒绝。”这种简单的回复,在法院内简称为“明信片式拒绝”(post card denial)。

 

        如果上诉申请获得法庭考虑,上诉人才可以向法院呈交真正的上诉申请书和与案子相关的文件。上诉的程序涉及法律技术问题,我们不作详细介绍了。总而言之,上诉申请能被上诉法院考虑接受,已是十分不容易,如果再要上诉到最高法院,更是难上加难,而且最少也要耗上四五年的时间。从最下级的审讯法院一直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那就更罕有了。每年能有资格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上诉的案件平均约四千件,但获考虑接受者不会超过5%。

所以,很多诉讼人在气头上,夸口说不惜代价上诉,完全是不了解实际情况。事实上,即使上诉法院接受,不论上诉是否成功,付出的诉讼费、精神和时间损失也是绝少有当事人可以负担的。我们不妨借用李白形容蜀道难的诗句:上诉难,难于上青天!

 

 

结语:在法庭见你!

 

        美国的诉讼泛滥,费用昂贵,耗时费事,已到了妨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地步。我虽然身为律师,也感到痛心疾首。打官司导致很多人生意失败,家破人亡。

 

        如果将诉讼多如牛毛的责任全部归咎于过多律师和诉讼赔偿的吸引,或许未必全然公允。在美国,法律与生活息息相关,一个普通人也知道自己的权利,而且习惯诉诸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美国人有一个自己的律师,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即使是普通人遇上纠纷或解决不了的事,常常挂在口边一句话:“法庭上见!”至于真的上了法庭,几败俱伤的滋味,说这句话的时候是体会不到的。

 

        1993年5月,我曾到中国长江三峡旅游。途中登上著名的白帝城游览。在白帝城上,我们参观武侯祠,饱览险要风光、凭吊江山风流人物之际,竟然发现一个很有趣味的石碑,碑文如下:

 

“请看,好讼作贼好淫孝顺惜字的结果。忿激莫兴讼,饥寒不作贼,淫为万恶首,孝乃百行先。赢得官司,损失银钱,讼激终离,遗害子孙……”

  

        凭其用词用字推测,石碑大抵是近代之作。碑文劝人莫兴讼、作贼、行淫,这几项“坏事”中,兴讼竟是第一项,献碑之人一定背后有个怨气冲天的诉讼故事。中国官司与美国不同,但碑文上的几句话说“赢得官司,损失银钱,讼激终离,遗害子孙”,却也是放诸四海而皆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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