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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avery pre Civil War

Lincoln address in Gettysburg

Civil War Romance

第五节人权法案的历史演变

 

        当年,克林顿总统上台后,先后提名了两位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其中一位是布雷耶。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聆讯时,一位参议员问布雷耶:在过去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中,他认为哪一件是有关美国宪法的最重要案例。布雷耶毫不迟疑地回答: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布雷耶所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以下简称“布朗案”),发生于1954年,被誉为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该案结束了美国开国以来的种族隔离政策,近三十年的民权运动由此拉开序幕。


为什么“布朗案”有这么重大的意义?我们试看在此之前两件涉及种族问题的著名案例。

 

        一是在南北战争前兴讼的“司各特诉桑福德案”(Dred Scott v.Sanford,以下简称“司各特案”)。“司各特案”的原告是一个黑奴,他在密苏里州的联邦法庭控告他的主人,要求恢复自由。这件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法院在1857年作出最后裁决,大致内容如下:

 

        首先,自美国开国以来,黑人便被视为低等阶级, 奴隶和奴隶的后代,都不算是联邦的公民,没有公民权利。假如个别州解放或给予奴隶以州的公民权利,那亦仅限于该州范围之内。其次,奴隶是主人的财产,财产是受到联邦宪法保护的,所以政府不能剥夺主人的财产权。换句话说,在联邦宪法内,黑人根本不是人。

 

        司各特要求恢复自由的控诉,结果被法庭驳回来。这一裁决,与中国当年上海租界公园“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标志使中国人感到屈辱难忘一样,给黑人带来的耻辱不言而喻。“司各特案”裁决几年后,南北战争爆发,林肯总统解放黑奴的决定,与美国整个历史和社会的演变,确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南北战争中获胜的新联邦政府,针对“司各特案”对黑人不公平的裁决,在国会通过了联邦宪法第十四及第十五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宣布任何人包括奴隶的后代,只要在美国出生,即可成为美国公民,享有生命、自由、平等的法律保障。第十五修正案则赋予了黑人举选权。

然而,废除奴隶的宪法修正案并没有真正消灭种族歧视。特别在战败的南部,黑人的处境比原先更糟糕。到了十九世纪末期,政治、文化、经济等因素使种族歧视变本加厉,受害人不单是黑人,同病相怜的还有来到新大陆淘金、开矿和筑路的华人。除了一系列的排华法案在此时通过之外,在西部的几个州,华人被殴打和屠杀的事更是层出不穷。专为留难中国移民而设的天使岛移民站,就是在1900年建成的。

  

        “司各特案”标志着南北战争前黑人争取平等民权的困境,而1896年的“庇利斯诉费格森案”(Plessey v.Ferguson,以下简称“庇利斯案”)则标志着战后民权发展的开倒车。“庇利斯案”是当时一位黑人控告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实施种族隔离政策,例如州内的火车厢分成黑人和白人车厢,黑人不能进入白人车厢。黑人控告州政府的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人人享有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这项控诉因为与联邦宪法有关,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在1896年裁决:只要路易斯安那州另设有专门给黑人的交通工具和学校等设施,则隔离政策就没有违宪,因为这虽然是隔离,但却是平等的(separate but equal)。因为“庇利斯案”的裁决,自1896年开始,在所谓“隔离但平等”原则下,种种隔离政策,在美国,特别在南部各州,施行了半个世纪。前述联邦最高法院在1954年裁决的“布朗案”为什么在民权法律发展中那么重要?“布朗案”的原告是堪萨斯州一个黑人女孩子莲达·布朗,她要进入白人的小学被拒,因而提出控诉。1954年最高法院以九对零票对“布朗案”作出判决,推翻了以前“庇利斯案”有关“隔离但平等”的决定,否定了隔离政策在联邦宪法的合法性,重新确定了种族平等的原则。当年代表布朗的律师,就是后来成了联邦最高法院自由派法官的马歇尔。

 

 

         他在约翰逊总统时代被委任为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位黑人法官。

“布朗案”虽然在法律上获得胜利,成为黑人民权运动史的里程碑,但它没有马上为少数族裔带来平等权益。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后,保守的南方反响极大,几个南部州表示不会遵守法院的决定,并且坚持隔离政策。当时的艾森豪威尔总统为了维护联邦宪法,毅然派遣联邦军队护卫黑人进入白人学校上课。

 

        以上是从法律历史看美国平等民权的发展,不过,美国民权能有今天,也不单是法律所赐。“布朗案”不单是宪法上的里程碑,更表明了法院为正义而敢犯众怒的勇气,显示出政府维护法律的坚决行动,以及一般美国人的奉公守法。没有这种守法精神和法治传统,一个暂时不受大众欢迎的裁决,就无法被人民文明地接受。

黑人民权运动的发展,似乎和我们关系遥远,其实息息相关。希望移民美国的外国人大概都知道,按照美国的移民法,凡在美国出生的婴儿自动成为美国公民,这即是源自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每年有不少中国港台、东南亚和墨西哥的产妇千方百计跑来美国产子,目的无非是为孩子取得美国公民权。针对这种情况,1995至1996年间美国兴起了一股反移民潮,共和党曾经在国会提出修改第十四修正案,改为:即使在美国出生的婴儿,如果父母不是合法移民,该婴儿也不得成为美国公民。当然,修改宪法不是儿戏,共和党这一提案很快就销声匿迹了。不过,这也反映出美国人对近年来美移民的反感。

 

         美国这一颇为特殊的“出生地公民权”法例,根源就是上述的“司各特案”。因为有“司各特案”的不公平,南北战争以后联邦政府才通过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这一修正案与美国人日常生活关系密切,我们在以后的章节再讨论。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美国法律上虽然已规定所有公民人人平等,但实际上歧视仍然非常严重。一些白人的住宅业主会、乡村俱乐部、大学以及各种公共机构的规章含有歧视的条文绝不出奇。我的一位地产经纪朋友因为买卖一宗房产而发现该区的业主会在1948年所订的章则,竟有一项规定该等房子只容白人购买;除了修理及家务工人,非白人不许进入该住宅区。为此,朋友感到很错愕及气愤。这类规章,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次又一次的判例而被定为违反宪法,后来才被取缔。美国社会种族歧视现象大大减低和少数族裔能够平等抬头,则是六十年代以后的事情。所以我屡说移民的公民权得来不易,移民者应该特别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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