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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away Jury

Free slave Dred Scot 

 

第五节孩子产权的故事

 

        来自中国香港的王先生夫妇,在加州买了一块地作长线投资。他们想,资产横竖将来都会留给孩子,何不现在就把两个孩子的名字放在地契上,省去将来的手续。地产经纪和屋契保险公司对此都没有意见。

两年之后地产升值,有发展商愿意出比原价高数倍的价钱购买该块地皮。王先生决定将地皮卖掉,用那笔钱另买一栋他们看中了的房子,并且很快就签了买房子的合同。一切似乎非常顺利,不料快要成交时,屋契保险公司通知王先生夫妇,由于屋契上有两个孩子的名字,而他们未成年,不能签约买卖,卖地交易只得告吹。

 

        原来,按加州法律,十八岁以下未成年的孩子虽然可以签合同,但即使签了字,他们成年后也可以反悔而把合同作废。王先生的地契因为有两个未成年子女的名字,即使子女都愿意签字,买主为了将来的保障,也不会接受这宗交易。

 

        王先生怎想到交易会因为孩子的问题而告吹呢?他只得找律师去。律师研究后,立刻向法庭紧急申请特别许可,向法官解释前后的经过,请求法官特准王先生夫妇代孩子签名成交。王先生还算幸运,法官表示可以批准父母签字成交。可是,法庭认为既然资产一部分属于孩子所有,他们的权利一定要得到保障,于是开列了几项条件,王先生夫妇必须签字,法官才肯颁发特许令。这些

 

条件包括:

第一,律师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这宗买卖对小孩子有利。第二,他们要证明卖地之后用同一笔钱转买另一栋房子,也是对孩子有利

的,并且在新房子的屋契上也一定要有小孩子的名字。

第三,为了保障孩子的权益,王先生夫妇被委任为孩子拥有那一部分地产的信托人。此后除非法庭批准,王先生夫妇不能把这一部分地产卖掉或转让。到孩子十八岁时,他们便可以正式接管自己的资产。

 

        问题总算解决了,但王先生已花去不少时间、精力和金钱。而且,在以后的买卖中,因为仍然有孩子的名字,也会遭遇同样的问题。在地产升值甚快的那几年,王先生真是后悔不已。假若问题不能解决,王先生不单错过赚钱的机会,而且他们签过的卖地和买屋的合同,还可能引起诉讼,到头来可能血本无归。

 

        以上的实例,不但跟买卖房子有关,也反映了美国法律保障未成年孩子的原则。王先生夫妇虽然是孩子的父母,资产也是他们无条件给予孩子的,但涉及买卖资产交易,法官就是未成年孩子的保护人,有权力和责任下令保障孩子的利益。

 

        同样,在涉及未成年孩子的离婚案中,孩子的处置也不是由离婚的父母决定的,必须由法官来安排,而法官会尽可能尊重孩子的意见。例如离婚的双方都同意孩子跟母亲生活,但孩子在法庭上向法官表示他愿意和父亲一起,法官就会重新考虑整个家庭状况以作出最后决定。

 

 

第六节爸爸我要告你!

 

        美国社会有一个特殊现象:当有意外或牵涉民事诉讼索偿的时候,律师要问的第一个问题不是“谁干了什么?”,也不是“谁是谁非?”,而是“谁有保险?”在此我说两个真实的故事。

 

 

  朋友的母亲从中国香港到美国旅行,启程前我已经再三警告一定要为她买保险。朋友的母亲年过六十五,香港很多保险公司都不受理,朋友因此作罢,自我安慰:“不会这么凑巧的!”世事往往就是那么凑巧,其母亲旅行三周,就在返港的那天赶往机场前,在亲戚的家里跌倒,被立刻送医院。院方认为伤者没有保险,在美国也没有钱,于是要亲戚担保付医药费。这一跤摔得很重,腿骨碎了,要动手术,住院两周,医药账单接近五万元!那位亲戚于是向我的朋友建议:“五万元,数目这么大,真是无妄之灾。你们不如控告我吧,因为我的房子买了保险,如果打官司裁决老妈妈在我家跌倒要我负责任,那么保险公司或许会付她医药费!虽然,我以后的保险费就要增加一些了。”朋友当然不肯控告亲戚,人家招待你,你自己跌倒,哪还有告人的道理?

 

 

  这个故事,可以反映出美国的“保险文化”和“法律文化”在很多情况下是超越了“人伦”和“人情”的。朋友这位亲戚熟悉美国文化,主动建议当“被告”,因为在美国,这样的被告并不表明他是坏人,也没有“面子”问题,对事不对人。可是用中国文化的观点,如果朋友就此提出索偿诉讼,这位亲戚一定大骂他们一家子没良心,恩将仇报了。

 

  另一个故事很悲惨。一位因工作从香港来美国访问一年的女士,假期时丈夫带着孩子来探望。他们租了一部汽车,由丈夫驱车,一家三口到风景区度假。可能因为不太熟悉美国的路面情况,他们在上山途中不幸发生了交通意外,作为司机的丈夫仅受轻伤,但坐在旁边的妻子却死了,儿子则陷入昏迷。医生认为儿子即使可以救回,也要花很长时间治疗,脑部是否受到永久损害尚不可知。极度悲伤内疚的丈夫除了关心儿子安危,什么事也做不了,只靠热心的朋友四处奔走。他的朋友询问过不同律师的意见,都认为妻子身亡当然是不幸,但问题是儿子的伤势和以后的医疗费用会相当巨大,都建议替儿子雇请律师控告开车失事的父亲,一是他开车发生意外使儿子受伤,可要求赔偿;二是控告他开车发生意外,使孩子失去母亲,可要求精神损害及养育的补偿。为什么告父亲呢?因为父亲租车买了意外保险,所以,虽然告的是父亲,其实针对的是保险公司的赔偿。来自香港地区的当事人和朋友,听到这些建议,感到惊愕和不以为然。其中一位朋友来问我的意见,虽然熟悉中国文化,但我也只能说:“这是最理智的做法,也是美国的一般做法!”

 

        民事案件千变万化,诉讼当中很多时候难免涉及恩怨爱恨的成分,但基本上诉讼就是按“法理”做事,不涉及“人情”。明白这一点,听到以下的故事,阁下就不必破口大骂了。  父亲做寿,在家中设宴庆祝,儿女们都来吃晚饭,十分高兴。结果儿子多饮了两杯,在回家途中车子撞了灯柱,人受了伤。儿子自己本来就不该喝酒驾驶,喝了两杯发生意外受伤,没给警察看到而发告票已属万幸,按道理是绝对不可能拿到任何赔偿吧?可是美国的律师就引用适当的案例,“绝不手软”地替儿子控告父亲,理由是儿子是在父亲家里喝酒的,父亲明知儿子喝了酒会驾车回家的,但仍不加制止,结果“引致”儿子发生意外。儿子为什么要控诉父亲呢?道理很简单,爸爸有房子,有房子就有保险。儿子如果要取得赔偿,只有向爸爸入手,其实是向爸爸的保险公司开刀。

 

  儿子会对爸爸说:“很抱歉,爸爸,我要告你!”在中国,父亲如果听到自己的儿子这样说,一定气坏了;可是,这种情况经常在美国出现,做爸爸的也不会觉得儿子大逆不道而勃然大怒。相反,很多时候父亲为了儿子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在作证时很可能还会欣然认错呢!

 

  话说回来,在二三十年前的美国,以上的故事也是不可能发生的,醉酒驾车不小心弄伤了自己,正是自作自受,凭什么要求别人赔偿呢?更不要说是自己的爸爸了。然而,在今天的美国,法律和社会的观念已经脱离出常理的范围。在“保险文化”下,只有一个原则:“我不幸受伤,所以应该有人负责,管他是医生、律师、父母、朋友、夫妻,只要找到有保险的人便成。”这与人伦无关,应了《教父》电影里的一句话:“这只是交易。”

 

 

第七节有趣的小额钱债法庭

 

        在加州法院组织中,最底层的是小额钱债法庭,经常处理一些最有趣也最有人情味的案子。小额钱债法庭是与普通人最密切相关的法庭,因为它主要是帮助小市民解决一些小额钱债纷争,无须律师代理,值得我们在这里稍作介绍。

 

        涉及小额金钱的案子,在任何地方都是很多的。例如朋友借了你一千块钱不肯还,有人破坏你的房子答应赔偿两千元却不履行,你替别人做了工而对方不肯付钱,林林总总。为了有效率地处理这些小案子,小额钱债案的审讯程序十分简单。

 

        首先,小额钱债法庭上是不准律师代理的;其次,没有证供的标准,所有程序都颇为非形式化,只为方便普通大众。由于法院人力物力不够应付急剧增加的刑事和其他民事案件,所以,很多时候,法庭就雇请愿意为法庭服务的资深律师,在小额钱债法庭代替法官审案,名为代理法官(Judge pro tem)。

小额钱债法院规定每件案子都由当事人亲自上庭办理。例如:有人欠你两千元,你只须先到法庭填写表格,付一个很小数目的入禀费用,法庭即会给你排期审案,并且会把审讯传召令寄给被告。到审期那一天,原告与被告都要亲自出庭,双方可以带己方的证据(例如借据、账单等)和证人,也可以带一个亲友作翻译(普通民事案件在法律程序上如果需要翻译,一定要雇用正式的、合乎资格的专业翻译员),由法官问话,双方在法庭容许及主持下,也可以对质(普通民事案件在庭上多由律师对质问话)。由于涉及小额金钱的案件一般不会太复杂,所以审讯过程很短,很多时候法官会实时宣布结果。

 

        小额钱债法庭所审理的虽然只是涉及少量金钱的纠纷,但基本原则和过程则与大案没有分别。由于小额钱债法庭上双方都没有律师的协助,当事人要做足准备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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