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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merican attitude

Pound on Facts, Law or Table?

See you in court!

                                                       第9堂课

 

                            透视民事官司之二:陪审团的挑选和审判

 

上一堂课的案例,展示了一个法官如何审判。这堂课谈的案例,则是要透视陪审团的审判程序以及律师在此类审判中的角色和作用。

 

第一节陪审团审判——兄弟争产案 

 

一、接受当事人委托——讲钱伤感情

 

        美国的新移民家庭,初到贵境时,家人可以团结创造新的立足之地;长久了,便各奔前程,可以共患难而不可以共安乐的家庭,绝不鲜见。社会文化变了,家庭观念也变了,不只是在美国,以前难以想像的父母控告儿女索赔这类官司,最近在中国香港地区也有报道,结果是儿女把钱还给父母,但从此跟父母绝交。

 

        石大哥是一个新移民,到了美国几年后雇了一个律师,立案一宗民事诉讼,控告他在旧金山的弟弟石小弟和弟媳妇,说在十年前自己从香港电汇了美金三十万给石小弟,请石小弟替他买房子。石小弟口头上答应了,买了一栋别墅,却把产权据为己有,理由是房子要在他和妻子名下才可以扣税。石大哥告状说石小弟欺骗了他,要求石小弟履行当年口头上的协议,把别墅物归原主,并且付一笔赔偿费。

 

        石小弟找到张律师,说在石大哥还未立案前,有不少亲戚朋友曾替兄弟俩调停,都不成功,看来石大哥是铁了心,要破坏石小弟的一切。

 

        张律师研究过事实和文件后,证实石小弟是无辜的,便安慰颇为伤感的石小弟:“家人争产,跟离婚相似,争的不仅是钱,往住也牵涉了憎恶、嫉妒、背叛等感情因素,不能纯以理智来解决。你是被告,为了保护你的家,只有兵来将挡,不过,对不起,破财挡灾是不能避免的。”

 

        跟所有有经验的律师一样,张律师第一个考虑的是钱。要打官司,除非是车祸那种分账的案子,否则首要条件是钱。没有钱,就像捆了一只手去打仗,再强的案子最后也要投降。除了律师费外,在发掘证据的阶段,速记员、翻译员、影印等费用,都要现款交易,当事人要做好准备。总之,以石小弟的经济能力,基本上是把所有资产押在这官司上了。像石家兄弟这类两败俱伤的官司,双方都没有保险,律师费都要自掏腰包。至于石大哥打官司的钱何来?他的算盘是怎样打?石小弟和张律师都觉得是一个谜。

 

        我们举这个兄弟争产实例的目的,是研究美国案件中的民事陪审团审判。所以,在张律师决定代理石小弟后,从第一到第六阶段的准备工作,与上一堂课所述相似,在此就略过不谈了。跟车祸索赔不同的是,到了第七阶段,张律师选择了陪审团的审判。

 

二、陪审团审判的前奏

 

        为陪审团审判而作的准备工作,不但繁多,而且要及早,起码在排期开审前六十天便得开始着手。法庭定下的一连串要双方限期上交的报告必须得完成,两年来发掘证据搜集来的证人口供记录和文件,律师要整理和消化;此外,还要准备好一些审判前的动议(pretrial motions,又称 motion in imine),这些动议的目的是把可以预见的法律和证据的争论点呈交审判法官,在挑选陪审团前定夺下来。

 

在此,我们可以切实比较法官审判和陪审团审判的分别:

 

1.法官审判,律师只需说服一个人;陪审团审判,他要说服十二个人,或起码九个人。

 

2.十二个陌生人忽然聚在一起商议作决定,往往要数天时间,单是等陪审团这几天,当事人要花的律师费就颇为可观。

 

3.如果陪审团不能达成九比三以上的多数决定,出现所谓“悬而未决的陪审团”(hung jury),案子便要重审,付出的大部分心血与金钱前功尽弃。

 

4.陪审团需要法官给予指示。

 

5.挑选陪审团是一个大学问,不但需要时间,也需要仔细的考虑。

 

6.审判时的开庭陈述和结案辩论都特别耗费律师精力和心血。

 

7.总体而言,五天的法官审判,差不多等于十五天的陪审团审判,如果证人需要翻译的话,时间更长。

 

因为陪审团审判需要多出几倍的时间和资源,所以,它在民事官司中占的比例不足1%。美国很多执业数十年的律师,陪审团审判方面的经验寥寥,甚至一片空白。

 

三、任命主审官的第一天

 

        在审判定期那一天,张律师又一次回到旧金山高等法院主理法官的法庭,等待分配。法庭仍是挤得满满当当,轮到张律师一组的时候,主理法官知道他和对方律师布朗估计出的陪审团审判时间约需二十天后,便说,本周肯定没有空闲的法庭,你们下星期一再回来吧。

 

过了一星期,主理法官把张律师等分派到柯林斯法官的法庭。

 

   双方律师见了柯林斯法官,呈递了他们的审判撮要,把关于本案的事实、法律、证据分别予以简述和总结。法官看了撮要后,便把双方律师召进他的私人办公室说,撮要我看过了,在未开审以前,你们觉得还有和解的可能吗?双方律师都说没有。法官便说,好吧,有哪些审判开始前的动议、诉讼协议、针对陪审员的问卷、陪审团的指示,你们都拿上来吧。 

 

        收到了律师的动议和诉讼协议,法官说,以我的初步看法,案子还是杂乱无章,在你们整理好前,我不会浪费陪审团的时间。现在先定期明天你们进行完关于动议的口头辩论后,再决定什么时候开始选陪审团吧。

 

四、双方律师的战略

 

        分派到审判法官后,这起兄弟争产案的审判算是有了眉目。让我们看看双方的战略如何?敲打的是法律、事实还是“桌面”?

 

        石大哥的律师名叫布朗,他知道本方的法律和切实证据都较薄弱,所以他要制造一层烟幕。他对陪审团说的故事,集中在石大哥、石小弟数十年的关系上,从石大哥怎样抚养石小弟成人、如何信任石小弟说起,加上无数的文件、旧支票和银行月结以及财务交易,证明两兄弟一向在金钱来往上都是不分彼此。假如陪审团被打动了,同情石大哥,石大哥电汇三十万元给石小弟替自己买房子的故事便可信了。

 

   布朗的审判战略既定,他要选哪一类人做陪审员呢?应该是背景、文化跟石大哥相同,或起码会认同石大哥处境的中国老一辈移民,或年纪虽轻但熟悉老一辈人只讲信任不写文字这种办事方法的第二代、第三代移民。比较客观、注重事实的专业人士,对石大哥是不利的。

 

   跟布朗相反,张律师觉得在法律和切实证据上石小弟都占优势,他对陪审团说的故事,会集中在切实的证据上。只要陪审团不受布朗的烟幕所迷惑而客观地分析证据,石小弟稳操胜券。

 

   张律师的审判战略既定,他要选哪一类人做陪审员呢?最理想的应该是不受情感左右、比较客观、注重文字证据、实事求是的专业人士,如会计、医生、地产经纪等,或者是土生土长的美国人。张律师和助手定了一个分数表,有利因素如有专业背景或地产从业经验的均可加一分;负面因素如老移民减一分,英文不好再减一分。最好选分数高的为陪审员,零分的勉强接受,负分者则要踢出局。

 

五、审判官处理初段纷争

 

        审判的第二天,双方律师在法庭上各为其动议作了辩护,柯林斯法官说他要等一天才下决定,但他对双方律师(每方两名律师代表)狠狠地训了一顿话。他说,你们的两千多页文件杂乱无章,大部分均属无谓多余,完全不整理便呈交陪审团,还加上翻译员的时间,岂不是要审一个多月!这样不行。我限你们今天把枝枝叶叶整理好,并商量好一个有关案情事实的诉讼协议,一个案情发生时间的时间表协议(stipulations of timeline),一张呈庭证物清单(exhibit list)。你们争执不下时,我再来解决!张律师听到法官的训话,颇有哑巴吃黄连的感觉,因为所有的杂乱无章和无谓的文件,都是布朗故意制造的混淆,想浑水摸鱼,掩饰其证据的薄弱,张律师之前已抗议多次了。不过也好,有法官做主,事情就好办,虽然无辜地挨了一顿训话。

 

由于法官的责成,双方商量到深夜才办好诉讼协议。不过,在审判期间,每晚开夜车是肯定的事。

 

六、挑选陪审团的运作

 

 

        经过两天的动议和协议,陪审团的挑选终于开始了。挑选陪审员的目的,是利用预先审核问答(voir dire)的交流,发掘或试探一个陪审员候选人的态度、趋向、成见甚至偏见,以判断出接受这个候选人对自己的案子是否有利。陪审团的挑选可大有学问,像“辛普森案”,律师怕自己的经验不够,专门雇用陪审团顾问来帮忙;普通的案件嘛,就看律师的经验和直觉了。

 

        在柯林斯法官的法庭里,这片小天地就属于他,所有规矩是他说了算。他喜欢控制整个场面。在过去,挑选陪审团的时候,除了法官第一个提问之外,双方律师也可以有限度地提问,跟陪审员建立直接的关系。柯林斯法官却把这样的机会拿走了。律师可以就自己想提的某些问题向法官作出建议,但发问的仍是柯林斯法官。

 

   美国有一部电影叫《失控的陪审团》(Runaway Jury),是根据小说家格里森姆(John Grisham)的同名小说改编而成。对陪审团特有兴趣的读者,会觉得这片子挺有意思。

 

 

        电视剧或法庭现场直播中的审判,陪审团已经挑选好了,我们看不到挑选的情形,所以,我们利用这次柯林斯法官挑陪审团的经过,透视一番。柯林斯法官的处理方式比较新颖,不过,其他法官的做法应该差不了太远。

 

        选陪审员那天,第一批的三十一个陪审员候选人(第二批的五十个人在陪审员等候室)鱼贯而入法庭时,双方律师和当事人都会起立以表敬意,毕竟,在美国的制度下,陪审员是为捍卫正义而自动牺牲精力与时间,所以法官对他们特别尊重和体贴。

 

        开庭前,双方律师拿到了一份以字母为序排列的陪审员候选人名单,在三十一个候选人占了法庭每一个空位后,柯林斯法官再给他们分派一个号码和位置。为求公正,这个号码是在开庭前随机决定的。候选人1号到14号(十二个陪审员加两个后备或替代陪审员)坐在法庭靠左(或右)墙的陪审团席(jury box)。候选人15号到31号按次序坐上法庭大堂的位子。

 

        座位重新派定后,张律师才仔细看了看这三十一个候选人。眼前所见,简直是一个“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袖珍联合国!

 

        第一批三十一个陪审员候选人中,即使土生土长的美国人,也不尽是白人,还有黑人、拉丁裔、亚洲人和中东人,再加上来自世界各地的移民。除了种族和原来国籍的多元化外,这三十一人的年龄、职业,也是各有不同,有白领有蓝领,还有无业人士。总之,他们绝对准确地反映了旧金山这个国际化城市的市民构成。

 

        在张律师还在东张西望的时候,柯林斯法官已在欢迎陪审员。他介绍了案子,说估计案子要审三个星期,并询问候选人1号至14号中是否有人因故不能担任陪审员职务。结果,第7号和第10号都条件不符,被法官批准离席。他们的空缺由 15号和16号补上。

 

于是张律师修改他的笔记:

 

   旧的7(21)厨师改为 15(12)投资者

   旧的10(19)邮差改为 16(6)心理学家

 

        柯林斯法官继续向在法庭的每一个候选人问话,了解每人的背景、中英文能力、职业、在旧金山居住时间、是否有儿女。接着,他提出若干常见的问题,例如,你以前当过陪审员吗?有达成裁决吗?你有被控的民事官司经验吗?你觉得兄弟争产跟普通商业违约案有什么不同吗……张律师要求问的一个问题是:在有关房地产的纷争中,文字证据是不是特别重要?不过,柯林斯法官却拒绝了这个问题。

 

        在问答期间,双方律师和助手一面聆听观察,一面记录下他们的印象。如果我们看到张律师此时自制的座位图上的记录,便可知张律师对诸位候选人的观察及主观印象,比如:

 

   3(27)主妇,两儿,英文不好,负二分

   4(19)地产经纪,似乎精明,加二分

   11(17)社工……零分

 

意思分别是说:

   坐于陪审员厢3号位(陪审员位列名单上27号)为家庭主妇,有两个儿女……

   坐于陪审员厢4号位(陪审员位列名单上19号)地产工作……

   坐于陪审员厢11号位(陪审员位列名单上17号)社工工作……

 

此外,如上所说,因为法官批准了7号跟10号陪审员离开,张律师就要修改他的名单。

 

   旧的7(21)厨师改为 15(12)投资者……加三分

   旧的10(19)邮差改为 16(6)心理学家……加二分

 

七、把对自己不利的候选人踢出局

 

        在法官跟陪审团席的十四个候选人问答完毕后,法官与双方律师便暂离法庭,回到柯林斯法官的私人办公室逐一讨论这十四人。

 

在挑选陪审员的时候,每方律师有两种挑战某候选人的权利:一种是不问情由的挑战,把候选人踢出局,但只能挑战6次;另一种是提出法官接受的理由予以挑战,只要理由充分,律师可不限次数地挑战。

 

   在过去,挑选和挑战陪审团候选人都是在法庭公开运作的。近年来,有些法官(如柯林斯法官)觉得在大庭广众前挑战会造成候选人的不安,且候选人被某方踢出局时会觉得尴尬,走马灯般换人又造成纷乱,柯林斯法官便把此类挑战运作移到办公室里。

 

   挑选陪审团时,每一个主审法官都有他个人的习惯。柯林斯法官的运作,算是一个效率颇高、井井有条的典范。

 

   柯林斯法官和双方律师在法官私人办公室坐下后,法官指着陪审团席座位表说,第1号,张律师,你先来。张律师说,通过(I pass,即不反对)。布朗律师一看自己的笔记,1号说过他曾被人控诉过,对此耿耿于怀,看来会同情被告石小弟而对石大哥不利。布朗便说,我挑战。1号于是出局。

 

   法官继续说,第2号,布朗先生,这次轮到你。布朗说,通过。张律师一看笔记,2号是老一辈退休中国移民,恐怕有尊敬兄长的旧观念。于是张律师说,我挑战。2号出局。

 

   到了第8号,是一个西裔青年。他在问答问题时表示绝不赞成兄弟间打官司。法官和双方律师都认为他有太深的成见,便以有理由的挑战让他出局。

 

挑选第一批十四人的结果:七人保留,七人出局。双方律师各用了三次挑战权。

 

   柯林斯法官回到法庭,向所有人宣布:  1号、2号、8 号、15号[旧的7号,由新15(12)投资者取代]、 16号[旧的10号,由新16(6)心理学家取代]、13号、14号出局,他们七人的空位由坐在大堂的候选人按次序补上。

 

柯林斯法官和补上的七个新人问答后,他和双方律师回到办公室继续筛选。这次新补上者有四位保留,三人出局。张律师用了两次挑战权。

 

        至此,已当选的陪审员有十一个。接着新补上三人。第一位,张律师一看,是位中国家庭主妇,英文很勉强,没有专业,不是理想人选,但他不舍得用去最后的挑战权,便说,通过。没料到布朗放过了跟着而来的两位候选人。这样一来,获得通过的候选人加起来已足够十四人,挑选陪审团的工作完成。张律师浪费了一个挑战权没有用上。

 

 

八、挑选陪审团运作的利弊 

 

        从以上的介绍,读者应可领会到,挑选陪审团是律师的一大负担[还不包括如何选择陪审团的领袖(foreman),那又是一种学问],因为律师既要花心血设计一些可引出陪审员倾向的问题,又要全神贯注地观察每一个候选人的答案和表情,然后作出随机应变的决定。说句真心话,律师的努力和收获不见得划算。换句话说,假如美国采用纯靠运气的抽签方式(中国香港地区即是如此),所选的陪审团不见得会逊色。原因如下: 

 

第一,律师对每个候选人的认识仅是靠一鳞半爪的资料和两三个问题的回答,其他都只能猜测,纯属一刹那的决定。 

 

第二,你喜欢的候选人,对方不喜欢,将其挑战出局;反过来,你也以牙还牙,把他喜欢的人选挑战出局。大家都用光了六个挑战权后,互相抵消,结果只是拉平,枉费了心血。 

 

第三,过去,律师有权跟候选人直接问答,有望建立些许关系和影响;近年的趋势则是越来越多法官要控制局面和官司进展速度,减少了律师作秀的机会,律师被迫变成老老实实的旁听者。

 

        这起兄弟争产案挑选陪审团的工作在中午完成。下午,兄弟对簿公堂便真正开始了。 

 

 

第二节审判的三大关键点

 

        不论案子有多大规模,事实有多复杂,旁观者都不用从开始跟到结局,只需要听开庭陈述、交叉询问、总结辩论几个阶段,便足以知道整件案子的内容和最后判决结果。 

 

关键点之一:开庭陈述(opening statement)

 

        按张律师在法学院读书时教授所定的标准,即使是最复杂的大案子,有效的开庭陈述也应该不长于五分钟。在这五分钟内,律师要告诉陪审团这个案子的内容和他的当事人应该胜诉的理由。教授还说,一件案子,在双方的开庭陈述完毕后,成败大多已决定了80%。

 

        这起兄弟争产案不是大案,也不算复杂。张律师的开庭陈述还是用了七分钟,他对陪审团介绍了兄弟争产的要点后,总结说:“被告的证据会显示原告石大哥的控诉是谎言,被告的证据会显示石大哥是一个撒谎者。”

 

   “证据将会显示”是所有开庭陈述中最典型的一句用语,致言的律师是向陪审团承诺他会在审判时提出证据;如果他没有达成承诺,便失信于陪审团,对方律师在总结辩论时一定会强烈地攻击他开了不能兑现的支票。

 

关键点之二:交叉盘问(cross examination)

 

双方律师开庭陈述后,布朗律师传召石大哥上庭作直接证供(direct testimony)。

 

        直接证供是证人在自己律师引导下说出他的故事。假如事前准备充分,在未遇挑战的情况下说一个合情合理的故事,应该不难。所以石大哥作证强调,买屋的首期款三十万元是他拿出来的,有电汇单为证。

 

        在对方律师交叉询问下,一个主要证人是否能保持他的镇静,维系其证言的可信度,往往就是案子的转折点。例如上一堂课的车祸案,就因为原告王先生不为对方律师的交叉询问所动,最初促成和解协议。

 

         石大哥的直接证供完毕后,张律师对他进行交叉询问。他攻击石大哥故事的弱点,即所谓代买房子协议完全是口头的,口说无凭,汇款单并没有注明钱的主人,也只字未提地产。此外,张律师还指出石大哥供词的几个矛盾,令石大哥语塞。

 

张律师先是拿石大哥写的信作文章:

 

 

张律师:石先生,现在拿给你看的是第10号辩方证物,即认定为石大哥致石小弟、日期为1996年7月5日的信。你认得这封信吗?

证人:是。

张律师:你在这封信上签了字吗?

证人:是。

 

张律师:你签了字的这封信上说你电汇给被告的三十万元是被告私人的款项,对吗?

证人:不。钱是属于我的。他们欺骗了我。我是为他们的税务利益才这么写的。

张律师:所以你今天的证供就是你在1996年7月5日写的信是假的,对不对?

布朗律师:反对。提示性问题。

张律师:这是弹劾。

法官:反对无效。

张律师:石先生,请回答我的问题。

证人:是。

 

张律师跟着尖锐地质问:

 

 

张律师:既然你已承认你在1996年7月5日的信里说的是假的,我接着提的问题是:你是在1996年7月5日写信时撒谎,还是此刻在撒谎?

布朗律师:反对。复合的问题。

法官:我允许这么问。

张律师:我重新再问。石先生,你是在1996年7月5日写信时撒谎,还是你此刻在撒谎?

证人:我此刻在讲真话。   

 

张律师看到已是午膳时分,便说:

 

 

张律师:没有问题了。

法官:好吧。石先生,你可以下来了。我们休息到1时30分。到时布朗律师可以进行问话。

 

 

注:以上的交叉询问中那句“你是在1996年7月5日写信时撒谎,还是此刻在说谎?”堪称经典式或教科书级的交叉询问,针对了证人证供中的矛盾之处,而张律师时间把握在中午休息前,让这个问题保留在陪审员的脑海,对方律师又没有马上补救的机会。恰到好处的时间把握,是有效的交叉询问的一部分,绝非偶然。

 

关键点之三:总结辩论(closing argument)

 

   在所有证人的直接作证,交叉询问,再直接作证,再交叉询问都完成后,下一步,是法官接受证据,再下来就是压轴戏——双方律师的总结辩论。

 

   虽然有人说开庭陈述可以决定案子的80%,总结辩论仍是最关键的环节之一。特别是长期的审判,几星期前的证供已变得模糊,总结辩论给予律师一个提醒和说服陪审团过去证供的机会,对本方不利之处他会化解或轻视,对本方有利之处他会强调。在真正复杂的大案中,总结辩论可以花去几天的时间。在这起普通的兄弟争产案中,柯林斯法官只给了每位律师二十分钟。

 

        轮到张律师总结陈词时,他首先对陪审团的耐心聆听甚至做笔记表示感谢;接着,在重温审判的主要证供和意见后,他说:

 

 

各位记得在开庭陈述时,我说我会证明石大哥先生是一个撒谎者。撒谎者听起来是多么严苛的一个词,可是,事实证明,确实如此。

 

在我总结完毕后,法官会给你们法律指示,那是法官的专权,不过,我可以告诉你们,指示中有一条是说,如果证人的证供有一点不可信,你们可以不信他的全部证供。

 

指示还有一条说,如果一方做了一个当时对他自己不利的声明,这种声明享有特殊的可信度和重要性,甚至单是这一声明就能决定整个案子,即使所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是相反的决定。

 

当石大哥先生写信给弟弟说电汇的三十万元是后者的钱,那便是一个当时对自己不利的声明。你们在考虑证据时可以想想,如果石大哥先生当时写的信不是实话,他何必自找苦吃而作出对自己不利的声明?

谢谢你们的服务。

 

 

第三节法官宣读陪审团指示

 

        总结辩论结束后,法官开始向陪审团宣读陪审团指示,也即是跟这件案子有关的法律。当法官宣读完毕,十二名陪审员和两名后备陪审员鱼贯离开法庭,回到他们的陪审团商议室时,双方律师和当事人均起立目送,以示尊重。

 

 

第四节悬而未决——反高潮的陪审团流审

 

 

        我们可以透视律师们的决定,但却不能透视陪审团商议室内的会谈。在焦急等候三天后,法官通知双方,陪审团有决定了。

 

        所有人重新聚集在法庭。法官宣读陪审团代表交给他的裁决,陪审团说他们僵持不下,不可能达成九比三以上的多数决定,最终意见悬而未决。柯林斯法官谢过陪审团的服务后,随即宣布:此案流审!

 

        据宣布裁决后的意见调查和有些陪审员跟双方律师的谈话,陪审团一开始就有四个人坚持被告证据确凿,原告理由不成立。有两个华裔陪审员说原告的话可信,因为当年住在中国内地的被告不可能有三十万美元的收入,另有两个土生华裔青年也同意,说老一辈的华侨办事,就是靠口头协议。最后还有四个,态度模棱两可,在热烈讨论两天多后,他们无法打破僵局,最后决定“悬而未决”。

 

        从实际效果来说,悬而未决的裁决,等于原告失败,因为花了大量资源打官司后,他仍是两手空空!理论上,他可以要求重审,但他会坚持下去打无把握的仗吗?

 

 

第五节兄弟争产案的回顾

 

        回顾这起兄弟争产案的始末,有几点是颇有意思的。

 

1.陪审团审判是一个费用高、时间长、效率低的制度,但也是美国民主的磐石之一。该制度鼓励普通公民自愿贡献,参加公正的审理,保证了司法的透明度,巩固了民众对司法系统的信心。所以,陪审团虽有缺陷,美国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均无人主张取缔陪审团。从另一个角度看,万一阁下要面对生死存亡的审判时,你会选一言堂的法官,还是代表民众的陪审团?

 

2.兵凶战危,罗生门效果,或多或少都在这起兄弟争产案的陪审团审判中反映出来。在多元化的社会,十二个陪审员把他们不同的文化、专业背景和成见带进陪审团商议室。在挑选陪审团的时候,谁又能预知他们最后的看法? 

 

3.在电视上,似乎所有的审判都靠陪审团;而在现实中,因为消耗太大,陪审团审判只占很小的比例。这起案件,每一阶段都需要双方律师、当事人、证人投入大量心血来准备, 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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