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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ita Hill v. Clarence Thomas

Qiu Ju Story

                             Jones v. Clinton

                                                         第7堂课

 

                                                 常见的民事官司

 

第一节劳工赔偿

 

        美国联邦及各州都有法例规定经营生意的雇主必须为员工购买保险。在美国做生意,不论大小,尤其是投资设厂或必须雇用工人时,一定要注意当地的劳工制度、法例和工会势力,并购买劳工保险。

在加州,州政府规定所有雇主都必须购买劳工保险,目的是万一工人在工作期间受伤,保险公司会负责赔偿工人的医药费和薪金损失。如果工人不能恢复原来的身体状态,保险公司会负责为他提供适当的职业培训,让他可以转行从事其他工作。

 

        不过,尽管有此规定,很多雇主因为不清楚法例,或者是所经营的生意规模太小,无意或有意地没有购买劳工保险。这样其实十分危险,稍有不慎,就可能会遭遇下列例子中的情况。

 

        1988年,中华会馆举行庆祝活动,在会馆门前燃放爆竹。当时一名姓梁的会馆清洁工人手持水喉在旁防火,不料被爆竹浓烟呛到而突感不适,送医院救治,七日后去世。死者家人要求因工死亡的赔偿,大家才发觉原来中华会馆并未替其属下员工购买保险,放爆竹当日也未向消防局申请许可证。梁氏家人得不到劳工赔偿,于是延聘律师控诉会馆。中华会馆辩称事发当时是在午膳时间,该工人是自愿协助放爆竹,并非指定的工作范围内,与工作无关。该案在1989年1月下旬判决,法庭裁定梁氏因公死亡,会馆要赔偿五十万美元予其家人。

 

        中华会馆是有一百二十五年历史的华商团体,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前一直是旧金山最重要的华侨社团,民间很多华人争执诉讼,都由会馆主持解决。由于这次诉讼失败,会馆若不上诉或上诉失败,即使倾尽百余年来所存基金,亦无法支付赔款,可能要面临变卖会址物业的命运。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特别在加州,劳工保险制度逐渐在改变。经过律师的争辩和法庭的诠释,劳工保险的范围变得愈来愈广,赔偿额不断提高。直到今天,这个立意优良的制度已到崩溃边缘,影响到所有加州的雇主和工人的就业机会。在此举几个例子来说明劳工保险法例的演变:

一个工人驾车上班,在离工厂不远处发生交通意外而受伤。工人申请劳工保险,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他并非在工作场所内受伤,也不是在工作期间受伤,与劳工保险无关。保险公司的理由看起来很合理,但案件审讯的结果是加州上诉法庭宣判工人胜诉。法庭的理由如下:工人受伤时是在上班途中,可以算为劳工保险法中“工作”的广泛定义内,所以保险公司有赔偿的责任。

       

        还有一件案例,更为惊人:一个在快餐店工作的青年,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意外,身受重伤。法庭认为这位青年当晚是替雇主加班,工作十多个小时,因疲劳过度而发生交通意外。追索意外的起因,法庭认为雇主和保险公司都要负责。

 

  以上只是关于雇主责任的不断延伸而已。处理劳工保险案的法庭持续扩大雇主的责任,其实基于一个哲学:工人身无长物,如果得不到赔偿,医药和生活费用都成问题。雇主既然已购了劳工保险,要他承担责任,也只是保险公司付钱,个人并无损失。这一哲学,其实也应用于其他赔偿案件中,只不过劳工赔偿更为显著而已。

 

  另外,工人“受伤”的定义也不断地扩大。例如以前工人“受伤”一般指在工作中跌伤、伤手断足等。经过法庭和政客的修改,工人投诉的所谓神经紧张、神经衰弱、承受压力等无形的“受伤”,都可以归咎于工作而申请劳工赔偿,很多时候还获判胜诉。

劳工保险这个保障劳工的制度,最少在加州已经行之有年,一向都没有什么问题。然而,欺骗保险公司的行为,近年在美国愈来愈多,其中不乏交通意外、人身损害案件等;而各种花样的劳工保险骗案也愈来愈层出不穷,造成保险公司和雇主极大的损失。美国曾有七百五十家保险公司联合起来,组织了一个反欺骗部门,聘请了一位退休将军担任主管。这个部门的主要工作是专门调查和打击欺骗保险公司的非法分子,包括一些没有职业道德的律师和医生。

 

        劳工保险过度滥用而产生的危机,只不过是整个保险行业危机的一部分而已。羊毛出自羊身上,保险公司一方面组织起来打击行骗的集团,另一方面便向雇主、商业机构开刀,提高保险费。长此下去可能拖垮美国经济,这并非过分夸张的预言。

 

  我们再举一个小例子,在旧金山的金融区,以前人们经常见到骑着自行车左穿右插的信差,现在,这些飞车勇士慢慢销声匿迹了。因为他们的工作地位虽然低微,工资也不高,但劳工保险公司认为他们的工作太危险,容易造成交通意外和严重伤亡,决定以倍数比例增加这个行业的职业保险费。信差的雇主经过苦苦计算以后,认为保险费之高令他们无法经营下去,只好解散。见微知著,读者由此不难了解美国商业、就业和保险之间的关系之密切程度了。

 

 

第二节租务纠纷

 

        中国人传统观念是“有土始有财”,所以在美国的中国移民很喜欢投资地产物业。华人在美置业投资,最普通的对象是小规模出租的公寓。与购买自住房子一样,购买公寓楼宇的手续和法律,绝不复杂,不过,如果公寓楼宇所在的城市有租务管制的话,业主就得非常小心了。有租管的城市,一般的租务法例比较繁复,而美国的租客绝对不好应付,本来用做收租的公寓,偶一不慎,业主就可能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这些例子屡见不鲜。

 

  租务管制法例在美国纯属地方政府职责范围,每个城市都不同,而且经常改变(一般趋势是愈来愈严格),不能一概而论。美国大多数城市都规模平平,例如从旧金山国际机场到旧金山之间,已经穿过了几个城市。两市之间可能是一街之隔,街的那一头属于无租管的市,几步之遥的这一边可能就有租务管制了。因此外来的投资者首先要注意,千万不可纯以亲友的投资经验作为实际数据,在投资之前一定要查清所有法例和限制,以衡量和决定是否值得投资。

 

  在华人热衷投资的大城市中,旧金山、纽约、伯克利、圣特蒙尼加等,以租务管制严格闻名,特别对业主不利,这一点必须留意。

 

  顾名思义,租务管制的目的是限制租金的增加,对业主的投资是不利的,于是,很多人就千方百计想办法逃避法律的限制。不过,美国和香港地区不一样,租客不好对付,十分讲求自己的法律保障和权利;当发现业主有逃避租管的行为,一定会根据法例控告业主,业主往往聪明反被聪明误。以下是一个实例。

 

  旧金山的租务管制条例规定业主每年只能向租客加租4%,而且非有特殊理由,不能随意要租客搬走。可以请租客搬走的其中一项合法的特殊理由是业主收回公寓给本人或直系亲属自住。一位业主引用这条收回自住的条款,以父母搬入为理由,把原有的租客赶走。租客搬离后,发觉业主的父母并没有住进去,而是业主提高租金租给了一位新住客。旧租客于是引用租务管制条例控诉业主行骗。经过一年多的诉讼,法庭裁决业主行骗,判他不单赔偿住客被迫迁的损失,而且还要付给该住客十余万元的“惩罚性赔偿”。业主多贪图几百元的租金收入,结果几至倾家荡产。

另有一个实例。一位业主刚买了旧金山一座公寓物业,也是引用收回自住的理由把原有租客赶走,因而被租客控告。不同的是,这位业主听了地产经纪商的计策才采取迫迁行动,而这位地产经纪商也代他发出迫迁信。诉讼开始之后,业主的律师建议他控告地产经纪商,指控地产经纪商提供错误的意见,要求地产经纪商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以下有几点是有意投资收租公寓的业主应该注意的:

 

        其一,非法迫迁若成事实,业主或地产经纪商的责任都难以逃脱。

 

        其二,切勿以为租客经济能力比业主低,花不起打官司的钱。事实上,他们自有律师代表,而且政府法律援助处的律师免费代理低收入的租客,还有一些专门替租客打官司的律师,他们不能在事主身上取得收益,多在胜诉后分账。例如上述两案的租客胜诉后,律师所获就不菲了。这些律师专门接办有赔偿潜力的租务案件,租客无后顾之忧地打官司,业主反而自己要付出律师费。

 

  其三,旧金山居民租客占较大比例,所以被选为陪审员的比例也相应增加;如果涉及业主与租客的官司,租客陪审员情绪上会倾向同情租客。尽管业主高呼不公平,但现实却往往如此。

 

  一旦业主败诉,除了要赔偿租客迁出的实际损失,最致命的是对方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这项赔偿可大可小,不少业主一生积蓄由此付诸东流。

在有租务管制的城市,旧租客得到廉租的保障,时间长了,旧租金可能只及市价的五成,与投资不成比例。这在间接上与法律有关,特别值得投资房地产的人士三思。

 

 

第三节离婚案

 

一、律师的噩梦

 

        根据一项民意调查,在曾经热播的电视剧《律政风云》中,最受美国青年崇拜的角色是剧中专办离婚案的律师贝克;不少准备念法律的学生因羡慕贝克的生活,希望将来也成为律师。《律政风云》里英俊的金发律师贝克是一个典型的美国雅皮士,衣饰名贵,追逐潮流。他崇尚物质生活,当然也爱钱。他社交活跃,芸芸女友中不少本来是他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包括与他结婚后又离婚的太太在内。这位风流律师在法律上的技术和手腕都不错,可是我却绝不会介绍朋友去找像他这样的离婚律师办离婚案。理由很简单,像贝克这种思想浅薄,私生活和情感都不稳定的律师,能否给当事人适当而理智的意见,值得打一个很大的问号。在一件离婚案中,律师能否保持理智,为当事人的利益着想,这是十分重要的。

 

        美国的婚姻法是由州政府控制的,各州法律不统一,很难一一解说,这里只能讨论一些离婚案件中常常出现的问题。我们以加州为例:离婚或家庭纠纷方面的法律,加州美其名曰“家事法”(Family Law)。涉及离婚,总离不了两个特征:

 

  第一,离婚案与其他案件最大的不同是,情感上的决定往往重于理智(例如孩子应当跟父亲还是跟母亲的问题)。

 

  第二,一个家庭分崩离析,在经济方面夫妻免不了两败俱伤。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件离婚案中,谁胜谁负不容易分得清楚。在多数情形中,婚姻失败是两方面的事,根本没有所谓“胜利者”。

 

  美国律师分门别类,有些律师专长打离婚案。我有一位同学就是专办离婚案的律师,并且在打官司时以硬、辣、狠见称。有一天,她对我嗟叹,原来有好几个当事人积欠她大笔律师费,总数接近二十万元。我可以推想到她打离婚官司之不遗余力,但她的付出可能与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成比例,结果,官司赢了,当事人却已破产,律师费也无法收回。因此,过分看重官司的胜败而不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背景,是我一向最不赞成的路线,而我这位同学可能就犯了这个毛病。

 

        不久前,一位经营小生意的朋友与妻子离婚,最初女方担心在分产问题上吃亏,聘了一位律师代表。后来夫妻双方平心静气商讨,同意了一个分配资产及子女抚养权的办法,两人以为离婚问题可以顺利解决了,谁料女方的律师却坚持要派估值员调查丈夫的生意市值,又要雇用会计师核查丈夫的账目,使双方无谓花了不少的精力、时间和律师费。最后,妻子觉得形势不对,才把律师开除了,但已付出的数千元律师费就算白花了。不过,这位妻子还算理智,因为她知道这样拖下去,丈夫的小生意难免倒闭,到时丈夫付不起赡养费,谁来供养两个不到十岁的儿女呢?

 

  代理这位妻子的律师专办离婚案,以打官司具侵略性见称,也是很典型的离婚律师。在美国,一涉及离婚,除了争取子女抚养权以外,第一件事就是分财产。谈到钱,双方可能都会想尽办法向对方隐瞒私产。离婚案律师往往得非常侵略性地尽力把对方的“底”翻出来,时常还要用到私家侦探。如此一来,双方所花的金钱就像填无底洞一样了。

“清官难断家务事”,这句中国俗语放诸美国,同样恰当。离婚案有时也是律师的噩梦,因为,虽然律师可以很理智地替当事人办事,但身处离婚风波当中的人,一方或双方经常因情绪激动而不能理智地解决问题,甚至做出一些十分不理智的事。尤其美国枪支泛滥,家庭纠纷和离婚悲剧特别容易以暴力或枪杀收场,被害者有时甚至包括律师在内。

 

        多年前,我的一位同事替一名日裔的当事人办理离婚,几经艰苦激烈的辩争后,才从法庭为那位当事人争取到两名孩子的抚养权。就在法庭判决的第二天,那位当事人的前夫找到妻子,用枪把她和两个孩子杀了,然后吞枪自杀。对于这桩家庭悲剧,我那位同事或多或少都感到内疚,从此再也不接办离婚案了。

 

        一般来说,离婚官司不是法律行业中最具魅力的一类,因为律师所负的责任不轻,尤其在给予当事人以精神支持和理智忠告方面,非常需要成熟的态度、丰富的经验和稳定的情绪。所以,我的忠告是,最好不要离婚。如果不幸必须离婚,也尽可能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不要动意气,否则只有两败俱伤,在不幸的婚姻结局中再加上不幸。

 

二、性侵犯与家庭纠纷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全美国性骚扰案件急剧增加,风气所及,只要有人拿到点儿迹象,转个小弯,很容易就有了性骚扰的案件。特别是对孩子的性侵犯或性虐待,成为离婚案中一个越来越普遍的主题。

我曾接到一位旧客户的电话,说他的弟弟刚下班回家,发觉妻子和两个孩子失踪了,不知如何是好。我与当事人联络,稍作了解后,知道他一直与妻子不和,于是建议他立刻报警,警察会作人口失踪案处理。事主表示迟疑,因为他发现妻儿的一些衣物及用品也不见了,可能妻子带着孩子回了外州老家,这样报警是否小题大做呢?我指出:第一,在未确定妻儿如何失踪之前,报警是安全的做法;第二,他身为丈夫和父亲,妻儿失踪也不报警,岂非漠视妻儿的安全?结果事主还是听取劝告,报警备了案。

 

        事主惊魂未定,第二天上班不久就有信差将妻子向法庭要求离婚的申请书送到他工作的地方。最使事主震惊的是,在申请书上,有一项指控是他曾经对自己的亲生儿子有过性侵犯的行为,所以为了孩子的安全和前途起见,女方除了要求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外,还要求法庭剥夺男方探访孩子的权利。

 

  正如我所料,原来妻子早已想与他离婚,处心积虑后才突然“发难”,可怜男方还一直被蒙在鼓里。幸而他报了警,不然在离婚法庭上,法官或陪审员可能会认为他对家庭妻儿漠不关心,那就更会影响对孩子抚养权的决定了。

 

  在美国的离婚案中,利用性侵犯为理由来打击对方的现象越来越流行,所谓“家丑不宜外扬”的概念早已被“你死我亡”的离婚纠纷所凌驾。就如著名导演伍迪·艾伦和著名女星米亚·法罗闹离婚案,虽然两人都是名人,可是在离婚时吵起架来,那种激烈而不顾后果的状况,令人震惊。案件中最轰动的是米亚指控伍迪·艾伦曾性侵犯他们的亲生儿子,要求警察拘捕他。结果伍迪·艾伦真的为此而被检察官起诉,虽然审讯后他被判无罪,但他的声誉、个人身心和经济都大受打击。所以,我的结论是:性是最厉害的武器。

 

  顺便一提,在这件离婚案进行当中,伍迪·艾伦公开了与他和米亚共同收养的韩裔养女之间的恋爱关系。其养女已十九岁,属成年人,米亚对两人的关系在法律上也无可奈何,如果伍迪·艾伦在其他某些国家,可能早被送进监牢了。中国人有句话说“入境问禁”,在现代则要“入境问法律”,不同地方有不同法律,要特别小心。

 

 

第四节新兴的官司——性骚扰

 

        和一位久未见面的律师朋友吃午饭,问起他近日业务如何。这位专办车祸、意外等人身受伤案件的律师说:“美国律师行业都在吹淡风。我嘛,仍然整天在忙,不过收入就比以前少了。近一年来,保险公司和陪审团都不像以前那么慷慨,胜诉赔偿金额比以前少得多了。”

 

 

  我笑答:“我看你还是改行专做性骚扰的诉讼案吧!这类案件看来方兴未艾呢!”朋友开玩笑说:“对呀!不如我们合作发财,你向你的秘书实行性骚扰,然后介绍她来找我做代表控告你吧!”我说:“行!不过我先要把我的保险额提高后才实行计划,那么你告我时,我就出庭作证直认不讳,保险公司自然要赔!”

 

 

  以上一段对话,是律师之间的玩笑话,大家乐弯了腰。然而,这也反映出美国性骚扰案剧增的趋势。

 

一、震惊美国男人的性骚扰法律

 

        “性骚扰”问题,在美国由来已久,而有关性骚扰的法律也一直存在,不过,若非1991年国会公开聆听希尔教授指控联邦最高法院当时的候选人托马斯大法官十年前曾对她性骚扰一事,大众还不会十分注意。这次事件引来举国关注,大家都纷纷讨论怎样才算性骚扰,也开始广泛注意性骚扰的法律。

“性骚扰”属于美国反“性歧视”的法律范围,反“性歧视”的法律基础是1968年通过的《民权法案》第七项(Civil Right Act,Title VII)。根据这个法案提起的诉讼,最常见的有两大类:其一是女雇员控告雇主歧视女性,其二是控告雇主或上司性骚扰。

 

        第一类案件,常常是女雇员控诉雇主不给予她们与男性同等待遇和升迁机会。曾有一名德士古石油公司的女职员控诉公司歧视她,因为她两次未获升迁。她告上法庭,结果陪审团裁定她胜诉,判决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两千万美元。后来法官算是主持“公道”,把赔款额减至两百万余元。

第二类“性骚扰”案件,最典型的情形是男雇主或男上司利用其职位的权威,迫使女性下属接受其性的要求;假使女雇员不识抬举,便会被开除或不能升迁,诸如此类。女性遇到这种情况而不愿接受威逼利诱,只有向政府部门或法庭投诉,引用性骚扰法案控告男事主。

 

        198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件性骚扰案例把“性骚扰”的范围增大了。根据这个判例,女职员即使未受到任何实际的行动骚扰,只要她受到“敌意的工作环境”(hostile work environment)压迫,也构成控告雇主或上司性骚扰的理由。

 

  又根据一些法庭判例,在办公室或工作场地贴满性感的日历女郎,男同事闲谈间说污言秽语或带有性意味的粗口,开玩笑称呼女同事为“蜜糖儿”、“甜心”等,均可算是蔑视女性,甚至只要女同事认为有不能容忍的亲密行为,也已犯了性骚扰法。

加州有一件很出名的案例:洛杉矶一位女消防员控告消防局,要求禁止她的男同事把《花花公子》杂志带到工作地方消闲阅读,因为这会使她“不舒服”云云。虽然法庭判决男同事有权携带《花花公子》作为私人阅读,但由这起诉讼看来,美国性骚扰案件范围之广泛,可见一斑。

 

二、精彩的一幕戏——最瞩目的性骚扰案

 

 

        1991年7月,当时的总统布什提名克莱伦斯·托马斯代替自动宣布退休的马歇尔法官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九位终身职的大法官之一,随后国会参议院就举行了确认托马斯委任的聆讯会。此时,托马斯从前任职“平等机会及就业专署”时的一名部下、1991年时任俄克拉荷马州法学院教授的安妮达·希尔女士,挺身指控托马斯在十年前对她曾有多次性骚扰行为,包括多次坚持邀请她外出而被拒,又曾和她谈论他所看过的小电影,描述主角的淫亵动作,以及自认在性方面是女人恩物。

 

        希尔在控诉公开后到参议院作证,而托马斯法官也不甘示弱,在参议院作证时强烈地全部否认曾有过这些事。这几天的聆讯,可谓轰动全国,几乎所有电视台都现场直播,国人都夜以继日地围着电视机收看。据报道,在最高峰时,美国有两千万人收看直播,而当天打电话给参议院达表示意见的民众超过一百万人次。直到托马斯在10月16日以52票比48票得到国会确认,热潮才平息下来。

 

        聆讯最引人入胜的地方,是指控和被控双方都是能言善辩之人。一个是法学院教授,对参议员的多方质询,冷静而对答如流,用词用字精确清楚、简洁切题,完全没有紧张、恐慌和震颤的表现。另一方是法官,有力镇静地一口咬定全无此等往事,而且清楚地表示为自己的被诬陷而愤怒,却没有过火地抨击对方的动机。如此一来,双方各执一词,无懈可击,质问他们的议员们无论怎样旁敲侧击,也无法攻出一些头绪来。和大多数美国观众一样,我也看了数十个小时的电视直播,得出的也是和大家同样的结论:这是一个美国式的罗生门故事,托马斯和希尔当中,一个必定是真诚的见证者,而另一个则不单是全然说谎者,而且是个演技登峰造极的演员。至于谁是谁非,第三者无法知晓。

 

  托马斯和希尔此番控辩,不单轰动全美,也引起国外注意。欧洲舆论几乎一致地认为美国人对托马斯的聆讯实在是小题大做,因为根据希尔的指控,托马斯除了语言不干净外,并没有强暴行为,甚至连碰碰手也没有。

 

  我们举出希尔指控托马斯这精彩的一幕戏,当然不是为了“戏”的精彩,而是因为此戏在美国民众前“上演”之后,引起了全国上下对性骚扰问题的关注,很多妇女团体呼吁受侵犯的妇女要挺身举报,以遏止长期存在的性骚扰之风。这幕戏的正面影响,是使一些真正受性骚扰的妇女得到支持;负面的影响,则是从此性骚扰的案件在全国以几何级数增加,即使是正正经经的男士,也要提心吊胆。

 

三、什么是性骚扰?

 

        为什么说性骚扰案急剧增加,就连正正经经的男士也提心吊胆呢?主要原因在于美国法律的趋势是把“性骚扰”的定义弄得愈来愈广泛,不但外国人感到惊讶,就连一般美国民众在全国电视直播托马斯法官聆讯之前,也不了解性骚扰的广泛定义以及法律对男性和雇主的威胁。希尔女士在国会聆讯中指控托马斯法官性骚扰,内容包括他曾多次强邀她外出和谈论小电影内容等,就算他连希尔女士的手也没碰过,按目前“敌意工作环境”的判例,托马斯犯有性骚扰罪是绝无疑问的。

 

  美国性骚扰案件多到什么地步?各州的个别议员、市的地方官员被下属控告性骚扰的案件已层出不穷,就连前总统克林顿也难以幸免。不过,话又说回来,由于民事案件涉及的是金钱赔偿,性骚扰的被告通常是名人、富人或者大公司,这是事实。克林顿担任阿肯色州州长时,琼斯女士是个政府小职员。1994年她指控克林顿总统在三年前有一次指示他的侍卫,召唤她到他的酒店房间,进门后谈不到几分钟克林顿就脱下裤子向她“求爱”,琼斯说自己拒绝并且走了,事后克林顿为了报复,利用职权使她不能升职加薪云云。琼斯要求克林顿赔偿她七十万元。

 

        且不论结果如何,但琼斯控诉总统后,她本人已上了全国性的电视节目,做过某家名为No Excuse的成衣公司广告主角,还发行了一卷录像带,每盒售价二十元。虽然她已三十多岁,在录像带里还穿上少女的衣服,用少女的腔调说话,表示她的天真无邪,可怜兮兮地重述她和克林顿的“故事”。很多人都认为琼斯不是一个可信的原告人,她所述及的“故事”也无第三者在场。可是琼斯的控诉已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对克林顿造成了实实在在的沉重打击。而琼斯的姐姐表示,琼斯在对她述及要控诉克林顿时说:“无论输赢,我都已嗅到钞票味了!”

 

        美国的性骚扰诉讼案越来越多,抛开案件谁是谁非不论,巨额的赔偿也是吸引眼球之处。从某一角度看,这类案件变成了“无本生意”。例如1994年旧金山一件轰动的性骚扰案件,赔偿额竟高达三百多万,而被告是全美国最大的律师行贝克&麦肯思。该律师行的前女秘书控告一位显然行为不检的前上司,指控这位律师曾经对她说色情的挑逗话(例如说她左右胸大小不匀),她弯腰取文件时他在后面摸她的屁股,又曾将一包巧克力放进她乳沟里。她曾向律师行投诉,未获及时处理,结果,上班十五天后,她就为此辞了职。被她指控的上司当然不值得同情,因为除了原告外,律师行曾经收过其他女职员的同类投诉,而案中也有多名女职员出庭作证。可是,这件性骚扰案完全没有涉及暴力、强奸等成分,而这位前秘书在“性骚扰”的民事诉讼中胜诉,竟获赔超过三百万元(陪审团原判是七百万,后经上诉,法庭才减判)。舆论为此一片哗然。三百多万的赔偿中,那位“不文”上司付二十九万,其他则由律师行负责。

       

        美国的诉讼案收费有两种:一是按时收费;二是律师代垫费用,胜诉后分账。人身受伤等案件以及新兴的性骚扰案件,律师收费多采取后一种。事实上,从经济观点看,性骚扰案可算是一本万利,甚至是无本生利的投资。例如办理车祸等较严重而要有真实凭证的案件,原告律师至少要有足够的现场人证、物证、警察报告、事后的医疗报告、出庭作证的专家证人等。案件若是败诉,原告律师不但得不到律师费,还赔上庭费及各种开支,可谓血本无归。可是典型的性骚扰案件只涉及两个人的私下情况,既没有人证、物证,更不需要专家证人。案子一般很简单:原告人说一个故事,被告人当然反驳以另一故事,空口对空口,看法庭或陪审团相信谁而已。事实上我们永远无法得知托马斯是否真的对希尔有过性骚扰,也永远无法找出真相。托马斯说连手都没碰过她一下,我们信谁呢?如果托马斯在说谎,那他绝对应该被踢下台,可是如果希尔在说谎的话,那她的指控就几乎毁了托马斯当大法官的前程。真相如何,除了两人之外,谁知道呢?

 

        说性骚扰案是“无本生意”,因为其在法律上准则模糊,人证物证要求有限,但投资少,收获潜力大。被告通常是大富翁、名人或大公司,或者是购有保险的人。故而我讽刺说,在此情况下,美国性骚扰诉讼案不泛滥才怪了。

 

        我又想起香港地区和东方国家,男人不尊重女性,在公众场合讲“不文笑话”司空见惯,吃女同事豆腐视做等闲。奉劝此等男士,若你一穷二白,到美国或可作风不改;但如果阁下有财有物业有大量投资,又或者购有保险,可要特别小心,否则很容易惹上“性骚扰”的官司。讲到打官司和赔偿的天文数字,美国人是“绝不手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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