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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 Evidence

             Forensic Expert Evidence

                 Discuss evidence law

第10堂课 证据法

 

 

第一节证据法——一个可大可小的学问

 

对一个律师来讲,证据法是一个可大可小的学问,这是什么意思?

 

  证据法之所以为大学问,是因为证据法中重要的概念如推定(presumption)、保密特权(privilege)等包含深奥的原则,涉及公共政策;此外,随着科技日新月异,DNA、电子信息材料等新式证据如何处理,都是可供学者研讨的材料。

 

  证据法之所以为小学问,是因为除了专业于刑事和民事诉讼的律师外,一般律师可以执业多年也不用翻一翻证据法。除非突然他要面对一个陪审团的审判,此时他临渴掘井,处境就危险了。

 

  处境危险这句话也需要稍加解释。俗语说熟能生巧,反过来说,不熟就会生硬。在审判中娴熟于证据法的律师可以挑战你这一方的证供,而你却不懂得以牙还牙,处境不就危险了吗?

 

  所以,提起证据法,听起来枯燥无味,真正到了审判的时候,证据法的运用就会非常生动。

 

 

第二节介绍几类证据

 

 

  在诉讼中,我们常常听到激动的当事人大骂对方:“他是坏人,他是骗子!”代理律师得想办法让当事人安静下来,然后解释说:“骂他坏人骗子于事无补,你要有证据证明他做了坏人骗子的事,在法律上才有用”。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证据。

 

一、环境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与直接证言(direct testimony)

 

        在生活上,当我们不相信某人所说的事时,也往往会说:“拿出证据来!”可以想像,在法律上,证据更不是随口一说那么简单。

举个例子,一件两车相撞的车祸案件正在法庭审讯,甲先生是案里其中一位驾车者。一名目击甲先生开车的证人出庭作证说他看到甲先生在超速驾驶;当时是在时速限制三十英里的地区内,他估计甲先生的速度约为五十英里。这个直接看到意外发生的证人的证供,就是“直接证言”。

 

        甲先生的律师提出反驳的证据。他指出事发后交通警察曾测量过甲先生的汽车留在地面的轮胎痕迹,判定他在事发时的行车速度只是三十五英里。这项轮胎痕迹的证据,属于“环境证据”。在很多情况下,“环境证据”比目击证人的直接证言还要可靠。像上述的例子,甲先生轮胎痕迹的证据可能就比目击证人的证言准确,较为不容易被对方攻击和挑战。

再举一例。假如我在午夜睡觉前,看到窗外后园地上是干的。第二天早上八时我起床,看到后园地上铺满白雪。虽然我夜里没有亲眼目睹下雪,但地上的白雪就足以证明午夜到早上八时之间曾下过雪。这也属于“环境证据”。

“辛普森案”事发时没有目击证人,主控官只好集中搜集地上的血渍、手套、脚印等“环境证据”了。这也说明,“环境证据”加起来,可以在法庭上构成十分强而有力的证据。

 

二、专家证据(expert evidence)

 

        “辛普森案”有关解剖和血液的问题,涉及另一种证言或证据,那就是“专家证据”。案中一个关键问题,是要证实在凶杀现场所找到的血液和在辛普森家中所找到的血渍不单是同型,而且是绝对一样,出于同一个人的身体。所以,法庭上控辩双方都传召专家证人来作证。

 

         不过,读者也不要以为专家的证供就一定科学而正确无误,那只是好莱坞电影和电视所造成的错觉而已。事实上世界上有太多未知的因素,就算权威的专家学者,意见也不一致。举一实例,我曾处理过一件地产纠纷案。为了证实一份文件上的签名是否被告的笔迹,我雇请了一个笔迹鉴定专家出庭作证,可是对方也请了一位持相反意见的笔迹专家作证。结果双方花了大量的专家证供费后,仍然无法得到肯定的结论。

 

三、加强证据(corroborative evidence)

 

         “加强证据”,也称为“实证证据”。例如:一个被强奸的女人,除了她本人的证言外,她身体上的伤痕淤痕等,都是证明她受过暴力侵害的“加强证据”。

我想起了一个笑话。一个女子打电话报警,警察到女子的家里调查。女子对警察说:“刚才著名演员保罗·纽曼把我捆起来,绑在后院的大树上。”警察不太相信她的话,对她说:“保罗·纽曼怎会把你捆起来呢?口说无凭,除了你的口头指证外,还有‘加强证据’吗?”女子指着后院的大树说:“那不是‘加强’了的证据吗?”

 

四、压下不用的证据(suppressed evidence)

 

        我们在论及宪法第四修正案时已说明,控方的证据一定要在合法和依据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取得,才可以呈堂。如果法庭认为证据是在不合法的情况下取得的,那些证据不单不能呈堂,而且辩方在审讯过程中也不能提及。这种情况叫做“压下不用的证据”。例如:“辛普森案”中,初级聆讯时最主要的争论焦点在于,辩方律师认为,警方在没有搜查令下进入辛普森家所取得的血手套和血迹样本,是经不合法的搜查而取得的,因而要求法庭列之为“压下不用的证据”,即要求法庭拒绝接受控方这些证据,且以后开审时也不能用,并不能提及。

 

         我们再举警方为了缉毒或击破犯罪集团而进行电话窃听为例。警方必须持有“可能是确实的理由”,先向法庭申请并取得颁令,然后才可以进行。这种颁令不容易发出,而颁令都会严格指定只能对特定可疑人物的某条电话线窃听,并且只能在一段指定的短时期内进行。在其他国家窃听电话,很多时候是在总“机楼”装窃听器,窃听的人随时可以听到其他线路的通话,往往有“意外收获”,但在美国,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除了法庭颁令指定的电话线外,警方无权窃听其他线路。“意外收获”得来的证据,是否可以用来作审案证据,得由法庭决定,但肯定会受到辩方律师的强烈挑战,很容易变成“压下不用的证据”。 

 

 

第三节运用证据要注意的几点

 

        介绍过几类证据后,我们可以切实地谈谈证据法在审判时的运用。请注意,我们举的实例是加州的案子,用的是加州证据法(接近联邦证据法),不能说是代表了美国各州的法律。

 

在未看实例前,首先还要注意的有几点:

 

1.审判前要求摒弃证据的动议。尤其是在较大的案子中,常有很多证据或法律点的争辩是在审判前以动议方式呈交法官预早决定,以免在开审后才争辩而浪费时间。例如在一件凶杀案中,刑事辩护律师考虑的第一件事便是动议引用宪法排除控方的证据。

 

不论在审判前或审判中,主审法官的一个重要责任就是决定证据的取舍。如果没有切实的法典或案例可引用,法官有权运用酌情处理权来自行决定。

 

在加州,这一酌情处理权源自证据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也是证据法最基本的原则。

 

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如下:

法庭可以酌情处理排除证据的使用,如果证据的证实价值相当程度地被以下的可能性盖过:证据被使用会引致(a)过分消耗时间或(b)造成过分负面影响(损害),把问题混淆或误导陪审团的实际危险。

 

以下是引用第三百五十二条的一个典型例子:

 

        一个被告的刑事辩护律师知道控方会提出十张不同角度和距离的,血淋淋的被害者尸体的照片,于是被告方在审判前动议将所有或大部分的照片证据排除不用,理由是照片太多而且过分刺激感官,容易误导陪审团,重复且浪费时间,造成过分负面影响,引致不公平的审判。法官酌情处理时便要考虑这十张照片的证实价值是否被其他的考虑所盖过。

 

        从以上例子可知,证据法在刑事审判中尤为重要。审判的法官在使用证据时作了错误决定,这是刑事上诉常见的理由。但在民事诉讼中,法官酌情处理证据有很大的弹性和空间,一般不会成为上诉的理由或被上诉法庭推翻。

 

 

2.弃权。审判时一方提出的证据或证言,如对方没有马上反对,便是放弃反对(waive objection);律师不打醒精神,随机应变,反对的机会一眨眼就过去了。但如果律师多作无谓的反对,每次都被法官宣称“反对无效”,这位律师给法官和陪审团的印象会相当负面,结果弄巧成拙。 

 

3.清楚的记录。有清楚完整的记录,可以省去很多文件工夫和事后的纷争。在法庭或在国会聆讯时,经常出现的两个词是“制作记录”(make the record)或“以便记录”(for the record),原因在于,没有清楚的记录,事后便无根据可循。

 

4.直接证言与交叉询问证言。在直接证言中证据须通过严格的标准检验始能被接纳使用。同样的证据,在弹劾或交叉询问时却容易被接纳。这一点是证据法最难了解的部分之一,后文有详细的解释。

 

5.形式和实质的反对。形式的反对是说提出的问题有格式上的错误,若格式改正了,就可接纳。实质的反对是指无论问题的格式怎样改,该问题还是违反了证据法,不能被采纳。

 

6.不相干。两个最常用的实质反对理由是“不相干”和“传闻”。如反对生效,提出的证据便被排除。

 

 “不相干”这一反对理由很容易理解。在一件交通案件审判中,证人说:“那天我穿的是最喜爱的绿色衬衣”,对方如说:  “反对,他穿绿色衬衣跟这个案子不相干”,法官一定会说:“反对有效。”

 

第四节传闻证据及例外

 

        虽然是三十多年前的事,我记得还很清楚:当年我上法学院时,证据法教授解释“传闻”是从传统普通法的定义开始的。那个传统定义本来就含糊不清,再加上十多个“例外”,结果教授的解释也越来越糊涂。我那时只是个学生,也不求甚解,只要通过律师考试无碍即可。

 

  我执业后,就不能继续一知半解了,不把握“传闻”的内涵,在法庭上要吃大亏。以下的解释,是我的经验之谈,并非从书本上学来的。

 

        美国证据法认为,一个证人如果在法庭亲自宣过誓说真话,且他在作证时受到对方律师的交叉询问,过了两个关卡后,他的证供才有起码的可信性,可被接受为证据。这位证人说的话就不是“传闻”。当然,在考虑该证人的供言时,陪审团信不信或信多少,则是另外一回事。

 

        如果一个供述的人不在法庭宣誓和接受交叉询问,他就不算正式证人,其供述就是缺乏可靠性的“传闻”,审判时要被排除使用。

 

什么是传闻证据的例外?

 

        根据传闻证据的定义,如果严格执行起来,不少有用的资料都会被排除不用。例如下面的对话:

 

主控官:劫案发生时有哪些人在场?

证人:只有我爸爸。我看见他时,他已快死了。

主控官:他说了什么话?

证人:他说用枪射他的是……

辩方律师跳起来,大声疾呼:“反对,传闻!”

主控官:垂死声明(dying declaration)是传闻证据的例外,尊敬的法官。

法官:反对无效。

证人:他说用枪射他的是保罗。

 

 

        在以上的例子,证人的爸爸已死了,当然不能宣誓作证及接受辩方律师的交叉询问,他死前的话从证据法上看绝对是传闻,一般来说不能接纳为证据。可是,真的要让保罗逍遥法外吗?不,这里便有一种“垂死声明”,可作为例外。

 

        所以,在现代的加州证据法,积累了十多个例外;要运用传闻证据表示反对,便要顾及这十多个例外。至于那些例外是什么,已超出我们的讨论范围了。不过,假如有一天,你跟一个律师谈话,想卖弄一下,不妨适时抛出一句 “我看他过不了传闻证据这一关”(I don’t think he can get through the hearsay barrier),我相信,那位律师会对你另眼相看。

 

第五节交通事故案记录示范证据法的运用

 

        前面我们谈过张律师代理的交通事故案。在此,我们利用该案的记录来示范证据法的运用。

 

张律师:王先生,你是不是与发生于2004年11月24日的交通事故有牵连? 

证人:是。

张律师:发生了什么意外? 

姆斯律师:反对,过分广泛。要求证人给一个描述。 

张律师:我是在节省初步问题所用的时间。 

法官:反对有效。 

张律师:好吧。王先生,意外在何时何地发生? 

 

詹姆斯律师:反对。复合的问题。 

法官:反对有效。 

张律师:好吧。王先生,意外在哪里发生?

 

证人:在旧金山的圣何西道。 

张律师:你当时在驾驶吗? 

证人:是。 

 

 

“过分广泛”、“要求证人给一个描述”都属于形式的反对。但正如我以前谈过,在美国法庭作证,一般不容许证人用陈述方式作答。“复合的问题”(compounded question),是指张律师既问时间又问地点,他应该分为两个问题来问。当然,这只是詹姆斯律师在吹毛求疵,干扰张律师。

 

张律师:你驾的是什么车? 

证人:一辆丰田产的科罗拉轿车。 

张律师:牵涉这桩意外的还有其他车辆吗? 

证人:另外有一辆本田思域轿车。 

张律师:你知道是谁驾驶本田思域轿车吗? 

证人:知道。他叫托尼。 

张律师:托尼此刻在法庭吗? 

证人:是(指向被告托尼)。

张律师:尊敬的法官。请求记录证人正指向被告托尼。 

法官:知道了。 

张律师:谢谢你,尊敬的法官。2004年11月24日的意外,牵涉的还有其他车辆吗? 

证人:没有。 

 

此处,张律师特别提醒法庭记录下证人的动作,即“指向被告托尼”。

 

张律师:你如何知道托尼的名字? 

证人:意外发生后,我们交换保险资料。在那时候我知道了他的名字。 

张律师:托尼戴墨镜吗? 

詹姆斯律师:反对。与案件无关,缺乏基础。 

张律师:尊敬的法官,我是想了解托尼有没有戴墨镜,如果有,他的视觉是否受影响。 

法官:反对有效。律师,你应该先建立一个基础。 

 

“与案件无关”基本上是一种实质的反对。“缺乏基础”却只是形式的反对。对方反对有效后,张律师便问了一连串问题以克服这两个反对。

 

 

张律师:谢谢你,尊敬的法官。王先生,意外当天,天气怎样? 

证人:天阴要下雨。 

张律师:你看到托尼戴墨镜吗? 

证人:是的。

 

张律师通过证人建立的基础是天阴,托尼却戴了墨镜,这可能影响视线,因此不能说跟案子不相干,于是便克服了詹姆斯律师的反对。

 

张律师:你看见托尼从车里出来时有没有受伤? 

证人:没有。 

张律师:托尼跟你说话了吗? 

证人:说了。 

张律师:托尼有没有向你道歉? 

詹姆斯律师:反对。提示性问题。 

法官:反对有效。

 

“提示性问题”(leading question,或称引导性问题)的反对理由是指“答案已经在问题之内提示了出来”。张律师的问题显然是提示证人回答时说托尼曾向他道歉,所以,詹姆斯律师的反对有效。

 

 

张律师:好吧,让我重新再问。托尼从车里出来时有跟你说话吗? 

证人:有。 

张律师:他说什么? 

詹姆斯律师:反对。传闻证据。 

张律师:那是一方的承认,属于传闻证据的例外之一。 

法官:反对无效。 

张律师:请回答问题。 

证人:他向我道歉。他说对不起。

 

在证人作供时,托尼并未曾宣誓作证,亦未受过交叉询问,所以从他车里出来说话和道歉属于传闻证据,詹姆斯律师反对是正确的。但传闻证据有十多种的例外,其中之一就是张律师说的“一方的承认”(admission of a party)。 

 

张律师:托尼跟你谈话时,有一个朋友跟他在一起吗?

詹姆斯律师:反对。没有基础说和他在一起的是一个朋友。这是假设不存在证据的事实。

法官:反对有效。

张律师:好吧。让我重问。有没有人跟托尼在一起?

证人:有些人从街对面过来。一个人加入到托尼和我的谈话中来。

张律师:那个人的名字叫什么,如果你知道的话?

证人:他叫罗密欧。

张律师:托尼跟罗密欧是什么关系,如果你知道的话?

证人:我想他是托尼的一个朋友。

 

张律师突然用上“朋友”两个字,事前没有铺好背景,所以詹姆斯律师提出一个形式的反对。

 

 

张律师:罗密欧对你说话了吗?

詹姆斯律师:反对。传闻证据。 

张律师:我并没有问他罗密欧说什么,只问罗密欧有没有说话。

法官:反对无效。

证人:有。

张律师:罗密欧对你怎样说?

詹姆斯律师:反对。传闻证据。

法官:反对有效。

张律师:那么我等到向托尼交叉询问时再问吧。

 

张律师很努力地把罗密欧的说话插进来,但詹姆斯律师极力以“传闻”理由反对,张律师觉得不能克服,决定等到向托尼交叉询问时再尝试,因为在交叉询问时,有较大的弹性。

 

张律师:你有没有收到付钱给你的建议?

詹姆斯律师:反对。时间模糊。没有基础。

法官:反对有效。

张律师:王先生,你在意外发生地的时候,你和托尼以及罗密欧间有没有讨论过付钱?

詹姆斯律师:反对。传闻证据。

张律师:我只是问是否有过这样的讨论。

法官: 反对无效。

 

问题问得不清楚,可以构成形式的反对。

 

证人:有。

张律师:付钱给你的讨论是你提出的吗?

证人:不是。

张律师:你有没有收到付钱给你来和解这桩意外的建议?

詹姆斯律师:反对。传闻证据。

张律师:我没有问罗密欧说什么。

法官:我准许这个问题。

证人:有。

张律师:付多少钱?

证人:三百元。

张律师:你有没有接受付款?

证人:我拒绝了。

张律师:我问话到此为止。谢谢你,王先生。

法官:王先生,你仍受到如实作证的誓言约束。詹姆斯律师,轮到你问证人了。

詹姆斯律师:谢谢你,尊敬的法官。

 

 

张律师克服了反对,成功地把愿付三百元这几个字混进供词。张律师问王先生的直接作证环节结束了,轮到詹姆斯律师开始交叉询问。

 

第六节兄弟争产案记录示范证据法的运用

 

在上一堂课我们谈过张律师代理的兄弟争产案。在此我们利用该案的记录再来示范一番证据法的运用。

 

 

张律师:石先生,现在拿给你看的是第10号辩方证物,即认定为石大哥致石小弟、日期为1996年7月5日的信。你认得这封信吗?

证人:是。

张律师:你在这封信上签了字吗?

证人:是。

 

 

张律师用语言描述而让法庭记录了他把第10号证物交给证人这一动作。张律师要是没有这样说,将来阅读这记录的人怎会知道有递交第10号证物这回事?从这个角度看,律师描述动作,倒有点像电台记者常用的技巧。

 

张律师:你签了字的这封信上说你电汇给被告的三十万元是被告私人的款项,对吗?

证人:不。钱是属于我的。他们欺骗了我。我是为他们的税务利益才这么写的。

张律师:所以你今天的证供就是你在1996年7月5日写的信是假的,对不对?

布朗律师:反对。提示性问题。

张律师:这是弹劾。

法官:反对无效。

张律师:石先生,请回答我的问题。

证人:是。

 

张律师的问题显然是一个提示性问题,通常会遭到反对,但在弹劾证人时,他有空间问若干引导问题。弹劾,又称“责问”(impeach the testimony of a witness),即对证人证词的可靠性提出怀疑或攻击。

 

张律师:既然你已承认你在1996年7月5日的信里说的是假的,我接着提的问题是:你是在1996年7月5日写信时撒谎,还是你此刻在撒谎?

布朗律师:反对。复合的问题。

法官:我允许这么问。

张律师:我重新再问。石先生,你是在1996年7月5日写信时撒谎,还是你此刻在撒谎?

证人:我此刻在讲真话。

 

 

张律师对证人的谎言作出了一项最为切中要害的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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